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案例分析(15篇)

公款私存案例分析(15篇)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公司资金管理案例分析  摘要:资金管理是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的始末,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是财务管理的集中表现,因此,如何打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款私存案例分析(15篇),供大家参考。

公款私存案例分析(15篇)

篇一: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公司资金管理案例分析

  摘要:资金管理是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的始末,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是财务管理的集中表现,因此,如何打好资金仗一直是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如何把钱管好,用在开展上,用在刀刃上,既要保持其充分流动性,又要增加其盈利性,一直是资金管理上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本人通过在千喜公司半年来的实习,发现了它的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相关问题,针对发现的相关问题,本文对千喜公司的资金管理进行分析,并结合财务管理相关理论提出几点解决的方法。

  一、案例介绍

  千喜公司于2000年4月成立,注册本钱为人民币10万元,主要市场是大陆、全球,而客户类型为各省市代理商,其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进口奶茶原材料,主要包括台湾汤武果汁、隆泰果粉、特调奶茶专用茶叶及茶包、荷兰奇异鸟奶精、美国爱喜奶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开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开展的必由之路。本章内容主要对千喜公司进行了定义,介绍了千喜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所存在的关键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对此,收集了一下数据:

  表一

  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表

  工程

  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年末数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应收账款周转期〔天〕

  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变现速度的快慢及资金管理的上下,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其收回越快;反之,说明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及偿债能力。从表一可以看出,千喜公司2014年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比2013年降低了,应收账款周转期增加了,这说明在2014年千喜公司变现速度变慢,即资金管理效率变低,应收速度变慢,账龄变长,资金流动性弱,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

  表2存货周转率计算表

  工程

  营业本钱

  存货年末余额

  平均存货余额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

  存货周转率〔次〕

  存货周转期〔天〕

  存货周转速度反映存货管理水平,存货周转率越高,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越快;它不仅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也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存货周转率,缩短营业周,可提高企业变现能力。从表二可以看出,千喜公司2014年存货周转率比2013年降低了,存货周转期增加了天,这说明2014年存货占用水平变高,流动性越弱,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及获力能力弱。

  表三

  营业周期表

  工程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应收账款周转期〔天〕

  存货周转期〔天〕

  经营周期

  一般情况下,营业周期短,说明资金周转速度快,营业周期长,说明资金周转速度慢。同时,营业周期的长短不仅表达企业的资金管理水平,还会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从表三可以看出,千喜公司2014年的经营周期比2013年的经营周期多出一倍多。这说明2014年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减慢了好多,一般企业设置的标准值为200,而公司在2014年的经营周期是,这说明资金管理水平太差。

  表四

  收入本钱比拟法

  月份

  营业收入

  营业本钱

  差额

  本钱率

  月份

  营业收入

  营业本钱

  差额

  本钱

  月退货过多。

  1月份

  17月份

  2月份

  8月份

  3月份

  9月份

  4月份

  -62048510月份

  5月份

  11月份

  1643566月份

  12月份

  从表四可以看出,千喜公司3~7月份的营业本钱率普遍较高,尤其是4、5月份这两个二、千喜公司存在的关键问题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千喜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一下问题:

  〔一〕资金管理水平低,使用效益差

  1.银行账户多,资金分散

  尽管公司制订了资金使用方案和各项费用开支方案,但大多情况下都不能做到按方案控制,导致方案的可操作性差,有的甚至将方案束之高阁,方案与实际严重脱节,这使得公司的资金管理变得盲目,影响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

  .

  2.资金占用方面管理不善

  资金流转的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以往的管理体系中资金管理功能主要是对资金的事后核算,是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的客观反映和监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希望能及时追踪和分析企业的支出、本钱、收益的来源。以千喜公司为例,由于该企业销售的产品迎合了消费者的眼光,加上销售渠道遍布全国,使得很快占领全国市场,为扩大市场占有率,不断增加销售门店即不断增加各地客户,产品仍供不应求。企业为此向银行借贷庞大金额用于扩大经营规模、生产更多新产品,使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资金本钱。另外,由于库存量大,导致资金占用额高,企业存货储藏要占到流动资金的60%以上,给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

  缺乏健全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不标准

  现金管理中,时常存在着不执行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的现象,就算超限额留存库存现金也不会送存银行,通常用现金结算一千元以上甚至上万元的开支的现象都是比拟常见的;另外,该公司私设“小金库〞,经常会将取得的销售收入直接坐收坐支,而且公司内部的现金不定期盘点制度不能很好执行,这就给“白条〞抵库公款、私存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时机。这样就使得该公司的现金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进而导致企业的资金流失。银行存款管理中,为了使用方便,为了逃避监督、躲避、检查,该公司采取多头开户,隐蔽资金,账外经营银行收款不入账,套取转移企业资金,即将收到的支票存入银行,财务通常都不登记入账,同时开出一张同收入款等额的支票将资金转移。直接虚列劳务费等无实物购入的支出,从银行提取现金,化公为私。

  2.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划分不去,缺乏合理的监督和牵制制度

  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多岗,但不相容职务应该互相别离,形成相互牵制的局面。但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小、业务频繁、会计核算简单、会计制度又不健全,常出现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企业所有者出于管理本钱的考虑,往往要求财务人员“一个萝卜几个坑〞。有些单位会计、出纳由同一个人担任,会计也可以收取现金,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有些单位出纳除了担任现金收付、银行存款的存取等本职工作外,同时还兼着会计凭证、账簿及银行存款全套印鉴、审核会计凭证等会计工作。因此财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会计、出纳岗位职责划分不清,缺乏监督和牵制机制。这不仅违反了会计法规定,也无形中给了有关人员公款私存、私自放贷获取利息,甚至是侵吞公款提供了时机,最终让企业蒙受损失。

  3.公司相关的印鉴和票据缺乏标准的管理

  公司对购入的票据没有设备查登记,而是直接交财务部使用,而财务部对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等也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进而导致相关人员在收到现金时不上交入账,为其侵吞公款提供了时机。对于预留银行印鉴,统一由出纳一人保管,而不是分开保管,这样就使得有关人员携巨款潜逃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司的个别管理者,将企业的证照,私下应允给他人使用,从中收取使用费,而其所收的使用费用也不上交,私自侵吞,严重伤害到企业的利益。同时,因为对于所收的使用费用不上交,而应上交的税费也没有缴纳,进而也导致国家的相关税收收入流失

  〔三〕存货占用额较大,且资金回收缓慢,影响企业效益

  1、期末存货过多

  .

  一般来讲千喜公司为了防止因缺货而错过交货期,造成顾客满意度下降,从9月到2月份这段淡季期间都会竭力生产成品,所以一般都会导致期末存货库积压过大。这不但会影响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造成资金浪费,而且长期滞压容易发生贬值、毁损、失窃、成品过期,从而直接形成损失。

  2、应收账款的借方余额较大

  千喜公司为了扩大自身的销量,翻开市场,一般都会采用赊销的方式与客户开展商业往来,在往来的过程中也包括了折扣问题,例如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问题。无论如何,这都是企业在利用商业信用开展商业往来。但是企业在确定客户时,往往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盲目性。为了追求销售量,千喜公司并没有把注意力放在对客户的信用调查上,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派有关人员展开调查就同客户进行商业往来,这样做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账目上销售量逐渐扩大,但是利润并没有随之有所提升。平安边际额减去其自身变动本钱后才是企业的利润,盲目扩大销量并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利,这是千喜公司的一大误区。另外,盲目进行赊销也容易导致呆账、坏账的发生,而且盲目为了扩大销售,给予对方折扣,并不一定会为企业带来应有的利润,这对于千喜公司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严重的情况下千喜公司很可能被应收账款给拖垮。

  〔四〕中小企业的管理层的管理水平较低,资金管理意识薄弱,公司“任人唯亲〞较重

  1、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对财务管理了解甚少、不清楚货币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由于千喜公司是属于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一般都会有这种想法:企业的所有者总觉得钱是他们自己赚回来的,怎么用都是自己的事,与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无关。因此他们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上就缺少了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使企业缺乏健全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即使有也不能很好的执行,这样使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其企业管理者缺少相应

  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方法,这样使企业缺乏标准、科学的管理,而且对于一些重要局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会尽可能

  的选择自己的人来管理,尤其是与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这样就使

  企业的货币资金缺乏标准的管理,时常会导致贪污舞弊现象的发生,进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开展。

  2、公司的“任人唯亲〞常常导致企业内部会计机构设臵不符合规定

  由于中小企业的管理层的管理水平较低,资金管理意识薄弱,千喜公司“任人唯亲〞较重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对财务管理了解甚少、不清楚货币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因此,他们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上就缺少了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使企业缺乏健全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即使有也不能很好的执行,这样就使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

  3、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时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由于千喜公司的“任人唯亲〞常常导致企业内部会计机构设置不符合规定,会计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就上岗,再加上平时不注重学习积累,会计知识贫乏,不按科学的方法进行财务处理,仅仅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做,这样就导致企业的会计资料乱、缺、脏的现象严重。

  三、原因分析

  〔一〕资金散乱,使用效率低下。

  公司多头开户的现象比拟普遍,设立的账户众多,资金管理严重失控。另外资金沉淀严重,库存占用比例过高,欠款居高不下,流动资金占用有增无减,周转缓慢,公司信用和盈利能力下降。

  (二)监控不力,缺乏事前、事中的严格监督。

  .

  公司管理层对各资金运动环节普遍存在着监控不力甚至内部人为控制现象,擅自挪用转移资金的问题突出。尽管设置了一些监督职能,也制定了多种监督制度,但因种种原因难以及时有效地发挥作。公司领导对自身家底财务状况说不清,而财务人员对经营情况又不甚了解,且处于附属地位,常常只能按领导的意图处理账务,造成“财务管理跟着会计核算走,会计核算跟着领导意志走〞,使财务监督流于形式。

  〔三〕公司的管理者和相关人员整体素质低

  该公司的高层管理员一般都是其亲戚关系,其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而且也缺少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方法,认识缺乏,管理水平比拟低。这样使企业缺乏标准、科学的管理,而且对于一些重要局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会尽可能的选择自己的人来管理,尤其是与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而对于相关人员的聘用常常是“任人唯亲〞,进而导致工作的专业技能低下,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这样就使企业的货币资金缺乏标准的管理,时常会导致贪污舞弊现象的发生,进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开展。

  〔四〕制度方面,企业缺乏完善的货币资金管理控制体系,且无视了资金管理的关键要点

  企业缺乏健全有效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的内部管理环境比拟薄弱,其组织机构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要求。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关键是在于对现金对现金收支业务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从公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内部管理的状况来看,内部的会计岗位分工缺乏重视意识,缺乏健全而行之有效的授权批准制度。另外监督方面,也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因为制度的制定受人的主观意思影响,即使是再完善的制定也会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五〕存货占用和资金回收方面

  由于公司对于原材料的采购没有方案,库存物资的收、发、结存缺乏严格的控制,使得会计期末存货占用资金较大。另外公司只注重生产管理,对于资金的回收没在意,然而因为资金回收缓慢而耗尽了本来不高的利润,使这些资金不仅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益,而且消耗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和财力。对于货币资金近款中,银行承兑汇票所占比例提高,现金所占比例下降,这直接影响到公司现金的使用。另外,公司资金流入的主要流程是各部门收费人员每天将所收资金连同有关单据进行清点、核对、并填制交接清单交财务部。这期间就出现了部门交款不及时的现象,致使一局部资金滞留在基层部门,影响整个公司资金回笼

  四、建议

  〔一〕

  做好企业的资金收支预算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通过货币资金的流通〔流入也流出〕来实现的。编制资金收支预算的目的,就是要使企业按照生产经营的要求,对企业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先做一个预先的安排,尽可能使企业保持畅通的资金渠道,从而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

  〔二〕

  加强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控制

  1.对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等要具体规定办理。

  不能在同一个营业网点多头开户、随意开户,也不能将单位的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

  2.要保障银行和企业的对账环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由会计人员每月末对银行日记

  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且应该在与银行进行对过.

  帐的前提下,再编制会计报表。如发生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相符,应尽快查找不符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的会计为了赶报表,不认真核对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以为二者金额一致就可以了,而不知那些“有心的〞出纳利用了这点,成心少计两笔金额相同的收支业务,来到达贪污资金的目的。所以,会计人员应对银行存款每一笔的收支都仔细审核,弄清楚未到达账项的真正原因,防止银行存款长期未达,防止循环入账,“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出现。

  〔三〕建立完善的票据及印章管理制度

  票据和印章的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货币资金业务正常运转的保证。企业要支配货币资金就必须要有票据和印章。所以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种票据的购置、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登记簿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记录。一方面,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或被盗用;另一方面,标准企业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同时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不能由同一个保管全部印鉴。财务专用章应该由授权的个人自行保管,个人私章必须由本人或者授权人员保管。另外,对已用和未用的票证应当由非保管人员定期检查;禁止签发空白支票;随时与开户银行对账等等。

  〔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会计人员是企业资金控制的具体执行者,会计人员的素质是决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即使内部控制不尽完善,如果有了认真负责有能力的会计人员,也能起到良好的控制作用。反之,一个设计再好的制度,也会因人有意舞弊或不去执行而失去作用。提高计人员的素质,一是要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二是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要有会计证,这是对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其次,会计人员要不断的进行后继教育与学习。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点,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

  〔五〕

  建立健全的货币管理制度,尤其是对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并严格执行

  1.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别离制度

  建立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岗位的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从而确保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别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进而保证货币资金的流通平安,不得只由一人办理会计业务的全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就会计岗位来讲,出纳和会计这两个职务,应当实行严格的岗位分工。即:出纳只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负责以及各种收据、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等,不得兼任会计审核、档案保管和相关债权、债务、收支、费用登记等总账和分类账的工作等。

  2.要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和会计人员的设臵情况,对经济业务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建立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货币资金收支业务流程,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同时,也使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处理更为程序化和标准化。

  3.做好企业的资金收支预算

  使企业按照生产经营的要求,对企业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先做一个预先的安排,尽可能使企业保持畅通的资金渠道,从而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

  4.合理的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必须对现金的流入流出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把握。要管住现金的流入点,明确资金的来.

