消防大队法制工作计划【五篇】(范文推荐)

消防大队法制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关键词:消防;城市规划;消防建设;公共设施;消防站引言这些年在在消防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城市发展变化的地方,而导致消防规划与城市发展不协调,与经济的飞速发展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大队法制工作计划【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消防大队法制工作计划【五篇】

消防大队法制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消防;
城市规划;
消防建设;
公共设施;
消防站

引言

这些年在在消防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城市发展变化的地方,而导致消防规划与城市发展不协调,与经济的飞速发展相比产生了滞后性。因此,我们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实施依法管理,重视消防规划的建设,才能保障城市整体协调的发展。

1、城市消防规划的现状分析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后。部分城市未将消防规划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消防设施的建设也趋于落后。主要体现的问题有:

1.1 消防站点严重缺乏、消防车消防员不足

由于消防站的建设速度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大多数地区消防站点严重缺乏,消防站有效责任区面积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4-7kin2的要求,不能在5min内到达出事地点边缘。消防车辆装备也有较大差距。按照《公安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标准》特勤消防站应配7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4辆,小型普通消防站2辆的规定,大部分消防站都达不到标准要求。另外,我国目前消防员数量仅占总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九一,是西方发达国家消防员数量的1/10,严重影响部队的备勤工作。

1.2 市政消防设施匮乏。消防水源设施存在不足

一些古老的城市,在历史的进程中,难以找到顺畅的对接通道,在市政消火栓数量与规范标准上差距较大,尤其是区域性供水,加上城市中天然水源设施普遍缺乏。

1.3 消防通信设施较为落后

消防通信是火场调度和火灾管理的源头。目前大部分地方由于受经费的制约,使火灾调度设备超负荷运转,火灾专线更没有建立,这对责任区中队接到同一地区同时发生两起火灾时,便无法取得联系,这势必贻误战机,也就更谈不上迅速调集灭火力量,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

2、问题存在的原因

2.1 城市消防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够健全。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

在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实施城市消防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显得不够充分。现可作为城市消防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但这两部法律对城市消防规划管理均未规定具体措施和罚则。1989年由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制定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是相对比较具体的部门规章,但由于是在《城市规划法》和《消防法》之前实施的,现也未作修订,故其有效性和可依据性己不存在。可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2.2 部分城市未将消防规划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是国务院为强化公共消防设施而作的法规,这也是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重要部分。此前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曾下发过《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基础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种种因素,目前部分城市在消防规划建设中欠账过多。有的地方未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基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

2.3 有关部门没有真正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放在城市规划建设之中

公共消防设施是保卫城市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公共设施,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职能部门普遍缺乏消防专业知识和技术力量,在消防设施建设中,新建开发区不重视,过去老城区不维修,更谈不上经费的加大投入。

2.4 专项资金不足是影响城市城市消防规划的渊源

城市消防规划需要专项的资金,尤其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方面,消防站、消火栓、消防装备和通信都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由于专款专用,加上地方经济发展的态势,因此在经费上不能正常的加以投入。

2.5 市政工程建设消防监督管理相对薄弱

目前,大部分城市总体规划的消防专业规划编制不够详细,有的甚至只有几句文字说明,规划行政主观部门和规划设计人员对“消防规划”了解甚少;
而己编制的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大部分未按照《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公布,人民群众对“消防规划”的概念十分淡薄。因此,消防规划不仅不能引起政府和各部门的重视,而且得不到广大群众的有力监督。另外,市政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消防监督管理在一些县市仍然相当薄弱,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道路、管线等在设计审查时未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有的投资项目工程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有的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城市消防规划得不到落实,也给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留下先天不足。

3、关于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的合理化建议

3.1 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城市消防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

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制定了一些《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抓紧制定和完善城市消防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着重解决以下几个突出问题:①规定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②明确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职能部门。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消防规划的实施工作。③解决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的经费保障。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抓紧时间,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全面开展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公安消防机构应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参与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各级政府应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3.2 大力加强城市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对消防规划的监督可以有效发挥人大、政府的监督作用,如提请人大组织消防执法检查组,或者提请政府将消防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评内容等,督促各级政府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可以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作用,开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专项治理工作;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抽查,对违反城市消防规划和报建审批程序的工程给予严惩。也可以发挥新闻媒体和报刊杂志的舆论监督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遵守城市消防规划。总之,规范消防审核,加强设施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任重而道远。

3.3 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的全面建设统筹考虑、同步发展,改变城市相当部分区域无消防安全保障的现状。对布局不合理的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工厂和仓库,应有计划分期分批对其进行关、停、迁,控制其发展,逐步取消。对不合理的城中村、旧城区及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和仓库,必须纳入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其采取拆除、迁移或改变生产性质、使用功能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4 加大投入。推动消防站建设与城市发展速度同步

消防投入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消防安全的保障能力和消防队伍的作战能力。近年来,由于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消防业务经费投入逐年递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水平得到了明显改善。

3.5 统筹发展。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进程

要认真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文件精神,把招募合同制消防员作为弥补当前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各地重点中心镇、较大的建制镇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要率先建立合同制消防队,将创建地方政府消防力量纳入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借鉴,大胆探索,制定出台合同制消防队装备配备、队员选拔、经费保障、工资待遇、养老保险、医疗抚恤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付诸实践,确保合同制消防队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各地城市社区、中心城镇和大型企事业单位要着眼于自防自救,因地制宜地发展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不同形式的消防队伍,提高健全城市社区与农村的消防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和基础设施,切实提高城乡基层防控火灾的能力,打牢消防工作群防群治的社会基础。

消防大队法制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6〕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皖政〔**6〕57号)的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切实提高全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全面推进消防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和灭火救援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上建立能适应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的城乡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实现消防工作与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同步发展的良好格局,基本上建成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全面总结当地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部署工作任务;
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听取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工作,着力解决影响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充分发挥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作用,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五)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质监、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文化、卫生、商务、旅游、人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宾馆、饭店、地下空间、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等为重点,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抓好行政审批、审核、审查等环节与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衔接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消防安全条件、标准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镇、构建和谐社区之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级政府要层层与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年终考核。严格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御火灾综合能力

(七)抓紧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7年上半年,尚未完成或组织实施专项消防规划的定远、凤阳、全椒、来安四县必须完成规划的编制或评审工作。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各级政府不得批准实施,从源头上保证专项消防规划及时编制。**7年底,省政府确定的中心建制镇必须全部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其它建制镇完成率要达到50%以上。凡是被省、市两级政府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必须将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纳入新农村建设之中,高标准、高质量地建设,不欠新帐。其它有条件的村镇也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其中,逐步消除消防工作“盲区”,基本上建立覆盖广大农村的消防体系。

(八)加强消防站(点)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增强消防站在灭火救援、消防培训、消防教育等方面的功能。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指挥中心暨开发区消防站必须在**7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抓紧落实城东工业园消防站建设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到**7年上半年完成土地勘查、图纸设计、“三通一平”及采购设备的招投标工作,**7年下半年开工建设,**8年上半年完成并投入战备执勤。2010年前,积极筹建消防训练、培训、教育基地,使其成为集实战训练、消防培训、消防宣传于一体的综合性的多功能的“消防馆”。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大**”概念,来安、全椒要进一步完善消防站功能,整合消防资源,建立与滁城相呼应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定远、明光两级政府要在已选址征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消防投入,启动新消防站建设,**7年上半年完成建设任务。到2010年,天长、明光两市要再各建设一个消防站。

(九)推进市政消火栓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专项消防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到城镇建设之中,使市政消火栓建设与城镇改造、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要拨出专款,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水源充足供应。

(十)加大消防装备建设。按照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和灭火救援装备的长效保障机制,健全消防装备投入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体系。要根据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任务的拓展,为其配置必需的个人防护、防化洗消、防爆处置、侦检堵漏、野外作业、动力机械等装备,增强消防部队处置重大灾害事故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为打的赢、战的胜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省政府将于**7—2010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级(包括中心镇)消防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抓紧机遇,落实好配套资金,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

(十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要每年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仓储等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场所的火灾隐患。结合拆违和整治“四乱”,着力解决消防车通道问题。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必要措施,落实防控手段,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上一级政府也可直接挂牌督办。