  源,对自己取得的货币资金应及时入账,由零星销售货物取得现金的销售行为,凡发生这类业务应先由出纳开具收款凭证〔收据或发票〕,再由会计人员加盖财务专用章,出纳再根据收款凭证的顾客联收取现金。业务办理后收取的现金应于当日存入本企业的银行账户,存单回执再由会计人员复核签字,并附上收款凭证的入账联,尽量在当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回收欠款的业务也可以参照此程序来办理。总之,就是要使开票和收款工作别离,且不管采用什么方式收取现金,在强调原始凭证作用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账簿的功能,按规定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总分类账,并加强两者之间的核对工作;其次,要控制好现金的支出环节。控制非法和不合理的资金流出,严格审核支付过程;最后,要加强对现金的盘点,对于现金管理除了定期盘点外还应实行不定期突击盘点。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现金的平安性。

  〔六〕加强存货、应收账款的管理

  1.加强存货的管理

  应该经常检查哪些存货过多,尽快将其处理,这样可以立即获得现金以及可用空间,减少公司的管理费用。而且要限产压库,防止资金新沉淀。

  另外要定期盘点,对大量产成品积压的要限产。对于长期闲置的设备、物资要设法重新投入使用。

  2.要加强应收账款的收回

  从管理、回收、提成三方面着手,把账款是否收回与员工个人的奖罚联系到一起,做到从源头防止不良债权的形成,责权核、利挂钩、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另一方面,挂账已久的死账、呆账,要在取得确凿证据后,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妥善的处理。要确立责任人,责任人在公司的可按照责权清理制度规定期限清理,造成损失的要承当经济责任。责任人不在公司的,由公司另外组织人力清理,并根据账龄长短及清理的难易程度规定一个提成和奖励标准,对个别金额较大的款项,奖励力度适当放大。对于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不良债权,应当用法律程序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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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文号:丽车缘NO:SZ-LCY-CW-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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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资金管理案例分析

  摘要:资金管理是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的始末,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是财务管理的集中表现,因此,如何打好资金仗一直是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如何把钱管好,用在发展上,用在刀刃上,既要保持其充分流动性,又要增加其盈利性,一直是资金管理上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本人通过在千喜公司半年来的实习,发现了它的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相关问题,针对发现的相关问题,本文对千喜公司的资金管理进行分析,并结合财务管理相关理论提出几点解决的方法。

  一、案例介绍

  千喜公司于2000年4月成立,注册成本为人民币10万元,主要市场是大陆、全球,而客户类型为各省市代理商,其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进口奶茶原材料,主要包括台湾汤武果汁、隆泰果粉、特调奶茶专用茶叶及茶包、荷兰奇异鸟奶精、美国爱喜奶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本章内容主要对千喜公司进行了定义,介绍了千喜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所存在的关键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对此,收集了一下数据:

  表一

  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表

  项目

  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年末数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2012年

  83237915.0439494954.82013年

  150926993.0437446095.5238470525.23.9291.762014年

  96793367.279043385.658244740.561.66216.63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应收账款周转期(天)

  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变现速度的快慢及资金管理的高低,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其收回越快;反之,说明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及偿债能力。从表一可以看出,千喜公司2014年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比2013年降低了2.26,应收账款周转期增加了124.86,这表明在2014年千喜公司变现速度变慢,即资金管理效率变低,应收速度变慢,账龄变长,资金流动性弱,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

  表2存货周转率计算表

  项目

  2012年

  页脚内容?2013年

  2014年

  文号:丽车缘NO:SZ-LCY-CW-012?营业成本

  存货年末余额

  平均存货余额

  存货周转率(次)

  存货周转期(天)

  66215258.3533410547.36119327687.3535704514.4534557530.93.45104.2676728435.168498328.4652101421.561.4244.45存货周转速度反映存货管理水平,存货周转率越高,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越快;它不仅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也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存货周转率,缩短营业周,可提高企业变现能力。从表二可以看出,千喜公司2014年存货周转率比2013年降低了31.98,存货周转期增加了140.2天,这表明2014年存货占用水平变高,流动性越弱,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及获力能力弱。

  表三

  营业周期表

  项目

  2012年

  2013年

  92.56106.36198.922014年

  218.73246.65465.3应收账款周转期(天)

  存货周转期(天)

  经营周期

  一般情况下,营业周期短,说明资金周转速度快,营业周期长,说明资金周转速度慢。同时,营业周期的长短不仅体现企业的资金管理水平,还会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从表三可以看出,千喜公司2014年的经营周期比2013年的经营周期多出一倍多。这表明2014年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减慢了好多,一般企业设置的标准值为200,而公司在2014年的经营周期是465.38,这说明资金管理水平太差。

  表四

  收入成本比较法

  月份

  1月份

  2月份

  3月份

  4月份

  58171.75月份

  19022.46月份

  1435171.52779831.7营业收入

  2038246.361328497.1958486.7营业成本

  2036267.841284733.86681478.36678656.74536029.7差额

  成本率

  月份

  营业收入

  1378.527月份

  363162.143763.240.98月份

  636030.4672850.9277008.3-620485-477007.4655339.740.719月份

  51325.675925.24-24719.561.48211.610月份

  69026.472401.12-3374.721.04826.011月份

  164356160071.14284.90.90.5412月份

  984737.4190763.6797973.360.1营业成本

  578874.26差额

  成本

  -255712.0563179.41.70.11从表四可以看出,千喜公司3~7月份的营业成本率普遍较高,尤其是4、5月份这两个月退货过多。

  二、千喜公司存在的关键问题

  页脚内容?

  文号:丽车缘NO:SZ-LCY-CW-012?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千喜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一下问题:

  (一)资金管理水平低,使用效益差

  1.银行账户多,资金分散

  尽管公司制订了资金使用计划和各项费用开支计划,但大多情况下都不能做到按计划控制,导致计划的可操作性差,有的甚至将计划束之高阁,计划与实际严重脱节,这使得公司的资金管理变得盲目,影响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

  2.资金占用方面管理不善

  资金流转的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以往的管理体系中资金管理功能主要是对资金的事后核算,是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的客观反映和监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希望能及时追踪和分析企业的支出、成本、收益的来源。以千喜公司为例,由于该企业销售的产品迎合了消费者的眼光,加上销售渠道遍布全国,使得很快占领全国市场,为扩大市场占有率,不断增加销售门店即不断增加各地客户,产品仍供不应求。企业为此向银行借贷庞大金额用于扩大经营规模、生产更多新产品,使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资金成本。另外,由于库存量大,导致资金占用额高,企业存货储备要占到流动资金的60%以上,给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

  缺乏健全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不规范

  现金管理中,时常存在着不执行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的现象,就算超限额留存库存现金也不会送存银行,通常用现金结算一千元以上甚至上万元的开支的现象都是比较常见的;另外,该公司私设“小金库”,经常会将取得的销售收入直接坐收坐支,而且公司内部的现金不定期盘点制度不能很好执行,这就给“白条”抵库公款、私存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机会。这样就使得该公司的现金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进而导致企业的资金流失。银行存款管理中,为了使用方便,为了逃避监督、躲避、检查,该公司采取多头开户,隐蔽资金,账外经营银行收款不入账,套取转移企业资金,即将收到的支票存入银行,财务通常都不登记入账,同时开出一张同收入款等额的支票将资金转移。直接虚列劳务费等无实物购入的支出,从银行提取现金,化公为私。

  2.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划分不去,缺乏合理的监督和牵制制度

  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多岗,但不相容职务应该互相分离,形成相互牵制的局面。但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小、业务频繁、会计核算简单、会计制度又不健全,常出现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企业所有者出于管理成本的考虑,往往要求财务人员“一页脚内容?

  文号:丽车缘NO:SZ-LCY-CW-012?个萝卜几个坑”。有些单位会计、出纳由同一个人担任,会计也可以收取现金,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有些单位出纳除了担任现金收付、银行存款的存取等本职工作外,同时还兼着会计凭证、账簿及银行存款全套印鉴、审核会计凭证等会计工作。因此财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会计、出纳岗位职责划分不清,缺乏监督和牵制机制。这不仅违反了会计法规定,也无形中给了有关人员公款私存、私自放贷获取利息,甚至是侵吞公款提供了机会,最终让企业蒙受损失。

  3.公司相关的印鉴和票据缺乏规范的管理

  公司对购入的票据没有设备查登记,而是直接交财务部使用,而财务部对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等也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进而导致相关人员在收到现金时不上交入账,为其侵吞公款提供了机会。对于预留银行印鉴,统一由出纳一人保管,而不是分开保管,这样就使得有关人员携巨款潜逃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司的个别管理者,将企业的证照,私下应允给他人使用,从中收取使用费,而其所收的使用费用也不上交,私自侵吞,严重伤害到企业的利益。同时,因为对于所收的使用费用不上交,而应上交的税费也没有缴纳,进而也导致国家的相关税收收入流失

  (三)存货占用额较大,且资金回收迟缓,影响企业效益

  1、期末存货过多

  一般来讲千喜公司为了避免因缺货而错过交货期,造成顾客满意度下降,从9月到2月份这段淡季期间都会竭力生产成品,所以一般都会导致期末存货库积压过大。这不但会影响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造成资金浪费,而且长期滞压容易发生贬值、毁损、失窃、成品过期,从而直接形成损失。

  2、应收账款的借方余额较大

  千喜公司为了扩大自身的销量,打开市场,一般都会采用赊销的方式与客户开展商业往来,在往来的过程中也包括了折扣问题,例如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问题。无论如何,这都是企业在利用商业信用开展商业往来。但是企业在确定客户时,往往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盲目性。为了追求销售量,千喜公司并没有把注意力放在对客户的信用调查上,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派有关人员展开调查就同客户进行商业往来,这样做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账目上页脚内容?

  文号:丽车缘NO:SZ-LCY-CW-012?销售量逐渐扩大,但是利润并没有随之有所提升。安全边际额减去其自身变动成本后才是企业的利润,盲目扩大销量并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利,这是千喜公司的一大误区。另外,盲目进行赊销也容易导致呆账、坏账的发生,而且盲目为了扩大销售,给予对方折扣,并不一定会为企业带来应有的利润,这对于千喜公司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严重的情况下千喜公司很可能被应收账款给拖垮。

  (四)中小企业的管理层的管理水平较低,资金管理意识薄弱,公司“任人唯亲”较重

  1、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对财务管理了解甚少、不清楚货币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由于千喜公司是属于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一般都会有这种想法:企业的所有者总觉得钱是他们自己赚回来的,怎么用都是自己的事,与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无关。因此他们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上就缺少了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使企业缺乏健全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即使有也不能很好的执行,这样使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其企业管理者缺少相应

  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办法,这样使企业缺乏规范、科学的管理,而且对于一些重要部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会尽可能

  的选择自己的人来管理,尤其是与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这样就使

  企业的货币资金缺乏规范的管理,时常会导致贪污舞弊现象的发生,进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公司的“任人唯亲”常常导致企业内部会计机构设臵不符合规定

  由于中小企业的管理层的管理水平较低,资金管理意识薄弱,千喜公司“任人唯亲”较重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对财务管理了解甚少、不清楚货币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因此,他们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上就缺少了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使企业缺乏健全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即使有也不能很好的执行,这样就使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

  3、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时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由于千喜公司的“任人唯亲”常常导致企业内部会计机构设置不符合规定,会计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就上岗,再加上平时不注重学习积累,会计知识贫乏,不按科学的方法进行财务处理,仅仅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做,这样就导致企业的会计资料乱、缺、脏的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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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丽车缘NO:SZ-LCY-CW-012?三、原因分析

  (一)资金散乱,使用效率低下。

  公司多头开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设立的账户众多,资金管理严重失控。另外资金沉淀严重,库存占用比例过高,欠款居高不下,流动资金占用有增无减,周转缓慢,公司信用和盈利能力下降。

  (二)监控不力,缺乏事前、事中的严格监督。

  公司管理层对各资金运动环节普遍存在着监控不力甚至内部人为控制现象,擅自挪用转移资金的问题突出。尽管设置了一些监督职能,也制定了多种监督制度,但因种种原因难以及时有效地发挥作。公司领导对自身家底财务状况说不清,而财务人员对经营情况又不甚了解,且处于从属地位,常常只能按领导的意图处理账务,造成“财务管理跟着会计核算走,会计核算跟着领导意志走”,使财务监督流于形式。

  (三)公司的管理者和相关人员整体素质低

  该公司的高层管理员一般都是其亲戚关系,其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而且也缺少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办法,认识不足,管理水平比较低。这样使企业缺乏规范、科学的管理,而且对于一些重要部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会尽可能的选择自己的人来管理,尤其是与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而对于相关人员的聘用常常是“任人唯亲”,进而导致工作的专业技能低下,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这样就使企业的货币资金缺乏规范的管理,时常会导致贪污舞弊现象的发生,进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制度方面,企业缺乏完善的货币资金管理控制体系,且忽视了资金管理的关键要点

  企业缺乏健全有效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的内部管理环境比较薄弱,其组织机构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要求。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关键是在于对现金对现金收支业务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从公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内部管理的状况来看,内部的会计岗位分工缺乏重视意识,缺乏健全而行之有效的授权批准制度。另外监督方面,也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因为制度的制定受人的主观意思影响,即使是再完善的制定也会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五)存货占用和资金回收方面

  由于公司对于原材料的采购没有计划,库存物资的收、发、结存缺乏严格的控制,使得会计期末存货占用资金较大。另外公司只注重生产管理,对于资金的回收没在意,然而因为资金回收迟缓而耗尽了本来不高的利润,使这些资金不仅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益,而且耗费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和财力。对于货币资金近款中,银行承兑汇票所占比例提高,现金所占比例下降,这直接影响到公司现金的使用。另外,公司资金流入的主要流程是各部页脚内容?

  文号:丽车缘NO:SZ-LCY-CW-012?门收费人员每天将所收资金连同有关单据进行清点、核对、并填制交接清单交财务部。这期间就出现了部门交款不及时的现象,致使一部分资金滞留在基层部门,影响整个公司资金回笼

  四、建议

  (一)

  做好企业的资金收支预算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通过货币资金的流通(流入也流出)来实现的。编制资金收支预算的目的,就是要使企业按照生产经营的要求,对企业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先做一个预先的安排,尽可能使企业保持畅通的资金渠道,从而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

  (二)

  加强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控制

  1.对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等要具体规定办理。

  不能在同一个营业网点多头开户、随意开户,也不能将单位的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

  2.要保障银行和企业的对账环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由会计人员每月末对银行日记

  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且应该在与银行进行对过帐的前提下,再编制会计报表。如发生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相符,应尽快查找不符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的会计为了赶报表,不认真核对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以为二者金额一致就可以了,而不知那些“有心的”出纳利用了这点,故意少计两笔金额相同的收支业务,来达到贪污资金的目的。所以,会计人员应对银行存款每一笔的收支都仔细审核,弄清楚未达到账项的真正原因,避免银行存款长期未达,防止循环入账,“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出现。

  (三)建立完善的票据及印章管理制度

  票据和印章的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货币资金业务正常运转的保证。企业要支配货币资金就必须要有票据和印章。所以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登记簿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记录。一方面,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或被盗用;另一方面,规范企业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同时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不能由同一个保管全部印鉴。财务专用章应该由授权的个人自行保管,个人私章必须由本人或者授权人员保管。另外,对已用和未用的票证应当由非保管人员定期检查;禁止签发空白支票;随时与开户银行对账等等。

  (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会计人员是企业资金控制的具体执行者,会计人员的素质是决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即使内部控制不尽完善,如果有了认真负责有能力的会计人员,也能起到页脚内容?

  文号:丽车缘NO:SZ-LCY-CW-012?良好的控制作用。反之,一个设计再好的制度,也会因人有意舞弊或不去执行而失去作用。提高计人员的素质,一是要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二是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要有会计证,这是对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其次,会计人员要不断的进行后继教育与学习。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点,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

  (五)

  建立健全的货币管理制度,尤其是对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并严格执行

  1.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建立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岗位的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从而确保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进而保证货币资金的流通安全,不得只由一人办理会计业务的全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就会计岗位来讲,出纳和会计这两个职务,应当实行严格的岗位分工。即:出纳只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负责以及各种收据、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等,不得兼任会计审核、档案保管和相关债权、债务、收支、费用登记等总账和分类账的工作等。

  2.要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和会计人员的设臵情况,对经济业务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建立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货币资金收支业务流程,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同时,也使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处理更为程序化和规范化。

  3.做好企业的资金收支预算

  使企业按照生产经营的要求,对企业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先做一个预先的安排,尽可能使企业保持畅通的资金渠道,从而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

  4.合理的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必须对现金的流入流出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把握。要管住现金的流入点,明确资金的来源,对自己取得的货币资金应及时入账,由零星销售货物取得现金的销售行为,凡发生这类业务应先由出纳开具收款凭证(收据或发票),再由会计人员加盖财务专用章,出纳再根据收款凭证的顾客联收取现金。业务办理后收取的现金应于当日存入本企业的银行账户,存单回执再由会计人员复核签字,并附上收款凭证的入账联,尽量在当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回收欠款的业务也可以参照此程序来办理。总之,就是要使开票和收款工作分离,且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收取现金,在强调原始凭证作用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账簿的功能,按规定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总分类账,并加强两者之间的核对工作;其次,要控制好现金的支出环页脚内容?

  文号:丽车缘NO:SZ-LCY-CW-012?节。控制非法和不合理的资金流出,严格审核支付过程;最后,要加强对现金的盘点,对于现金管理除了定期盘点外还应实行不定期突击盘点。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现金的安全性。

  (六)加强存货、应收账款的管理

  1.加强存货的管理

  应该经常检查哪些存货过多,尽快将其处理,这样可以立即获得现金以及可用空间,减少公司的管理费用。而且要限产压库,防止资金新沉淀。

  另外要定期盘点,对大量产成品积压的要限产。对于长期闲置的设备、物资要设法重新投入使用。

  2.要加强应收账款的收回

  从管理、回收、提成三方面着手,把账款是否收回与员工个人的奖罚联系到一起,做到从源头防止不良债权的形成,责权核、利挂钩、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另一方面,挂账已久的死账、呆账,要在取得确凿证据后,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妥善的处理。要确立责任人,责任人在公司的可按照责权清理制度规定期限清理,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责任。责任人不在公司的,由公司另外组织人力清理,并根据账龄长短及清理的难易程度规定一个提成和奖励标准,对个别金额较大的款项,奖励力度适当放大。对于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不良债权,应当用法律程序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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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摘要:本文对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对所涉嫌犯罪行为究竟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进行了初步分析。对此类行为仅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可按贪污罪处理,对于同一犯罪故意而触犯二个犯罪行为可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罚。

  关键词:公款私存;挪用公款;贪污;牵连犯

  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因其往往是逃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导致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对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甚至于在对同一件案件如何定性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议颇大,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及其与私设“小金库”的区别:

  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何谓公款私存,目前学术界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笔者认为: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

  义存放资金。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款私存的含义,这里有必要将其与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简单区分:何谓“小金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私设小金库,应是指在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的行为。

  公款私存与私设“小金库”在表现形式上都有在单位帐外存放资金的行为,但两者有细微不同:私设“小金库”通常是单位行为,而公款私存既有单位行为,又有个人行为;私设“小金库”既可以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储存,又可以单位名义或第三方名义储存,而公款私存一般以私人名义储存;私设“小金库”只能是在单位帐外设置,而公款私存既可是在单位帐内,也可是在帐外。两者虽有差别,但却不是截然对立的,两者在涵盖的范围上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有的财务行为可能既属于“公款私存”行为,又属于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二、公款私存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

  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逃避债务

  有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因种种原因,长期拖欠银行贷款、国家税款或外单位债务,担心把钱存在银行帐户上会被银行扣款、被税务机关扣税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为达到躲债、逃税和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而有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

  2.逃避监管

  有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单位财务制度执行不严,内部控制不健全,为了谋取私利将公款私存。这里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单位领导为了将公款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发奖金、搞福利,也有的为了自己吃喝玩乐用钱方便,或为了自己中饱私囊

  而授意下属将公款私存;另一种情况是单位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将公款私存。

  3.金融机构揽储

  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对其职员均规定有揽储任务。职员为了完成任务,找关系、托朋友揽储,乱拉存款,造成一些单位将公款私存。

  4.财务人员为资金周转方便而临时性设立私人帐户

  此种情况较为复杂,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有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有时财务人员为了收款方便和资金安全,将所取公款直接到收款地金融机构就近以个人名义开户储存或银行存款机上存入;也有的单位因收费项目繁多,财务人员图省事而集中收取,先让对方将钱存入或转入到个人帐户上,然后分门别类进行分解。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公款私存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方表现得尤其突出.5.财务人员的错误认识

  有的财务人员认为,为方便存储而设立的公款私存帐户,开支均在单位帐上反映,同时保证了资金安全,公款私存并不违规。

  公款私存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将公款私存,掩盖了违纪问题;私存资金随意开支,助长了奢侈浪费等社会不正之风,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逃避监管,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也给一些违法违纪的人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挪用公款、贪污的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三、公款私存的法律规制

  对单位和个人公款私存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

  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四、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公款私存不仅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而且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了侵吞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为个人私利为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私存资金用于炒股、贩毒、做生意、购私房等违法行为。对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在司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时,所涉行为是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对定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因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

  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刑法学原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根据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来判断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它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同时一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要着重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该原则反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1】。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客观行为,同时还要看主观;不能只重危害行为或者发生危害结果,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认识;不能重形式而轻实质,要求主客观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因而在公款私存过程中,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此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存单折属于有价证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私存银行存单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在什么情况下“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具体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质押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论公款是否被抵偿到期债务,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二)质押期间三个月以下,则分三种情况:(1)约定未到期前之前的质押期间是否属于挪用。在质押期间,公款虽然在质权人的控制下,公款事实上处于一种可能抵偿的风险中,在此种情况下,质押行为似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因而不能按挪用公款罪论处;(2)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公款被抵偿到期债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3)没有发生单位公款被抵偿到期个人债务的事实,公款的使用权没有受到侵害,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行为人为了侵吞利息而公款私存,对此行为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实践中争论较大,对此,我们进行深入地探讨。

  相当部分人认为,此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①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后,其单位也就失去了对其公款的控制权,个人则完全掌握了公款的支配权,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了侵害,是挪用公款的行为;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私存用于生息,是一种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③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应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所带来的违法所得,即非法所得,而非“公款”,因而不能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认定为“贪污”;④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是挪用公款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二者是一个完整的行为,不宜分为挪用和贪污两种行为定性。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属于公款。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银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孳息。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应由原物的所有权人、持有人或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收取【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收取【3】。《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也规定:“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可见,公款所生利息应属于公款的所有权人即单位所有,从性质上讲也应属于“公款”。侵吞私存利息者属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无权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对真正的权利人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所收取的孳息也应返还权利人【4】。另外,我们还要看到,公款私存与公款公存只是资金存放形式的不同,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两者所获利息具有等值性,只要公款金额、银行利率、存入时间是具体的、确定的,可获取的利息也是具体的、确定的,是客观存在的,——这与将公款用于集资、购买股票是不同的,后者所产生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既然公款私存所获取的利息是公款,那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究竟该如何定性呢?我们进一步展开分析:

  我们前面说过,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帐内、帐外私存两种形式,帐内私存是指将单位银行存款不存放在单位银行帐户上,而私存入个人帐户中或是违规将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私存。在帐内私存中,行为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存款利息,而且为了掩盖这一目的,行为人在单位需要使用资金时一般都能及时将公款从私人户中取出公用,不会妨碍单位对私存公款的使用。此时形式上公款似乎是在私人控制下,但实质上公款的使用权仍在单位,并没有受到实质的侵害,不存在挪

  用公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私存公款侵吞利息的行为若涉嫌犯罪,可只按贪污论处。

  另外一种情况是帐外私存,通常表现为将各种现金收入截留不入帐(虽不入帐但所占有的公款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或虽没有反映,但私存一段时间后归还给单位),或收到现金后不及时上交,私自截留,在下次收到货款(或应收帐款)后补交上次的的截留款,不断循环入帐,将截留部分私存吃利息;以支付“货款”、“差旅费”名义将单位银行帐户中公款转入个人银行帐户私存……,在这一过程中,私存吃利息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我们在上面已分析了公款私存所形成的利息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公款,我们接着分析一下在公款私存吃利息这一过程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二个行为。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获取公款私存利息而将公款占有,很明显有一个挪用公款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下将公款所生利息秘密据为已有,有一个贪污的行为,因而在公款私存侵吞利息这一行为过程中有二个行为,即挪用行为和贪污行为,且挪用行为与贪污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挪用是手段行为,贪污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即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按刑法中有关罪数原理,完全符合牵连犯的规定,从一重罪处罚【5】,在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二者之间,择一重者予以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也符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对此不再累述。我们还要看到,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也完全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我们不妨看一下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解释,“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其起点),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而对贪污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远比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重得多,在实践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而所获利息十几万元至几十万元,若按挪用公款罪处罚显然比按贪污罪处罚轻很多,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再者,我们从另一个角度,从反方面来看,也可发现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我们不妨举例说明,在以拆后补前,以循环入帐截留公款私存吃息过程中,财务人员在收到第二笔现金后,不及时入帐存入银行,而是全部或部分截留私存,待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回后,用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取的现金补交上次挪用的金额或将所私存的第一笔货款(或应收帐款)私存存取出补交上次挪用的金额或将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取的现金截留私存吃息,如此不断循环入帐,从而实现对公款的挪用。若只按挪用公款罪处罚,那么对挪用公款的金额该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若在案发前将公款全部归还了,对例中挪用行为该如何定性?若只按挪用公款罪处理,则挪用金额如何计算,又是多少;对侵吞利息(若利息金额在贪污罪规定最低金额以上)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综上所述,对于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我们要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予以正确定性,或定挪用或定贪污或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14、公款私存

  ●常见表现形式

  1、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2、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

  3、其他公款私存的行为。

  ●定性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2、1997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1997]339号《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2.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3、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9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银发[1997]3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6、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其他在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法律界尚存争议,不便作答。

篇四: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私设小金库落马案例

  概念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来源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案例一:东航前运控总经理设小金库落马

  涉案金额上亿

  祸起权力寻租

  前述知情人士对施国峰犯案特点用“大胆”两字来形容。

  飞行控制中心除掌握东航飞机调度职能外,还担负着利用东航机场降落的其他飞机的空中调度和地面服务职能。而随着公务机市场的兴起,很多私人飞机也需要进入地区航空公司序列进行保养。运行控制中心的权力由此开始显现。

  据悉,施国峰不仅截留、私扣公务机的调度服务费,甚至有些重要场合贵宾的专机服务费,也敢私自截留。

  “有很多贵宾访问上海,专机组一般不自己采购油料和食品等物资,都是委托施国峰这样的机构负责人去办此事。”上述知情人士说,办案人员曾发现,施国峰利用这种给专机服务的机会,截留专机服务费。

  而随着东航公务机市场规模逐渐做大,施国峰所掌握的飞行控制中心权力也开始膨胀。

  “对于东航自己的飞机,飞行控制中心尚不能张口要价,”上述知情人士说,施国峰主要是向私人飞机和公务机寻机收取一些服务费,并将部分收费匿藏为部门小金库。

  “你能否起飞,什么时候起飞,完全取决于控制中心,”这位知情人士说,公务机一般出行需要快速。而给公务机安排航线和起飞时间,就是飞行控制中心的权力。

  目前,公务机市场主要由一些代理公司来做,这些代理公司为了给客户满意的服务,就不得不打点施国峰,以便使自己代理的公务机客户能够获得较好的飞行时间和航线。

  而东航的公务机调度部门正是在施国峰建议下设立的。本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东航运行控制中心在施国峰的强烈建议下,在1994年成立了公务机调度部门,成立时仅有三人,如今已有20多人,施国峰为负责人。

  东航正是在施国峰的建议下,及早布局公务机市场,进而抢占了先机。而施国峰及运行控制中心也是因为公务机市场兴起,掌握了直接服务专机的机会。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施国峰犯案主要是因为其控制下的运行控制中心,擅自将专机、其他飞机停机缴纳给东航的费用,扣留不上缴,形成了部门小金库,该小金库规模上亿元。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一位合伙人对记者表示,在单位私设小金库要看其中资金的使用去向,如果资金进入个人口袋,或者个人使用后再归还的,都构成贪污罪。如果小金库资金没有为个人所动用,则不能定性为贪污罪。