(十二)建立灭火救援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公安、交通、人防、医疗救护、水电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体系、社会联动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跨区域的消防抢险救援预案,有效利用各种资源,随时做好灭火抢险救援工作。全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本着从难从严的要求,从实战出发,强化灭火救援应用性项目训练,练好兵执好勤,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救援水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定期与当地消防部队组织消防救援演练。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十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采用多种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十四)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消防知识和技能。鼓励有资格、有条件的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大力开展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市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消防人员进行职能鉴定,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消防大队法制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加快消防站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厅、发改委联合的《*省*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浙公通字〔20*〕11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号)要求,20*年*中心站要开工建设,2010年要完成*小型消防站建设。各地要抓紧城镇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以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合理、不留先天隐患为原则,做到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争取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快专职消防队建设步伐。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59号)、《*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192号令)和《*市贯彻*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05年至20*年)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全面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年产值5000万元至1亿元且火灾危险性甲、乙、丙类的企业单位,2009年前必须建队配车,最低建队配泵;
年产值1亿元以上且火灾危险性甲、乙、丙类的企业单位,2009年前必须建队配车。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执勤任务需要,逐步配备消防车辆及随车器材。目前,我区共有消防专职队十支,人员101人,车辆10辆,各镇(街道)也都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专职队。基本上完成了规划中要求的每个镇(街道)都拥有一支专职队的要求。各镇(街道)要不断地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增加投入,增强其装备水平,使其在镇(街道)火灾的扑救和先期控制、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稳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今后五年内*、*、*要添置一辆中型消防车。

(三)坚持“以建为主、建养并重”原则,加强市政消防设施建设。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要依据每间隔120米设置一个消火栓的要求,同步建设消火栓,建成率达95%。城市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在道路两侧分别设置市政消火栓,道路十字路口在四个转角处分别设置市政消火栓的规定要求和设置原则,在城市(集镇、旧城改造、开发区、住宅区)建设过程中,与城市配套同步建设。对无消火栓或消火栓建设有困难的现有道路,应在一定区域内规划建设消防水池,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体修建消防取水口,弥补城市人工消防水源的不足。并设有明显标志,以确保紧急情况下的消防用水。对建城区内的市政消火栓原缺未补、新增待建或损坏失效、流量压力不足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年由建设、市政、自来水公司等责任单位予以定时定量改造增补、更新设置和维护保养,由*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确保随时完整好用,以备灭火救援。现状应由区建设、市政、自来水公司组织普查一次,尽快落实改正。确保市政消防设施完好率在90%以上和确保市政消火栓每年以50个的要求增设。

(四)提升车辆器材装备水平。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全面提升消防信息化和装备技术水平,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骨干和突击作用。按照《*省消防部队消防装备配备标准(试行)》(浙武消〔20*〕131号)要求,在确保按标准配备到位的基础上,优化装备结构,逐步向“高、精、尖”方向发展。

*消防部队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和常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20*年底全部达到*省标准,之后按使用年限及时更换,新扩建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按计划进度逐年增加,20*年前配置一辆五十铃中型水罐,在五年内再增加一辆A类泡沫车。在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器材装备,20*年,按标准100%配备到位,以后每年按使用年限逐年更新,特殊行业特种装备根据部颁标准进行配备,常规装备年更新率不低于总装备数的20%,并着力提高进口装备比例,增加特种装备的技术含量,到2010年特勤装备进口率达到90%以上。20*年消防监督检查装备配备到位。

(五)实施消防通道畅通工程,确保无障碍灭火救援。规划、建设、市政部门在市政建设中要尽量拓宽街道,留足消防通道;
在街道狭窄区域要规划建设回车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私搭乱建行为的查处力度,凡利用城市道路建设的封闭式集贸市场应予搬迁或取缔,凡占用通道的临时建筑和隔离墩应予拆除。要合理规划建设医院、小区的停车场,开展医院、小区消防通道专项治理,确保医院、小区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二、构建以法律责任为核心的社会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管理条例》以及《*部、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依法规范社会消防行为,合理调整各消防责任主体的法律关系,依法落实政府、部门、单位、公民的消防法律责任,依法界定和规范*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到2010年,在全区基本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社会的消防法律责任网络,确保消防安全。

三、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一)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的领导。按照公益性宣传原则,将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总体规划,纳入文明单位、平安社区、五好家庭、社会主义新农村创建活动,统一部署检查,抓好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之中,加强对城市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救能力,切实推进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文物古建筑”活动,形成重视消防、关心消防、参与消防的良好社会氛围。到2010年,全区接受消防教育率中小学生、进城务工人员达70%以上,公务员、从业人员和城市居民达80%以上,农村人口达60%以上。

(二)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法人和社会群众的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官兵业务技能培训。完善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防火人员、保安人员以及重点行业职工实行培训考核和重点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到2010年,力争培训考核率达90%以上,持证上岗率达100%。