  而让办案人员觉得其“大胆”的还是,施国峰十几年经营,不仅为本部门经营了一个高达亿元的小金库,而且其本人直接从其中提取资金,先后用于买房。

  办案人员已经查处的施国峰在上海的四处房产中,其中一处用小金库资金购买的房子,已经比购买时升值了一倍,施国峰如果此时将房子卖掉,而将从单位小金库中挪用的资金归还,则办案人员还很难查到其贪污的实据。

  “当然,施国峰只是代表过去的东航。”这位知情人士说,因为施国峰是2009年中被有关部门控制的,其暴露的问题全部是2008年及以前的事情。

  上述审计报告中也指出,审计查出上述问题后,东航集团已制定《国内航线包机、政府补贴航班审批规则》等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包机业务及销售奖励,严格做好有关决策过程的原始记录工作。

  “本次审计发现并向有关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2起,有关部门正在依法立案查处。”上述审计报告中如是说。

  历史上的乱账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施国峰一案,是在国家审计署2009年对东航2008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和对原东航董事长李丰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

  6月14日,审计署东航2008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指出,东航之前内部管理比较混乱,下属企业少计收入,逃避税收情况很多。财务管理不严格,导致了东航内部人权力寻租和获利的空间比较大。

  上述审计公告中指出,截至2008年底,东航所属5家企业少计收入51654.11万元,并导致少缴营业税及附加。

  东航所属2家企业多计成本费用499.49万元;还有5家所属企业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造成12457.66万元长期挂账。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审计署在对东航进行审计时发现,东航由于内部管理问题,导致很多下属单位经营性收入没有纳入财务,截留成了小金库。

  2004年至2008年,东航所属7家企业将10346.61万元收入,直接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和业务招待等支出。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东航集团追回了部分资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的通知》,并对18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免职、降职及警告等处分;还制定了清理计划,着手整顿“三产”企业。

  上述知情人士说,施国峰案件是东航之前内部管理问题积弊的一个写照。

  分析施国峰在位时的东航数据,可以看出东航在各项指标中,均属于三大航空公司中的下游。

  2007年,东方航空营业收入435.3亿元,国航为497.4亿元,南航为558.73亿元,东航在三者中最少。同时,东航2007年营运成本为376.54亿元,毛利率为13.5%;国航为403亿元,毛利率约19%;南航的营业成本为47.84亿元,毛利率约15.2%,东航同样是最低的。

  而当年的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东航达到了4.77%,最低的国航仅为2.64%。

  上述知情人士说,东航前几年连年亏损,内部管理混乱,部门为了给员工谋取利益,诸如施国峰这样的部门利益事件,就不足为奇。

  “施国峰案件是前几年东航内部管理问题的一个例子。”上述知情人士说。

  施国峰等人案件的曝光,也促使东航加快内部管理制度改革。

  实际上,因航油期货巨额亏损后,东航即在2009年进行架构调整,设置审计部,并于当年9月聘请席晟为集团公司总审计师。席晟1983年起即在审计署工作,为审计署后备干部人选。(21世纪经济报道)

  案例二:重庆一邮政局原局长贪污小金库资金落马

  刘善文,原重庆邮政涪陵片区局副局长兼南川区邮政局局长,中共党员,系重庆丰都人,2009年2月经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一审法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放

  这是刘善文2008年10月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写下的犯罪事实,向检察机关如实交待自己如何走上犯罪路的每一个环节:2006年1月18日,我考虑到要过春节了,如何在企业账外资金即俗称“小金库”中捞点钱,为自己多挣一点钱,在个人收入上更满足一些。因为,从2000年4月27日到南川当局长、党总支书记后,工作勤勤恳恳,辛辛苦苦,年度目标任务和各项工作都干得不错,工作起色也比较大,然而,自己个人的收入却不甚如意。为此,我把财务会计通知到我办公室,给她说以春节产需要给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拜年送礼的名义,拿出两万元现金给我去办这个事。当时财务会计就在我的安排后出据财务凭证,我本人也在支付凭证中经办人栏中签了自己的名字。财务会计就拿了两万元现金在我办公室交给了我。然而我收到这两万元现金后,并没有给相关领导、部门和有关人员拜年送礼,而是自己直接把这两万元现金据为已有。这样做一是自己作为局长,直接分管企业财务工作,上任之初,财务人员在向汇报工作时说到“小金库”,并有10多万无资金。当时我表示继续保留这个账户,只跟我、财务会计、出纳等三人知道,其它人

  都不要讲。所以其它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也不知道有“小金库”的事,会计、出纳不说,其它人都不晓得。二是我给会计是说要拜年送礼,她也不会怀疑我不去拜年送礼,所以这个事应当没有问题,是安全的。虽然事后一段时间,心里忐忑不安,老认为不踏实。但几个月后心情就平静了,也就心安理得了。

  由于这第一次的顺利得手,在2007年2月5日,我又以春节前要拜年送礼的名义,同样的手段安排会计从账外资金中提取两万元现金和会计支付凭证在我办公室,我又在凭证中经办人栏中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我收到这两万元现金后实际并没有去给任何人任何部门拜年送礼,而是自己据为已有。2008年1月17日,也是在春节前,我想到前两次都容易,顺当的得手,胆子就更大些,决定多搞点,在金额上确定为叁万元两仟元整,这样有两仟块钱的零头,看起来拜年送礼更真实一些,在履行相关手续上,喊办公室主任签个字作经办人员理为妥当。于是我把春节拜年送礼需要叁万元两仟元的事给财务会计说后,她就把钱和会计支付凭证拿到我办公室,我把钱放到抽屉后,电话通知办公室主任来到我办公室,喊他在会计凭证的经办人栏中作经办人签字,我在会计凭证上签“同意”和自己的名字以及日期。这样我收到这叁万元两仟元现金后,同样自己据为已有。并没有给任何领导、任何部门和相关人员拜年送礼。

  我先后三次从单位“小金库”中,以春节前单位要给相关领导、部门、人员拜年送礼的名义,支付给我现金共计72000元,全部据为已有,被个人吞没。从未给南川的相关领导、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拜年送礼,也从未给重庆、涪陵的邮政主管机关的领导和部门人员拜年送礼。我把这72000元现金和自己平常的正常收入加在一起,除平常开支外,基本上都存在了银行我个人账户上使用管理。

  由于我以拜年送礼的名义套取企资金的行为实质上是贪污行为,这个事我从未告诉过任何人,也包括我的爱人、父母姐妹都没有给他们说过。

  另外,从2005年至2008年,我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承建建筑工程、划拨工程款、维修车辆等利益,先后8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22000元。这些不利之财,当时收下时感到兴奋,事后可总是睡不安,待东窗事发时,才知“送礼者给你好处的同时,也给了你一把开启违法犯罪之门的钥匙”这条廉洁警句的重要性。

  根源反思

  这是刘善文2008年10月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写下的悔过书,他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深刻教训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和反思。如今犯下不可弥补的大错,我扪心自问,归根到底是人生道路上的三个因素自己都没有把握好。

  思想放松是自己犯罪的首要原因

  自2005年4月27日我上任后,经过多方了解,工作难度和压力比我想象中的要大得多。经过几届领导班子后遗留的历史问题多,邮政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很重,职工的思想、观念、信心、能力等需要更大的转变和提升。所以工作上的大事锁事、急事、难事接踵而至,作为总支书记,组织和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党建工作等一系列活动和诸多工作虽在开展,但由于我在思想上重视不够,担心把时间精力放在那些方面太多,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和业务工作,影响年度收入目标的完成,影响绩效的考评。主观上,我自己当领导这么多年(94年开始就当局领导),接受党和组织的教育比较多,大道理都懂,自己不会在这些方面出问题,当务之急是如何把业务发展拓上去,把任

  务完成好,经营是硬指标,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好了,问题都好解决。一个领导的政绩主要也是在经营指标的完成上体现重多一些,发展好不好也是上级领导最关心、最看重、最直接过问得多的事情。所以,我急功近利的思想非常突出,这就谈不上从根本上、从长远上为一个企业,为一个团队,也为自己多从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觉悟、理论水平等方面长远规划、扎实推进、持续健康发展。以致于在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述职述廉活动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等等,相对而言,流于形式,敷衍应对的较多,实质性、实效性上就差得多。正因为如此,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不仅没有提升,反而被唯物发展论所排斥,没有把政治当作头等大事放在首要位置,被一时的业务发展冲昏了头脑,本末倒置就必然要出大问题,以致于走上犯罪道路。

  三观扭曲是自己犯罪的重要原因

  当今社会纷繁复杂,各种诱惑形形色色。由于自己放松了政治思想的学习教育,放松了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求,基本上都是停留在口头上、总结上,没有落实到实际思想、工作和行动上,使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由此而发生扭曲,错误地认为到南川局工作后,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团结带领全局员工辛勤努力,拼搏进取,开拓创新,在发展上一年一个台阶,做出了应有的成绩,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因此,个人思想上的不健康,就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就没能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没能把握好该得与不该得的界限。不是把权力当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平台,而是当作索取个人好处的工具,自己也成为贪赃枉法的奴隶,使企业蒙受损失,自己走向坠落和犯罪的道路。

  侥幸心理是自己犯罪的根本原因

  对自己的贪污犯罪行为,我认为一方面是在外资金的小金库是小范围的人才知道,我又是以拜年送礼这一堂正之言蒙骗财务人员,大家都不会怀疑我自己会贪污这个钱;另一方面上级主管机关本身都不知道我们局有这个小金库,所以,抱着极度的侥幸心理,前后两年时间,三次套取都得逞。殊不知,“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等,这些道理,在这次案发之前我都懂,但没有这次进检察机关、进看守所后特定的环境,特定的状态下感受深刻,我在人生道路上所走错的这一步,带给我的教训刻骨铭心。(正义网)

  案例三:辽宁药监局局长"落马"再现"小金库"顽疾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张树森利用装修办公楼的机会侵吞“小金库”公款30万元,另受贿40余万元,近日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案再次撩开了“小金库”泛滥的黑幕。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小金库”却不但没有根除,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愈演愈烈,其症结在哪里?

  局长敛财各部门“小金库”泛滥

  2000年初,在辽宁省医药管理局基础上重新组建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重新装修办公大楼。8月,辽宁省药监局接受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00万元赞助费用于办公楼装修。200万元直接打入一个账外资金专户,而该账户所属的辽宁省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早在1996年就被撤销。

  装修公司预算200多万元工程款,在新任局长张树森的授意下,局办公室原主任梅永

  成只支付了150万元,剩余的50万元和5000元银行利息被截留下来,进入局办公室的“小金库”。

  2001年9月,张树森让梅永成从这笔钱中提出30万元并将其占为己有。2005年9月,梅永成私自将剩余的20.5万元以现金支票的形式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据为己有。二人贪污公款的行为直到2006年省审计厅对张树森进行离任审计时才露出马脚。

  由此,辽宁省对省药监局设立巨额“小金库”问题进行了彻查,从而暴露出各业务处室长期私设巨额“小金库”问题。这些“小金库”资金使用严重失控,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小金库”,以房补等名义,每人私分高达一二十万元。

  据对张树森进行审查起诉的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介绍,前几年,省药监局各部门比着设“小金库”,好像谁不设谁吃亏。梅永成交代说,除了办公室,其他处室也都设“小金库”,而且因为业务处室具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直接联系药商、药厂,从下面得到的好处更大。

  处罚偏软“小金库”更加隐蔽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近年来“小金库”不但屡禁不止,反而更严重了,也更隐蔽了。辽宁省财政厅一位处长介绍,“小金库”的事一般得有举报线索才能去查,否则根本无从下手。省财政厅已经二年多没查办过一起“小金库”案件了。张树森案件也是因为有群众举报才“东窗事发”的。

  辽宁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处长张文学介绍说,审计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往往只有经济处罚权,包括没收“小金库”资金,并处罚单位最高5万元,处罚的是单位(规定上对责任人可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没有什么触动,而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大都是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罚款没出处,常常执行不了。

  张文学和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琦等相关人士认为,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严禁,但仍有不少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挖空心思设立“小金库”,主要原因是监督查处力度太弱。

  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于治贤、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马嫦云等专业人士认为,根治新时期“小金库”再度泛滥现象的当务之急是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提高法制观念的基础上,强化预算管理。一切收支均纳入预算,按预算规定使用资金,而制定财政预算也要从实际出发,尽可能满足单位正常开支。此外,要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行为,加强对这类单位银行账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从业务管理上,单位要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债权债务和财产物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形成账外账“小金库”。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和处罚力度,特别加大对责任人和单位法人的处理力度,形成威慑力。(新华社“新华视点”)

  案例四:奇台农场正风肃纪不手软2起涉案41万“小金库”案件被查处

  3月18日,奇台农场召开正风肃纪、创优环境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会议通报了去冬今春,该场查处的2起教育单位违规私设“小金库”的典型案件,4名责任人受处,涉案金额达41万元。

  奇台农场纪委书记罗刚介绍,2007年至2012年8月,该场一所学校两任领导分别采取瞒报的形式将收取的部分学生学费、报名费、学籍管理费等费用共计41万元,不上交财务,分别存放在该学校教务员私人银行账户,作为该校“小金库。这种违规违纪现象,我进行了严肃处理。

  近年,奇台农场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自身反腐倡廉建設,以“零容忍”态度查究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整治影响奇台农场改革发展稳定的不良风气。

  此次奇台农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奇台农场“正风肃纪、创优环境”党风廉政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工作中,该场运用惩处和追究这两个有效方法,始终保持查处“小金库”问题的高压态势,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格要求、严肃执纪,做到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对发现的“小金库”问题严肃处理,并严格追究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将巩固治理成果引向深入。

  同时,在开展预防警示教育中,该场始终贯穿一条主线,以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为主要教育对象。"一把手"、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新提拔干部作为教育的重中之重。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分类分层次开展教育,结合具体案例深刻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后果,使受教育对象对预防职务犯罪思想上有认识,行动上有措施,工作上有远识,工作中时刻警醒,坚持从源头预防,增强对腐败的免疫力。

  据悉,这次所查处的2起违规私设“小金库”典型案件涉及4名科级干部。该场对责任人分别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免职

  和诫勉谈话等处分。(奇台讯)

  案例五:广东纪委通报8案例

  农场私设小金库被查处

  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发放礼品、设立小金库……中央和省委三令五申要求遵守“八项规定”,仍有单位顶风违纪。昨日,南粤清风网(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官方网站)通报了近期8起典型案例,涉及多个作风老问题,有关负责人均遭问责,乃至免职。其中,有数名干部借着婚宴、乔迁之喜,大办宴席、借机敛财。广东省纪委表示,这些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故“必须坚决查处和曝光”!