四、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强化农村消防管理,建立多户联防等安全管理机制,编制切实可行的农村消防规划,制定防火安全村规民约,实行群防群治。力争到2010年,全区80%的行政村有基本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队伍。提高农村自防自救能力。

(二)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小区为单元,重点搞好社区消防规划和消防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运行机制。到2010年基本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社区消防工作管理格局。

五、进一步优化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一)全面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专家论证、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等制度和措施,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消防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信箱,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
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拆迁改造。*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中要严格执法,切实净化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管理力度。发改、规划、城建、工商、文化、教育、卫生、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单位不得发放相关证照、办理相关手续;
*消防机构要严厉查处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或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坚决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施专项整治活动,整顿规范消防产品市场,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到2010年,力争全区在用建筑消防设施合格率达到80%以上,消防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进一步加强派出所消防业务建设。*消防机构要科学划分并严格落实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派出所监督范围和职责,防止消防监督盲区和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的培训指导,建立全区*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量化管理机制。到2010年,实现全区*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建立完善的消防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消防安全检测技术手段,督促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检测。积极依托消防协会等组织,规范消防中介服务领域,建立中介性质的建筑消防设施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远程监控中心,培育适应市场需要的社会消防中介服务市场。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真正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消防责任和责任人员,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二)加大宣传力度。消防工作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各地要从建设创新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来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形成有利于消防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层对消防工作的认识,使其在思想观念、知识水平、管理方式上适应消防事业发展要求。

(三)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要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体,接受社会捐助、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和利用国外贷款为补充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拓宽消防经费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财力支持,推动全区消防事业快速发展。

消防大队法制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1中国消防通信目前的发展现状

中国的消防通信体系起步相对较晚,虽现已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消防通讯指挥体系,极大地加强了对于灾害的处理水平。但是,中国目前消防通信体系的计算机化还不够健全,无法达到其他国家使用计算机与通讯网络对火灾进行辅助以及模拟训练的程度。由于消防通讯计划的专业性较强、技能指标高、触及的范畴广范围大及基础设施建造开展不均衡等方面的因素,使消防通讯计划的编制作业难以有效和深入开展,造成有些城市消防通讯计划的内容空泛、缺乏深度、可操作性较差,不能切实有效地疏导城市消防通讯的建造和开展。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现在的消防通讯发展已经具有相当规模,而且应用了专门的消防系列配套装备,建立了功用与能效很好的有线计算机消防通讯网。

1.1基础通信网络

基础通讯网络是消防通讯和城市应急通讯的基础设施,网络的建设直接决定了消防部队的信息使用能力。因此,基础通讯工作的开展是消防通讯规划的要点。当前,消防部队依托公安信息网、大众电信网、无线超短波通讯网及卫星通讯网等多种通讯网络传输语音、图像和数据,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消防通讯网络体系。

1.2计算机通信网

当前,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均已接入了以公安信息网为根底的计算机通讯网,这一网络是消防部队数据通讯的基础网络,承担救火指挥调度、消防归纳信息管理等大多数信息系统的数据传递,还能完成IP语音电话和视频传输等多媒体使用功能。为保证调度指挥等主要信息的准确传送,有些节点间还建立了指挥调度专线和备份网路。在消防通讯计划中,应按照本地公安信息网和消防部队本身信息通讯的建设情况以及各级消防部队的信息通讯需求,合理计划消防计算机通讯网,保证网络的全部接入和牢固疏通。

1.3卫星通信和短波通信

在自然灾害如地震等大型自然灾祸救援或户外应急救援中,中间站的普通无线通讯往往会遭受传输间隔和范围、电力供给、极点环境影响等方面的限制,阻碍了消防部队信息通讯的要求。此时,卫星通讯和短波通讯等应急通讯方法变成救援现场最有用的信息通讯手法。现在消防部队已对消防卫星通讯系统做出整体规划和布置,并推动消防卫星通讯网的全面覆盖,一些城市的消防部队先后配备了卫星通讯设备、轻便卫星站、短波电台等应急通讯配备,在一些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灾祸救助和大型跨区救火应急救援中显现出极强的应急通讯保证能力。消防卫星通讯和短波通讯在应急通讯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城镇抵挡自然灾害的重要保证设施。