  1.副局长为子摆婚宴收礼金9万被免职

  据广东省纪委在南粤清风网上的通报,2013年10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副局长杨智为儿子摆办婚宴28桌,前后收受礼金9.36万元。杨智违规大操大办宴席敛财,决定对其免职处理。

  2.村支书摆婚宴50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外,化州市长岐镇东安村党支部书记李亚森也犯了同样的错误。省纪委通报,2013年9月,李亚森为儿子摆办婚宴50桌,共有400多人来赴宴。李从中收受礼金3.7万元。为此,李亚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徐闻文体局干部乔迁收礼被降级

  除了婚庆,乔迁也成为某些干部的敛财机会。省纪委披露,2013年9月,徐闻县文体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队长廖文进,摆办乔迁酒席共12桌,收取礼金1.62万元。目前,廖文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违规领加班费国企老总被降级

  省纪委此次通报案例涉及云浮市的是一家国企。2013年,新兴县物资总公司借举办乔迁揭牌仪式之机,违规向每位参加仪式人员发放普洱茶、水杯等礼品,这些礼品每份价值326元。该公司还向人员派发礼金,每人100元。这场仪式,花费6万多元。此外,省纪委还查出该公司原总经理高达文,违规领取加班费4.2万元。目前,高达文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相关费用已向参与人员追缴。

  5.单位私设小金库农场场长被查处

  据省纪委通报,广东省红十月农场存在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私设小金库问题。资料显示,广东省红十月农场,现隶属阳江市农垦局。省纪委消息,2010年起,该农场多次虚列开支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共计50多万元。这些多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补贴、支付文体活动开支等。2012年,该农场还虚设本单位职工筹资筹劳款,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65余万元。现在,广东省红十月农场原场长庄道源已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医院公款吃喝相关领导被撤职

  省纪委通报,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总务基建科存在公款吃喝问题。今年1月17日晚,该科用公款组织60名后勤系统在职和退休员工,在广州某酒店举行新春晚宴,花费近万元。为此,总务基建科科长张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行政科长职务处分。副科长张福榕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相关费用已向参与人员追缴。

  7.深圳市住建局一处长开公车赴聚餐被免职

  据通报,今年3月1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雷昭新违规开公车参加私人聚餐,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现雷昭新已遭免职处理,成为深圳第二个公车私用被处分的干部。据了解,此次违纪事项,系被他人全程拍下后向媒体报料。媒体在进一步核实中,确认雷昭新公车私用行为。

  8.乐昌工商所副所长收5条香烟被免职

  省纪委通报,韶关乐昌市坪石工商所副所长白玉明存在执法不廉问题。今年1月20日,白玉明带队到当地一烟花爆竹经营部执法检查时,指出该经营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但是,白玉明在当晚收到该经营部老板送的5条价值875元五叶神牌香烟后,为其出具场地勘验证明并办理营业执照。

  目前,白玉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并被免职处理。此案因一名网友在韶关民声网留言而案发。(记者

  郭海燕

  通讯员

  粤纪宣)

篇五: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摘要:本文对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对所涉嫌犯罪行为究竟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进行了初步分析。对此类行为仅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可按贪污罪处理,对于同一犯罪故意而触犯二个犯罪行为可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罚。

  关键词:公款私存;挪用公款;贪污;牵连犯

  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因其往往是逃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导致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对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甚至于在对同一件案件如何定性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议颇大,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及其与私设“小金库”的区别:

  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何谓公款私存,目前学术界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笔者认为: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

  义存放资金。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款私存的含义,这里有必要将其与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简单区分:何谓“小金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私设小金库,应是指在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的行为。

  公款私存与私设“小金库”在表现形式上都有在单位帐外存放资金的行为,但两者有细微不同:私设“小金库”通常是单位行为,而公款私存既有单位行为,又有个人行为;私设“小金库”既可以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储存,又可以单位名义或第三方名义储存,而公款私存一般以私人名义储存;私设“小金库”只能是在单位帐外设置,而公款私存既可是在单位帐内,也可是在帐外。两者虽有差别,但却不是截然对立的,两者在涵盖的范围上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有的财务行为可能既属于“公款私存”行为,又属于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二、公款私存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

  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逃避债务

  有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因种种原因,长期拖欠银行贷款、国家税款或外单位债务,担心把钱存在银行帐户上会被银行扣款、被税务机关扣税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为达到躲债、逃税和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而有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

  2.逃避监管

  有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单位财务制度执行不严,内部控制不健全,为了谋取私利将公款私存。这里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单位领导为了将公款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发奖金、搞福利,也有的为了自己吃喝玩乐用钱方便,或为了自己中饱私囊

  而授意下属将公款私存;另一种情况是单位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将公款私存。

  3.金融机构揽储

  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对其职员均规定有揽储任务。职员为了完成任务,找关系、托朋友揽储,乱拉存款,造成一些单位将公款私存。

  4.财务人员为资金周转方便而临时性设立私人帐户

  此种情况较为复杂,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有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有时财务人员为了收款方便和资金安全,将所取公款直接到收款地金融机构就近以个人名义开户储存或银行存款机上存入;也有的单位因收费项目繁多,财务人员图省事而集中收取,先让对方将钱存入或转入到个人帐户上,然后分门别类进行分解。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公款私存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方表现得尤其突出.5.财务人员的错误认识

  有的财务人员认为,为方便存储而设立的公款私存帐户,开支均在单位帐上反映,同时保证了资金安全,公款私存并不违规。

  公款私存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将公款私存,掩盖了违纪问题;私存资金随意开支,助长了奢侈浪费等社会不正之风,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逃避监管,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也给一些违法违纪的人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挪用公款、贪污的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三、公款私存的法律规制

  对单位和个人公款私存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

  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四、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公款私存不仅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而且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了侵吞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为个人私利为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私存资金用于炒股、贩毒、做生意、购私房等违法行为。对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在司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时,所涉行为是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对定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因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

  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刑法学原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根据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来判断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它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同时一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要着重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该原则反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1】。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客观行为,同时还要看主观;不能只重危害行为或者发生危害结果,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认识;不能重形式而轻实质,要求主客观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因而在公款私存过程中,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此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存单折属于有价证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私存银行存单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在什么情况下“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具体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质押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论公款是否被抵偿到期债务,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二)质押期间三个月以下,则分三种情况:(1)约定未到期前之前的质押期间是否属于挪用。在质押期间,公款虽然在质权人的控制下,公款事实上处于一种可能抵偿的风险中,在此种情况下,质押行为似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因而不能按挪用公款罪论处;(2)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公款被抵偿到期债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3)没有发生单位公款被抵偿到期个人债务的事实,公款的使用权没有受到侵害,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行为人为了侵吞利息而公款私存,对此行为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实践中争论较大,对此,我们进行深入地探讨。

  相当部分人认为,此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①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后,其单位也就失去了对其公款的控制权,个人则完全掌握了公款的支配权,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了侵害,是挪用公款的行为;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私存用于生息,是一种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③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应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所带来的违法所得,即非法所得,而非“公款”,因而不能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认定为“贪污”;④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是挪用公款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二者是一个完整的行为,不宜分为挪用和贪污两种行为定性。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属于公款。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银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孳息。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应由原物的所有权人、持有人或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收取【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收取【3】。《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也规定:“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可见,公款所生利息应属于公款的所有权人即单位所有,从性质上讲也应属于“公款”。侵吞私存利息者属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无权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对真正的权利人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所收取的孳息也应返还权利人【4】。另外,我们还要看到,公款私存与公款公存只是资金存放形式的不同,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两者所获利息具有等值性,只要公款金额、银行利率、存入时间是具体的、确定的,可获取的利息也是具体的、确定的,是客观存在的,——这与将公款用于集资、购买股票是不同的,后者所产生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既然公款私存所获取的利息是公款,那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究竟该如何定性呢?我们进一步展开分析:

  我们前面说过,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帐内、帐外私存两种形式,帐内私存是指将单位银行存款不存放在单位银行帐户上,而私存入个人帐户中或是违规将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私存。在帐内私存中,行为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存款利息,而且为了掩盖这一目的,行为人在单位需要使用资金时一般都能及时将公款从私人户中取出公用,不会妨碍单位对私存公款的使用。此时形式上公款似乎是在私人控制下,但实质上公款的使用权仍在单位,并没有受到实质的侵害,不存在挪

  用公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私存公款侵吞利息的行为若涉嫌犯罪,可只按贪污论处。

  另外一种情况是帐外私存,通常表现为将各种现金收入截留不入帐(虽不入帐但所占有的公款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或虽没有反映,但私存一段时间后归还给单位),或收到现金后不及时上交,私自截留,在下次收到货款(或应收帐款)后补交上次的的截留款,不断循环入帐,将截留部分私存吃利息;以支付“货款”、“差旅费”名义将单位银行帐户中公款转入个人银行帐户私存……,在这一过程中,私存吃利息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我们在上面已分析了公款私存所形成的利息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公款,我们接着分析一下在公款私存吃利息这一过程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二个行为。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获取公款私存利息而将公款占有,很明显有一个挪用公款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下将公款所生利息秘密据为已有,有一个贪污的行为,因而在公款私存侵吞利息这一行为过程中有二个行为,即挪用行为和贪污行为,且挪用行为与贪污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挪用是手段行为,贪污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即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按刑法中有关罪数原理,完全符合牵连犯的规定,从一重罪处罚【5】,在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二者之间,择一重者予以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也符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对此不再累述。我们还要看到,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也完全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我们不妨看一下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解释,“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其起点),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而对贪污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远比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重得多,在实践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而所获利息十几万元至几十万元,若按挪用公款罪处罚显然比按贪污罪处罚轻很多,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再者,我们从另一个角度,从反方面来看,也可发现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我们不妨举例说明,在以拆后补前,以循环入帐截留公款私存吃息过程中,财务人员在收到第二笔现金后,不及时入帐存入银行,而是全部或部分截留私存,待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回后,用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取的现金补交上次挪用的金额或将所私存的第一笔货款(或应收帐款)私存存取出补交上次挪用的金额或将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取的现金截留私存吃息,如此不断循环入帐,从而实现对公款的挪用。若只按挪用公款罪处罚,那么对挪用公款的金额该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若在案发前将公款全部归还了,对例中挪用行为该如何定性?若只按挪用公款罪处理,则挪用金额如何计算,又是多少;对侵吞利息(若利息金额在贪污罪规定最低金额以上)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综上所述,对于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我们要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予以正确定性,或定挪用或定贪污或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14、公款私存

  ●常见表现形式

  1、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2、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

  3、其他公款私存的行为。

  ●定性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2、1997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1997]339号《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2.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3、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9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银发[1997]3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6、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其他在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法律界尚存争议,不便作答。

篇六: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例研究

  挪用公款犯罪是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审计工作经常碰到但在查处和刑法适用过程中碰到难题和争议较多的案件。因此,认真研究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碰到的咨询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的审计方法,关于审计实践中正确适用,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移交经济犯罪案件的成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实际审计案例,对审计如何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咨询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

  「要害词」

  审计查处

  挪用公款

  案例

  研究

  一、咨询题的提出

  严厉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咨询题和经济犯罪,是?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开展

  ?提出的三项要紧任务之一。挪用公款犯罪那么是在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审计工作经常碰到但在查处和刑法适用过程中碰到难题和争议较多的案件。

  由于挪用公款行为新情况新咨询题不断出现,犯罪构成又比立复杂,再加上审计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具体案件熟悉上的差异,因此,使这类案件的查处往往不是特殊顺利。有的案件尽管审计人员历尽艰辛,花费特不大工夫抓住了线索,但收效却不理想,不是移交不出往,确实是根基移交后不了了之没有得到处理。其结果,一是不利于对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二是严重挫伤了审计人员查处此类案件的积极性。究其产生这一咨询题的缘

  故,从审计方法方面分析,要紧是审计取证没有完全适应刑

  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造成尽管有咨询题线索,但定罪证据缺乏,司法机关无法将审计线索转化为司法实践。因此,认真研究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碰到的咨询题,正确适用,科学审计取证,关于确保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移交经济犯罪案件的成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案例的简介

  审计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具有特不强的实践性。在审计实践中形成的审计案例,既有成功经验的总结,也有失败教训的汲取。因此,运用审计案例研究审计工作中碰到的咨询题,比立轻易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增强人们的感性熟悉,进而引发深刻的理性考虑。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自己曾亲历的审计署济南特派办成功查处某行政执法单位H局黄某挪用百万巨款犯罪案件,对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咨询题做一下分析和研究。该案例简介如下:

  2001年,审计署济南特派办在对H局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该局财务处方案科副科长黄某,掌管有17个公款私存的银行存折,涉及资金900多万元。由于黄某怕事实显露,已将有关会计资料和存折隐匿或销毁。审计人员被迫采取由其他线索猎取的账号从银行倒查的方法,查阅了银行账户多年的会计档案,翻阅了特不多的历史传票,对多年来银行分户账的收支内容进行取证、复制和汇总分析。查明:1999年8月23日,黄某将H局在人寿

  保险公司投保到期转回的300万元保险金,存进以其名义开设的公款私存存折,2000年1月14日,黄某从该存折中提取现金100万元,直至2001年2月28日才又重新存进。该笔资金从取出到再次存进间隔13个月时刻。依据上述线索,审计人员初步判定黄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为了隐躲审计风险,确保事实证据确凿,审计组在进一步深进调查取证时,要紧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查清300万元保险资金的性质。经审计查明,H局1991年至1996年期间,采取弄虚作假、私设大量账外账和“小金库〞等手段,违规截留、隐瞒和转移国家执法收进共计2000多万元,其中1700多万元被滥发、私分或者违规借贷造成损失,剩余300万元用于给单位职工购置了人寿保险。进而确定,黄某挪用的300万元保险资金中的100万元是国家资金,即公款。

  二是进一步核实事实和猎取有关会计资料等实物证据。重点核实黄某挪用资金的开户银行、账户、存折、收支情况等资料,取、存资金的正确日期、金额,并逐一对原始资料取证、复制、盖章。

  三是对H局有关人员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经对H局所有局领导和财务人员具体调查,黄某存取100万元公款之事,始终无一人知晓,完全是其个人隐蔽的私自动用行为。

  四是查清100万元公款的最终用途。这项工作的难度最大。审计人员为此曾同黄某进行过屡次谈话和教育,但其不断编造谎话,掩盖事实真相,始终给予顽抗。与此同时,审计组对其挪用资金的用途也进行了几种可能情况的分析,并在移交案件时向检察机关做了讲明:一是用于炒股获利,二是用于银行存款吃利息,三是用于填堵其其他非法活动造成的资金窟窿。

  审计组在完成上述工作的根底上,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的,及时将黄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了移交。后在审计组的配合下,经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查明:1999年7月6日,黄某利用担任H局财务处方案科副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单位房改资金治理工作中,从以其名义开设的单位房改资金银行存折〔公款私存存折〕中提取公款100万元,投进某证券交易所用于个人炒股。2000年1月,因单位要将房改资金上缴地点直属房改办,黄某为补回其挪用的房改资金,于2000年1月14日又从其所保管的单位另一个“小金库〞〔即被审计组查到的以其名义开设的公款私存存折〕中擅自提取现金100万元,作为单位房改资金上缴了地点直属房改办。2001年2月,H局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进行财务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下属系统单位在同意审计署检查之前,认真开展财务自查自纠并将情况上报,黄某为了填补原来所挪用的公款,防止情况显露,只好将原用公款购置的股票大量抛售,并将抛售股票所得的现金马上存回原来被其挪用的公款私存存折的账内。

  审计组配合检察机关及时对黄某挪用H局房改资金储蓄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折、取款凭据,以及黄某炒股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深进调查和取证。从该证券交易所客户对账单中明确显示:黄某于1997年8月29日在该交易所开户,2001年3月19日销户,其中:1999年7月6日存进现金100万元,从2001年2月16日开始到2月27日〔单位财务自查自纠〕期间,连续将巨额炒股资金从证券交易所转出。通过计算,黄某投资炒股获利10余万元。上述审计猎取的银行账户资料与证券交易所取证相互吻合、互相印证,充分证实了黄某挪用公款的进出情况和其使用公款炒股谋利的事实。黄某面对审计提供的证据难以接着抵赖,最终成认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2002年5月22日,当地人民法院依据检察机关的公诉,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款回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

  三、案例的分析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明确?刑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依据?刑法?,正确理解和掌握挪用公款罪的要紧特征及犯罪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作为一种侵害国家财产行为,其情况比立复杂。1979年7月我国公布实施的?刑法?中,原本没有就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的行为制定专门的罪名。因此,在查处上随意性比立大,轻的一般按违反财经纪律作了处理,重的那么一般以贪污罪论处。1997年10月我国修订实施的新?刑法?,依据我国形势的开展变化和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为有力打击这一严重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于三百八十四条专门制定了“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为经济监督和司法部门严厉查处、惩治这一犯罪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然而,挪用公款作为一种侵害国家财产行为,在实践中还有一个罪与非罪界限的判定咨询题。因此,审计查处这一犯罪,必须首先依照?刑法?对其罪与非罪性质做出正确的判定,只有涉嫌犯有挪用公款罪,才能作为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移交,否那么就会前功尽弃,使处理不了了之。具体判定方法,确实是根基在审计中正确理解和掌握挪用公款罪的要紧特征及其犯罪构成要件。

  从?刑法?确定挪用公款罪的概念能够瞧出,该罪的要紧特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这一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二是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款,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三是这一犯罪的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经手、治理

  公款的便利条件。四是这一犯罪具有直截了当的成心,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成心临时非法占用,然而预备以后回还。

  构成该罪的要紧条件有两个:一是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即依据2002年4月28日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三种情况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回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依据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

  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那个地点有两点应注重:第一,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行为,包括挪用公款存进银行、用于集资、购置股票、国债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第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回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刻和是否回还的限制。

  〔三〕依据?刑法?和挪用公款的犯罪特征及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和取证。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能够从以下几方面进手:

  1、运用审计调查方法,猎取涉嫌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和利用职务之便的证据。审计组通过对H局人事部门、当地公安机关的调查,确定了黄某作

  案期间时任H局财务处方案科副科长,并具体经管涉案“小金库〞银行存款及存折的事实,并将上述有关资料连同其本人家庭住址、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制取证。

  2、运用从账户进手的审计方法,猎取被挪用资金为公款的证据。由于黄某案发前已将有关“小金库〞的会计资料隐匿或销毁,审计组便以依据群众举报和突击盘点获得的被其隐瞒的银行账号为突破口,认真查阅银行有关会计档案和传票,逐笔核对分户账的各项收支,通过汇总、分析,查清了H局“小金库〞2000多万元的资金均来源于截留和转移的国家执法收进,黄某挪用的100万元就出自其中,从而确定了该笔资金为公款的性质。

  3、运用账户审计的方法,猎取被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证据。审计组从银行账户查清,1999年8月23日,黄某将H局为单位职工购置人寿保险退回的“小金库〞资金300万元,存进其经管的公款私存银行账户,2000年1月14日黄某从中提取现金100万元,直至2001年2月28日才重新存进,间隔时刻长达13个月。

  4、运用审计调查方法,猎取涉嫌人员擅自作为和行动诡秘的证据。审计组通过同H局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处负责人的询咨询调查,了解到黄某挪用公款的时刻、数额和用途,没有通过任何领导的授权,也未曾向任何领导报告,甚至在2001年2月H局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财务自查自纠时也未报告,其行为任何人不得而知,具有明显的隐蔽性。

  5、运用账户审计方法,猎取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证据。在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审计组对黄某在证券交易所炒股的账户进行了审计,通过审计?某证券交易部客户对账单?及相关资料,审计人员编制了?某证券交易部黄某资金投进、取出及收益情况表?,再同前期审计查取的公款私存的银行账户资料对应分析,完全揭露了黄某将挪用公款用于炒股营利的犯罪事实。

  〔四〕审计一旦发现挪用公款案件线索,要适时调整审计方案和工作部署,集中力量查深查透。

  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咨询题和经济犯罪,是审计监督的重要任务。因此,审计组一方面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要把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列为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增强审计人员大案要案意识,维持高度警觉,随时注重捕捉线索;另一方面,一旦发现挪用公款线索时,要及时调整审计方案,集中人力、集中时刻力求迅速突破。审计组发现黄某挪用公款线索后,在认真分析研究的根底上,及时调整了预定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除留少数人员接着进行常规审计以外,集中全部力量于主攻方向。大伙儿分成假设干小组,一组查银行,一组同黄某谈话,一组向相关人员调查取证,一组与司法机关联系协调。各组同时行动,通力合作,紧密配合,有效地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查处。

  四、案例的启发

  〔一〕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必须猎取“铁证〞。

  有的审计查出的挪用公款案件线索,之因此移交不出往或者移交后难以处理,分析其缘故特不重要的一个方面确实是根基证据不硬,经不起推敲。比方,有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取证当中,缺乏猎取审计客瞧证据的意识,往往把要紧精力放在了主瞧证据的取得。审计中过多地依靠和采纳询咨询、笔录和主瞧推断的方法,而没有下工夫从银行账户及其会计资料那个最根底、但需付出困难劳动才能猎取成果的线索进手。作为审计取证,询咨询、笔录、分析推断是必要的,但它作为依靠人的行为并可支配的主瞧证据,只能作为判定是非的参考。只有作为时空上的过往时却记载着当时事件发生时的原始会计资料,才是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客瞧证据,那个证据确实是根基“铁证〞。尽管黄某在审计调查和司法调查期间,曾不断地编造各种谎话,甚至在检察官面前全部推翻向审计组提供的书面承诺和交代材料,但面对审计出具的揭露起挪用公款行为的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存折、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账户的会计资料等客瞧证据,那么无言以对。司法机关在黄某百般抵赖、给予顽抗的情况下,最终攻破其心理防线,做出公正地判决,确实是根基依据的审计猎取和提供的“铁证〞。

  〔二〕从审计银行账户进手,是查处挪用公款犯罪的“杀手锏〞。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财务治理中的广泛应用,使违法犯罪分子篡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原始会计资料而不留痕迹成为可能;随着财务造假和违法违规咨询题不断受到揭露和查处,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已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隐躲监督、保卫自己的要紧手段。上述情况的出现,必定给以查账为根底的审

  计监督工作造成较大的困难。然而,审计查处挪用公款案件,完全能够解脱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依靠,从审计银行账户进手,完全查清和揭露违法犯罪事实真相。因为,银行账户是资金活动的载体,它在货币资金活动中,起着结算中心和总体操纵与反映的作用,银行账户及其账目能够全面记录和反映货币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尽管涉案人员将其经管的会计资料隐匿或销毁,但其资金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却会在银行账户上留下痕迹。因此,审计人员抓住了银行账户,确实是根基抓住了案件线索,查清了资金在账户中的运做情况,也就掌握了资金的往向和有关经济活动。黄某原先自以为特不聪颖,觉得将会计资料隐匿和销毁,审计人员就无从下手。但他万万没有想到,审计人员采纳审计银行账户的“杀手锏〞,最终识破骗局、戳穿真相,将其送上了法庭。实践证实,从银行账户进手,是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最为有效的措施。

  〔三〕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要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的配合。

  由于审计机关受到职能和手段的限制,在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不可能“包打天下〞,必须要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的配合。那个地点应注重三点:

  一是要通过审计锁定除被挪用公款最终用途以外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证据。包括嫌疑人的身份,挪用公款的资金来源、性质、数额,挪用的时刻范围,具体操作过程和手段等,并结合案件实际对挪用公款的用途做出几种可能情况的初步分析,然后将上述资料作为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移

  交。这是审计在查处挪用公款案件中的要紧工作,也是案件能否顺利移交和最终得到处理的要害根底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防止要害审计证据缺失,以免给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造成困难。

  二是借助司法机关的侦查手段完全查清被挪用公款的最终用途。在挪用公款犯罪构成要件中,被挪用公款是否用于进行营利活动,需要通过查清挪用公款的最终用途来予以证实,但这项工作有时单凭运用审计手段比立难以做到。这是因为,审计查到公款被谁挪用了能够,但他如何用了,用到什么地点了,那么不确定因素太多。比方:他可能将公款用于存进银行,可能用于炒股,可能用于购置债券,可能用于借给他人使用,也有可能用于临时填补其他债务漏洞,甚至可能用于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这些可能的线索单靠审计的方法是无法查到的。然而,司法机关在审计部门的配合下,运用其有力的侦查手段却可能做到。一旦资金用途的线索被发现,审计人员就能够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追根溯源,进一步猎取证据,使犯罪分子的罪行显露无遗,最终受到

  的制裁。黄某在审计人员发现其挪用公款的线索后,就曾在公款用途的咨询题上屡次编造谎话、狡辩抵赖,一会儿讲钞票放到办公室的保险柜里了,一会儿又讲放到办公用的铁皮柜里了,一会儿又讲放在同事办公柜里了,无非就想讲明自己没有将公款用于进行营利活动。审计组未曾被其谎话所迷惑,而是平复地进行了分析,依据黄某的性格特点、挪用公款的数额、时刻以及当地的经济开展情况,设想了其用于银行存款、炒股、填堵其他资金窟窿的几种可能。因此,检察机关依据审计组提供的证据情况,运

  用侦查手段捕捉到了黄某可能将挪用公款用于某证券交易所炒股的线索。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审计人员及时对该交易所的有关账户进行审计,猎取了黄某挪用公款炒股的事实证据,促使案件获得了实质性突破。

  三是掌握好案件移交的时机并注重严格保密。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要紧是猎取证据提供线索,最终破获案件还要依靠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因此,审计组猎取被挪用的资金来源、性质、数额、挪用时刻及挪用人等事实证据后,就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以免贻误战机,并要注重严格保密,防止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给今后处理造成困难。审计组在审计猎取黄某上述犯罪证据线索后,没有恋战,而是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了移交,同时对黄某采取了内紧外松的调查策略,造成审计人员难以接着获得其他证据的假象,促其产生可能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这一措施,不仅稳住了黄某,防止其外逃,而且为检察机关深进侦查赢得了时刻。在猎取充分证据后,当审计人员引导检察官陡然出现在黄某面前时,他完全惊呆了,束手被擒,老老实实走上了警车。

  综上所述,尽管挪用公款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审计实践中还会碰到各种复杂的情况,然而,只要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加以研究,采取科学的审计方法,正确适用,确保审计质量,就一定能够成功予以查处。

篇七: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摘要:本文对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对所涉嫌犯罪行为究竟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进行了初步分析。对此类行为仅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可按贪污罪处理,对于同一犯罪故意而触犯二个犯罪行为可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罚。

  关键词:公款私存;挪用公款;贪污;牵连犯

  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因其往往是逃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导致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对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甚至于在对同一件案件如何定性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议颇大,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及其与私设“小金库”的区别:

  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何谓公款私存,目前学术界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笔者认为: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

  义存放资金。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款私存的含义,这里有必要将其与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简单区分:何谓“小金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私设小金库,应是指在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的行为。

  公款私存与私设“小金库”在表现形式上都有在单位帐外存放资金的行为,但两者有细微不同:私设“小金库”通常是单位行为,而公款私存既有单位行为,又有个人行为;私设“小金库”既可以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储存,又可以单位名义或第三方名义储存,而公款私存一般以私人名义储存;私设“小金库”只能是在单位帐外设置,而公款私存既可是在单位帐内,也可是在帐外。两者虽有差别,但却不是截然对立的,两者在涵盖的范围上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有的财务行为可能既属于“公款私存”行为,又属于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二、公款私存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

  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逃避债务

  有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因种种原因,长期拖欠银行贷款、国家税款或外单位债务,担心把钱存在银行帐户上会被银行扣款、被税务机关扣税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为达到躲债、逃税和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而有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

  2.逃避监管

  有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单位财务制度执行不严,内部控制不健全,为了谋取私利将公款私存。这里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单位领导为了将公款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发奖金、搞福利,也有的为了自己吃喝玩乐用钱方便,或为了自己中饱私囊