2中国消防通讯网络管理的研究

2.1要有与时俱进的管理体制

在消防通信系统中,为了保证系统操作质量,保证传输信息的安全、准确,除了确保通讯设备实现信息传输的需求,还需要选择正确的方法管理消防通信。首先,应该制定一个科学的管理系统。链接每个消防通信以实现作业,管理维护每个链接,大型设备的正确维护,防止人工操作,减少机器的使用寿命。只要指定的操作管理系统是正常运行的,那么消防通信必定也是正常的,从而促进消防通信的质量,极大地实现消防指挥调度的改进。

2.2要有与时俱进的管理制定

通讯事务管理,必须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在保证值班标准和设备维修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工作安排和要求,按照这些要求,在操作的过程中形成一个有用的操作过程,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操作,防止因失误造成一定的,从而确保消防通信的质量。

2.3要有管理人员的素养

消防通信工作有很高的技术要求,为了保证通信的质量,需要管理者本身有非常专业的责任感,并加强相关学习技能,可以在火灾救援提供决策信息支持,确保消防通信系统平稳运行,不会由于管理问题而造成消防通信系统的损失。

3结语

消防大队法制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明确城市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加强城市消防公共基础建设,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能,持续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消除火灾隐患,逐步建立城市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和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建设平安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夯实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

(一)编制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县人民政府是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乡镇消防专项规划。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同步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县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消防规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责成有关部门整改。

(二)建设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县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县财政要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县公安消防大队要依据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建设配备年度实施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全县市政消火栓建设,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并督促供水单位(企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

(三)加强城市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由公安、安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定期组织综合演练。加大对救援力量、战勤保障和灭火救援物资储备等建设的投入,提升应急救援综合保障能力。

依法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各类化工、电力、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物资仓库(基地)的主管单位,要建设专职消防队(站)。化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专职队要针对本企业的火灾危险性,配备特种车辆和器材;电力企业专职消防队应配备消防器材。县公安消防大队可以根据扑救火灾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及其灭火物资装备。

县公安消防大队应当根据我县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现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重大火灾与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
熟练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应用;
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性、跨区域、多力量联合演练。特别要加强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战法研究,不断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三、整治城市突出消防安全问题

(一)调整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
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旧城改造计划时,要优先安排棚户区、“城中村”、木屋毗连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二)大力整治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县公安消防大队要组织开展对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商住楼)、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排查整治,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破损等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消除火灾隐患。县气象局要加强对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防止因雷击引起的火灾。

(三)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县建设局要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检查整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加大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
严禁将工地活动板房出租作为店铺营业;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
将建筑外墙改造纳入监管范围,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保温装饰材料;
检查安全网、外脚手架、垫板等设施的防火性能,消除安全网等设施及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县公安消防大队要检查、督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枪水带,设置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危险化学品检查整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负有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
对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落实。

(五)消除影响灭火救援障碍。镇和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搭盖(设置)的建(构)筑物、路障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县建设局要牵头解决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的问题;
要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县建设局根据县公安消防大队的函告,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清理。县交警大队要依法清理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同时加强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

四、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管理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规范供配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并对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业主多、产权分散、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由县政府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安全。

(二)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
要设立1名专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四个能力”建设的培训、督促和检查;
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疏散引导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烟面具、应急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严禁场所边使用(营业),边施工。

(三)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总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工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特别是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措施;
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不得使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

五、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县教育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工作内容。各居民委员会和单位要在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组织演练。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县建设局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县公安消防大队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电工、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鉴定。

(三)加大公益消防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有线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采取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等方式,提升公众对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预防的关注度;
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刊播各类安全防范知识、消防公益广告,普及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六、强化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监管

(一)县、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县里将组织编制“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镇要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社区居委会要组建志愿消防队,组织居民签订防火公约,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强化职能监督:

县建设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不满足消防间距和消防通道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资料的建设工程,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和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责任主体;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登记准入关。凡消防审批被依法列为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加强登记审查,坚持先证后照。

县科技文体局依法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证照。

县公安消防大队要主动参与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审查;
定期组织对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开展检查,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提请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影响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函告县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
依法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以高层(地下)建筑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县供电公司要排查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供电企业产权的建筑供配电设施;
依法检查用户产权重要负荷的配电设施、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及设备运行状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通知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监管职责,同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致灾因素。

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等消防安全问题,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火灾防控信息通报机制,并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二)建立隐患整改资金保障机制。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或依法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已建立专项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支取使用。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县公安消防大队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经过维修、更新、改造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设部门可以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先行列支。维修资金不足,由所在乡镇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建立诚信监管机制。建设部门等要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评定,对逃避责任、不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调整等级,实施资质、项目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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