  而授意下属将公款私存;另一种情况是单位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将公款私存。

  3.金融机构揽储

  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对其职员均规定有揽储任务。职员为了完成任务,找关系、托朋友揽储,乱拉存款,造成一些单位将公款私存。

  4.财务人员为资金周转方便而临时性设立私人帐户

  此种情况较为复杂,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有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有时财务人员为了收款方便和资金安全,将所取公款直接到收款地金融机构就近以个人名义开户储存或银行存款机上存入;也有的单位因收费项目繁多,财务人员图省事而集中收取,先让对方将钱存入或转入到个人帐户上,然后分门别类进行分解。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公款私存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方表现得尤其突出.5.财务人员的错误认识

  有的财务人员认为,为方便存储而设立的公款私存帐户,开支均在单位帐上反映,同时保证了资金安全,公款私存并不违规。

  公款私存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将公款私存,掩盖了违纪问题;私存资金随意开支,助长了奢侈浪费等社会不正之风,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逃避监管,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也给一些违法违纪的人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挪用公款、贪污的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三、公款私存的法律规制

  对单位和个人公款私存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

  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四、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公款私存不仅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而且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了侵吞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为个人私利为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私存资金用于炒股、贩毒、做生意、购私房等违法行为。对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在司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时,所涉行为是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对定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因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

  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刑法学原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根据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来判断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它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同时一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要着重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该原则反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1】。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客观行为,同时还要看主观;不能只重危害行为或者发生危害结果,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认识;不能重形式而轻实质,要求主客观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因而在公款私存过程中,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此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存单折属于有价证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私存银行存单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在什么情况下“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具体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质押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论公款是否被抵偿到期债务,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二)质押期间三个月以下,则分三种情况:(1)约定未到期前之前的质押期间是否属于挪用。在质押期间,公款虽然在质权人的控制下,公款事实上处于一种可能抵偿的风险中,在此种情况下,质押行为似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因而不能按挪用公款罪论处;(2)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公款被抵偿到期债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3)没有发生单位公款被抵偿到期个人债务的事实,公款的使用权没有受到侵害,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行为人为了侵吞利息而公款私存,对此行为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实践中争论较大,对此,我们进行深入地探讨。

  相当部分人认为,此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①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后,其单位也就失去了对其公款的控制权,个人则完全掌握了公款的支配权,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了侵害,是挪用公款的行为;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私存用于生息,是一种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③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应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所带来的违法所得,即非法所得,而非“公款”,因而不能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认定为“贪污”;④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是挪用公款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二者是一个完整的行为,不宜分为挪用和贪污两种行为定性。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属于公款。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银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孳息。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应由原物的所有权人、持有人或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收取【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收取【3】。《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也规定:“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可见,公款所生利息应属于公款的所有权人即单位所有,从性质上讲也应属于“公款”。侵吞私存利息者属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无权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对真正的权利人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所收取的孳息也应返还权利人【4】。另外,我们还要看到,公款私存与公款公存只是资金存放形式的不同,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两者所获利息具有等值性,只要公款金额、银行利率、存入时间是具体的、确定的,可获取的利息也是具体的、确定的,是客观存在的,——这与将公款用于集资、购买股票是不同的,后者所产生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既然公款私存所获取的利息是公款,那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究竟该如何定性呢?我们进一步展开分析:

  我们前面说过,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帐内、帐外私存两种形式,帐内私存是指将单位银行存款不存放在单位银行帐户上,而私存入个人帐户中或是违规将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私存。在帐内私存中,行为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存款利息,而且为了掩盖这一目的,行为人在单位需要使用资金时一般都能及时将公款从私人户中取出公用,不会妨碍单位对私存公款的使用。此时形式上公款似乎是在私人控制下,但实质上公款的使用权仍在单位,并没有受到实质的侵害,不存在挪

  用公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私存公款侵吞利息的行为若涉嫌犯罪,可只按贪污论处。

  另外一种情况是帐外私存,通常表现为将各种现金收入截留不入帐(虽不入帐但所占有的公款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或虽没有反映,但私存一段时间后归还给单位),或收到现金后不及时上交,私自截留,在下次收到货款(或应收帐款)后补交上次的的截留款,不断循环入帐,将截留部分私存吃利息;以支付“货款”、“差旅费”名义将单位银行帐户中公款转入个人银行帐户私存……,在这一过程中,私存吃利息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我们在上面已分析了公款私存所形成的利息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公款,我们接着分析一下在公款私存吃利息这一过程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二个行为。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获取公款私存利息而将公款占有,很明显有一个挪用公款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下将公款所生利息秘密据为已有,有一个贪污的行为,因而在公款私存侵吞利息这一行为过程中有二个行为,即挪用行为和贪污行为,且挪用行为与贪污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挪用是手段行为,贪污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即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按刑法中有关罪数原理,完全符合牵连犯的规定,从一重罪处罚【5】,在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二者之间,择一重者予以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也符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对此不再累述。我们还要看到,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也完全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我们不妨看一下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解释,“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其起点),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而对贪污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远比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重得多,在实践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而所获利息十几万元至几十万元,若按挪用公款罪处罚显然比按贪污罪处罚轻很多,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再者,我们从另一个角度,从反方面来看,也可发现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我们不妨举例说明,在以拆后补前,以循环入帐截留公款私存吃息过程中,财务人员在收到第二笔现金后,不及时入帐存入银行,而是全部或部分截留私存,待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回后,用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取的现金补交上次挪用的金额或将所私存的第一笔货款(或应收帐款)私存存取出补交上次挪用的金额或将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取的现金截留私存吃息,如此不断循环入帐,从而实现对公款的挪用。若只按挪用公款罪处罚,那么对挪用公款的金额该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若在案发前将公款全部归还了,对例中挪用行为该如何定性?若只按挪用公款罪处理,则挪用金额如何计算,又是多少;对侵吞利息(若利息金额在贪污罪规定最低金额以上)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综上所述,对于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我们要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予以正确定性,或定挪用或定贪污或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14、公款私存

  ●常见表现形式

  1、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2、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

  3、其他公款私存的行为。

  ●定性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2、1997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1997]339号《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2.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3、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9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银发[1997]3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6、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其他在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法律界尚存争议,不便作答。

篇八: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出纳挪用资金案例

  篇一:案例:会计兼出纳

  某大型企业一人担任会计出纳

  挪用公款20万

  湖北省潜江市一大型企业将会计与出纳岗位“二合一”,一名身兼两职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20万元公款用于炒股、赌博。4年后单位对账,才揭开了这一黑幕。

  此案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谭某平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公款不入账、虚列支出等手段,挪用公款2099万余元用于炒股、赌博及个人使用,案发时,尚有1981余万元没有归还。

  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谭某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办案检察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是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建院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反映出一些企业将出纳、会计一肩挑做法的漏洞,不仅不符合我国有关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而且最终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得不偿失。

  公款炒股亏空800余万元

  案发前,谭某平是江汉某建设公司施工五处的会计。近年来,该公司业务量猛增,而公司人手特别是财会人员奇缺。为解决这一矛盾,公司外地项目部的会计、出纳往往由一人担任。谭某平就是其中之一。

  刚开始,谭某平还很自律,没有私自动用过一笔公款。20年,国内股市一片火爆,看见周边的朋友都在炒股,谭某平认为自己是正规本科院校会计系毕业,对经济也有一定研究,想进去大赚一把。

  但考虑自己的资金比较少,投进去赚钱比较慢,于是,谭某平想到自己是项目部的会计兼出纳,负责项目部工程款的回收和项目部经费的管理:何不先把项目部的资金“借”出来投入股市,等项目部需要用钱的时候再把股市的钱转到项目部账上?207年2月,鲁皖项目部的业主将20万元工程款汇到了其在山东曲阜的银行账户上,谭某平没有将这笔钱汇入公司,而是私自转到了公司在湖南项目部的账户上,再转到自己的个人银行卡上。随后,他将20万元全部投进股市。

  刚进股市时,行情还比较好,谭某平也小赚了一笔。207年7月,湖南项目部的业主又打过来一笔237余万元的工程款,谭某平将其中的100万元上交公司,将剩下的137万余元转进自己的银行卡,并投进股市。

  此后,股市开始进入熊市,谭某平挪用的公款也有了亏空。处在被套牢边缘的谭某平并没有停止炒股的脚步,而是希望再次“借”用公款投进股市,给自己带来更大收益。

  经调查,自207年11月至2021年3月起,谭某平先后3次共挪用公司640余万元投入股市。

  2021年3月,股市从6000多点跌到了20多点。谭某平投入股市的近千万元资金,只剩下了近20万元。

  近800万元的亏空,这让谭某平感到后怕,他开始寻找其他“致富”的道路。

  转战赌场想“一夜暴富”

  2021年4月,谭某平从股市撤资。看着巨大的财务窟窿,他没有花心思从正常的途径赚钱,反而迷上了赌博。

  刚开始参与赌博,谭某平还能赢点儿,但十赌九输。时间久了,总是赢小输大,需要弥补的窟窿越来越大。

  检方查明,2021年4月至10月期间,谭某平在武汉、潜江等地赌博,共输掉了约80万元。

  赌场上接连受挫,谭某平将原因归结为:国内赌钱不公平,有人“出老千”。为找个公平的玩法,谭某平将目光投向澳门。

  2021年10月,在网络上搜寻到澳门赌博“秘籍”后,谭某平与朋友邱某一起到澳门,通过地下钱庄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在澳门赌场进行豪赌。可是没几次,他就将剩余的120余万元全部输光。

  至此,短短一年多时间,谭某平早已将挪用的近千万元公款挥霍一空。为方便挪用公款,2021年1月,公司湖南项目部的临时公款账户到期被撤销后,谭某平还私刻公司印章和法人印章,伪造相关资料,仍以公司的名义在湖南一银行开设临时公款账户。

  通过这一非法账户,谭某平又先后多次从多个项目部挪用工程款50万元、挪用项目周转经费110万元。他将钱悉数投入澳门赌场豪赌,血本无归。

  为弥补亏空,谭某平陷入了“挪用公款—投入赌场—亏空之后再挪用公款”的怪圈。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谭某平共挪用公款97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用于境外赌博。

  单位对账曝出巨额亏空

  2021年6月8日,赌博输完后,谭某平从澳门到潜江。这也成为他上演的最后一次疯狂。

  6月14日,公司联系谭某平核对账目,心中有鬼的谭某平谎称在外地没有回潜江。得知谭躲在家中后,公司纪委立即将其带回公司核对账目,发现公司有近20万元的亏空。

  在事实面前,谭某平将自己挪用公款进行炒股和赌博的全过程向公司纪委做了交代,并表示了自己的悔意。

  对于法院一审判处自己有期徒刑15年,谭某平表示认罪。

  篇二:挪用资金、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件判决

  长沙杨章保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7)雁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雪梅,女,1958年10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大学文化,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住广州市中信广场公寓2栋25楼2503室。204年6月16曰,因犯票

  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5年3月6日因涉嫌犯

  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月30日被

  逮捕。现羁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周湘穗,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

  师。

  被告人周振清,男,1949年3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大专文化,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广州市法政路8号5栋501室。205年4月23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

  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逮

  捕。20年12月14曰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延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小薇,女,1955年3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县,中专文化,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住广

  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山泉居9街6号506室。205年4月23日因涉嫌

  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财会

  报告罪被逮捕。20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雁峰检刑起字第134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何雪梅犯挪用资金罪、提供虚

  假财会报告罪,被告人周振

  清、李小薇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于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

  起公诉。本院于20年12月11日作出(206)雁刑初字第193号

  刑事判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

  清,何雪梅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为由,提出抗诉。湖南省衡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7年3月2日作出衡中法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雁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云出庭

  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年和203年度,被告人何雪梅及刘作超(另案处理)为夸大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荔科技公司”〕的业绩,达到增资

  配股的目的,授意被告人周振清、李小薇制作大量虚假财务凭证

  编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共虚增销售收入162,651,674.62元,虚增主营业务利润94,471,397.25元。204年12月,金荔科技公

  司因涉嫌违规’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公司股价连续大幅跌落,股票先后被停牌及暂停上市。202年5月29日、6月26日,被告人

  何雪梅安排公司员工以金荔科技公司购生态有机化肥的名义,先

  后二次从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江东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东支

  行”)贷款4000万元,何雪梅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该款大部份用

  于广东金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荔集团公司”〉及

  下属公司、关联公司的有关支出。何雪梅通过广州金荔庄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荔庄公司”)从中提取现金268.265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退还。公

  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

  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何雪梅、周振清、李小薇的行为巳构成提供虛假财会报告罪,被告人何雪梅的行为还构成挪

  用资金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雪梅、周振清、李小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提供虚假

  财会报告的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何雪梅辩称,她没有挪用公

  司资金,268.265万元是往来款。

  被告人何雪梅的辩护人提出,何雪梅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

  罪。广东金荔集团公司及广州金荔庄公司等其他公司均为何雪梅

  夫妇投资的私营公司,何雪梅是广州金荔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

  广东金荔集团公司、金荔科技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控制人,有权

  调拨、支配资金。何雪梅个人与广东金荔集团公司、金荔科技公

  司之间存在着资金往来关系,268.265万元不是金荔科技公司的钱,是从广州金荔庄公司支取往来款的行为,且取款办理了财务

  手续,并经会计作了入帐登记,属于职务行为,没有谋取私利,不存在擅自挪用的问题,也不能以何雪梅没有提供268.265万元

  资金去向,便认为何雪梅挪用该资金归个人使用。因此,何雪梅

  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此外,何雪梅在案发前曾经向证券监

  管部门交待过做假帐的事情,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周振清的辩护人提出,周振清只是公司职员,参与制

  作虚假财会报告是按董事长的指示,不得已而为之,所起作用较

  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金荔科技公司是上市公司,该公司的股票“金

  荔科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金荔科技公司由广东金荔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45.16,刘作超任董事长,被告人何雪梅

  从1999年11月起任金荔科技公司副董事

  长,主管财务,被告人周

  振清任财务总监,被告人李小薇任财务部经理。金荔科技公司每

  年应定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年度财会报告,并公布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202年,何雪梅

  和刘作超(另案处理)为使金荔科技公司达到增发新股或配股的目的,决定夸大公司业绩,遂授意被告人周振清、李小薇按照上

  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编造虚假财会报告,使公司业绩每年递增6、负债率不超过50、每殷净资产和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于是,周振清、李小薇制作出财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交给何

  雪梅、刘作超审核修改,之后,周振清、李小薇再安排其他财务人员制作相应的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

  表,为配合上述表格,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还安排并与其他

  财务人员一起,伪造购销合同、’入库出库单,购买假发票进行虚

  开;为虚增银行存款,又伪造银行印章,制作假转帐通知单、假

  汇款凭证、假对帐单等一系列完整的财会凭证。然后将虚假财会

  资料交给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经金荔科技公司董事

  会通过后盖章,将虚假的202年度财会报告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外公布。在金荔科技公司202年年度财会报告中,虚增销售收

  入30’575’623.

  72元,虚增主营业务利润17,435,125.24元。203年,周振清、李小薇又按照刘作超的指示,采取同样手段,编造虚假的203年年度财会报告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在203年度的财会报告中,金荔科技公司共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32,076,050.90元,虚增主营业务利润77,036,272.01元。由于金

  荔科技公司连续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

  南监管局于205年2月21曰以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金荔科技

  公司立案稽查,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重大事项、诉讼事项、风险提示性公告。“金荔科技”股票从205年3月6日至4月30日,连续跌停,股价从每股8.43元跌至1.52元,同年5月9曰,“金荔

  科技”股票被停牌交易,20年7月24日被暂停上市。股票总市

  值损失2.9亿元,其中,中关村证券公司因“金荔科技”股票异

  常波动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20多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衡检技第02号司法会

  计检验报告证实金荔科技公司在202年度、203年度的财务会计

  核算和对外披露的年度会计报表中,人为地虚列销售收入162,651’674,62元’虛增主营业务利润94,471,397.25元。

  2、金荔科技公司202年年度财会报告和203年年度财会报

  告证实该公司通过编造大量的虚假财务资料,向社会公布了虚假

  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情况。

  3、假销售发票、虚开的销售发票、假购销合同、假入库出

  库单、假成本结算单、假银行凭证等书证证实上述虚假的财务凭

  证被编入金荔科技公司年庹财会报告的事实。

  4、证人罗小意、杨海燕、陈静、许艳、贺礼桂、李红、陈

  世民的证言证实他们在周振清、李小薇的安排下,制作大量虚假

  财务凭证的情况。

  5、证人邓晖、李斌的证言证实财务凭证中的虚假购销合同

  “邓辉”、“李斌”不是其本人所签的字。

  6、“金荔科技”股价走势图证实“金荔科技”股价从205年3月6日至205年4月30日,每股从8.34元跌至1.52元。

  7、泰阳证券衡阳营业部出具的书证证实上海证券交易所

  篇三:法务会计——陈某挪用资金案件的相关证据分析

  陈某挪用资金案件的相关证据分析

  资金挪用的定义是: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该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

  证券交易中判定资金挪用的目的是看其是否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该项活动。而一项资金的进入退出则为一次。股票每买卖一次是基于买入一次,卖出一次。并且按交易次数决定挪用的次数。

  目前我国一般资金的计算原则——基本属于单利制,未能确定前期利益转化为本金的明确专业规定

  而应视为不当得利的延续:在确认后续获利计算哪些属于不当获利时,作为计(原文来自:wWw.iaOcAofANweN.coM小

  草

  范

  文

  网:出纳挪用资金案例)算的基础,但是不能作为挪用资金的计算基本途径。下面我们就起陈某所开每个账户资金挪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陈某205年6月4日从公司转入资金(先通过银行卡,再转入)120万元,这是资金的第一次挪用。全部购买股票,7月20日出售,交易价格159万元,此时赚取了39万元的利润;7月底归还公司资金本息共121万元,账户余额为38万元;8月中旬陈某再次挪用资金80万元,这是资金的第二次挪用,因而,陈某共计挪用资金80+120=20万元。

  满仓购入乙股票,至11月底出售,交易价192万元,此刻他赚取了74万元;归还公司资金本息共81万元,账户还余38+74-1=111万,此为他通过两次资金挪用所得利润。

  又因为其将余款全部购入某钢铁股,至案发时,尚未出售,市值近300万元。因而,我们可以知晓,陈某通过两次资金挪用,所获最终利润为300万元。

篇九: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公司资金管理案例分析

  摘要:资金管理是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的始末,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是财务管理的集中表现,因此,如何打好资金仗一直是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如何把钱管好,用在发展上,用在刀刃上,既要保持其充分流动性,又要增加其盈利性,一直是资金管理上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本人通过在千喜公司半年来的实习,发现了它的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相关问题,针对发现的相关问题,本文对千喜公司的资金管理进行分析,并结合财务管理相关理论提出几点解决的方法.

  一、案例介绍

  千喜公司于2000年4月成立,注册成本为人民币10万元,主要市场是大陆、全球,而客户类型为各省市代理商,其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进口奶茶原材料,主要包括台湾汤武果汁、隆泰果粉、特调奶茶专用茶叶及茶包、荷兰奇异鸟奶精、美国爱喜奶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本章内容主要对千喜公司进行了定义,介绍了千喜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所存在的关键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对此,收集了一下数据:

  表一

  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表

  项目

  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年末数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2012年

  83237915。0439494954。82013年

  150926993。0437446095。5238470525.203。9291.762014年

  96793367.2879043385。6058244740。561。66216。63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应收账款周转期(天)

  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变现速度的快慢及资金管理的高低,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说明其收回越快;反之,说明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及偿债能力。从表一可以看出,千喜公司2014年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比2013年降低了2。26,应收账款周转期增加了124。86,这表明在2014年千喜公司变现速度变慢,即资金管理效率变低,应收速度变慢,账龄变长,资金流动性弱,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表2存货周转率计算表

  项目

  营业成本

  存货年末余额

  平均存货余额

  存货周转率(次)存货周转期(天)

  2012年

  66215258。3533410547.362013年

  119327687.3535704514。4534557530。903.45104。262014年

  76728435。1968498328。4652101421.561.47244.45存货周转速度反映存货管理水平,存货周转率越高,存货的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越快;它不仅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也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存货周转率,缩短营业周,可提高企业变现能力。从表二可以看出,千

  喜公司2014年存货周转率比2013年降低了31。98,存货周转期增加了140.2天,这表明2014年存货占用水平变高,流动性越弱,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及获力能力弱。

  表三

  营业周期表

  项目

  2012年

  2013年

  92.56106.36198.922014年

  218.73246。65465.38应收账款周转期(天)

  存货周转期(天)

  经营周期

  一般情况下,营业周期短,说明资金周转速度快,营业周期长,说明资金周转速度慢.同时,营业周期的长短不仅体现企业的资金管理水平,还会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从表三可以看出,千喜公司2014年的经营周期比2013年的经营周期多出一倍多.这表明2014年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减慢了好多,一般企业设置的标准值为200,而公司在2014年的经营周期是465.38,这说明资金管理水平太差。

  表四

  收入成本比较法

  月份

  1月份

  2月份

  10营业成本

  2036267。841284733。86差额

  成本率

  月份

  1378。5217月份

  43763.240.978月份

  681478.36678656。74277008.38—620485-477007.40655339.740。719月份

  11。6710月份

  26。0811月份

  1643560。5412月份

  984737.403月份

  4月份

  5月份

  19022.406月份

  1435171。52536029.78779831。78营业收入

  2038246.361328497。958486。7958171。70营业收入

  363162.18636030。4651325。6869026.40营业成本

  578874。2672850。98差额

  成本

  75925.2472401。12160071.10190763.684284.900.97797973。360。1972-255712。08563179.48—24719.56—3374。1。790.111。48281。0489从表四可以看出,千喜公司3~7月份的营业成本率普遍较高,尤其是4、5月份这两个月退货过多。

  二、千喜公司存在的关键问题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千喜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一下问题:

  (一)资金管理水平低,使用效益差

  1.银行账户多,资金分散

  尽管公司制订了资金使用计划和各项费用开支计划,但大多情况下都不能做到按计划控制,导致计划的可操作性差,有的甚至将计划束之高阁,计划与实际严重脱节,这使得公司的资金管理变得盲目,影响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2.资金占用方面管理不善

  资金流转的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以往的管理体系中资金管理功能主要是对资金的事后核算,是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的客观反映和监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希望能及时追踪和分析企业的支出、成本、收益的来源。以千喜公司为例,由于该企业销售的产品迎合了消费者的眼光,加上销售渠道遍布全国,使得很快占领全国市场,为扩大市场占有率,不断增加销售门店即不断增加各地客户,产品仍供不应求.企业为此向银行借贷庞大金额用于扩大经营规模、生产更多新产品,使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资金成本.另外,由于库存量大,导致资金占用额高,企业存货储备要占到流动资金的60%以上,给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缺乏健全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不规范

  现金管理中,时常存在着不执行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的现象,就算超限额留存库存现金也不会送存银行,通常用现金结算一千元以上甚至上万元的开支的现象都是比较常见的;另外,该公司私设“小金库",经常会将取得的销售收入直接坐收坐支,而且公司内部的现金不定期盘点制度不能很好执行,这就给“白条"抵库公款、私存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机会。这样就使得该公司的现金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进而导致企业的资金流失。银行存款管理中,为了使用方便,为了逃避监督、躲避、检查,该公司采取多头开户,隐蔽资金,账外经营银行收款不入账,套取转移企业资金,即将收到的支票存入银行,财务通常都不登记入账,同时开出一张同收入款等额的支票将资金转移。直接虚列劳务费等无实物购入的支出,从银行提取现金,化公为私。

  2.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划分不去,缺乏合理的监督和牵制制度

  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多岗,但不相容职务应该互相分离,形成相互牵制的局面。但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小、业务频繁、会计核算简单、会计制度又不健全,常出现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企业所有者出于管理成本的考虑,往往要求财务人员“一个萝卜几个坑”.有些单位会计、出纳由同一个人担任,会计也可以收取现金,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有些单位出纳除了担任现金收付、银行存款的存取等本职工作外,同时还兼着会计凭证、账簿及银行存款全套印鉴、审核会计凭证等会计工作。因此财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会计、出纳岗位职责划分不清,缺乏监督和牵制机制。这不仅违反了会计法规定,也无形中给了有关人员公款私存、私自放贷获取利息,甚至是侵吞公款提供了机会,最终让企业蒙受损失。

  3.公司相关的印鉴和票据缺乏规范的管理

  公司对购入的票据没有设备查登记,而是直接交财务部使用,而财务部对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等也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进而导致相关人员在收到现金时不上交入账,为其侵吞公款提供了机会。对于预留银行印鉴,统一由出纳一人保管,而不是分开保管,这样就使得有关人员携巨款潜逃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司的个别管理者,将企业的证照,私下应允给他人使用,从中收取使用费,而其所收的使用费用也不上交,私自侵吞,严重伤害到企业的利益.同时,因为对于所收的使用费用不上交,而应上交的税费也没有缴纳,进而也导致国家的相关税收收入流失

  (三)存货占用额较大,且资金回收迟缓,影响企业效益

  1、期末存货过多

  一般来讲千喜公司为了避免因缺货而错过交货期,造成顾客满意度下降,从9月到2月份这段淡季期间都会竭力生产成品,所以一般都会导致期末存货库积压过大。这不但会影

  响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造成资金浪费,而且长期滞压容易发生贬值、毁损、失窃、成品过期,从而直接形成损失.

  2、应收账款的借方余额较大

  千喜公司为了扩大自身的销量,打开市场,一般都会采用赊销的方式与客户开展商业往来,在往来的过程中也包括了折扣问题,例如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问题。无论如何,这都是企业在利用商业信用开展商业往来。但是企业在确定客户时,往往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盲目性。为了追求销售量,千喜公司并没有把注意力放在对客户的信用调查上,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派有关人员展开调查就同客户进行商业往来,这样做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账目上销售量逐渐扩大,但是利润并没有随之有所提升。安全边际额减去其自身变动成本后才是企业的利润,盲目扩大销量并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利,这是千喜公司的一大误区。另外,盲目进行赊销也容易导致呆账、坏账的发生,而且盲目为了扩大销售,给予对方折扣,并不一定会为企业带来应有的利润,这对于千喜公司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严重的情况下千喜公司很可能被应收账款给拖垮。

  (四)中小企业的管理层的管理水平较低,资金管理意识薄弱,公司“任人唯亲”较重

  1、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对财务管理了解甚少、不清楚货币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由于千喜公司是属于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一般都会有这种想法:企业的所有者总觉得钱是他们自己赚回来的,怎么用都是自己的事,与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无关。因此他们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上就缺少了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使企业缺乏健全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即使有也不能很好的执行,这样使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其企业管理者缺少相应

  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办法,这样使企业缺乏规范、科学的管理,而且对于一些重要部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会尽可能

  的选择自己的人来管理,尤其是与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这样就使

  企业的货币资金缺乏规范的管理,时常会导致贪污舞弊现象的发生,进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2、公司的“任人唯亲”常常导致企业内部会计机构设臵不符合规定

  由于中小企业的管理层的管理水平较低,资金管理意识薄弱,千喜公司“任人唯亲”较重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对财务管理了解甚少、不清楚货币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因此,他们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上就缺少了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使企业缺乏健全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即使有也不能很好的执行,这样就使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

  3、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时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由于千喜公司的“任人唯亲"常常导致企业内部会计机构设置不符合规定,会计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就上岗,再加上平时不注重学习积累,会计知识贫乏,不按科学的方法进行财务处理,仅仅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做,这样就导致企业的会计资料乱、缺、脏的现象严重。

  三、原因分析

  (一)资金散乱,使用效率低下。

  公司多头开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设立的账户众多,资金管理严重失控.另外资金沉淀严重,库存占用比例过高,欠款居高不下,流动资金占用有增无减,周转缓慢,公司信用和盈利能力下降.(二)监控不力,缺乏事前、事中的严格监督。

  公司管理层对各资金运动环节普遍存在着监控不力甚至内部人为控制现象,擅自挪用转

  移资金的问题突出.尽管设置了一些监督职能,也制定了多种监督制度,但因种种原因难以及时有效地发挥作。公司领导对自身家底财务状况说不清,而财务人员对经营情况又不甚了解,且处于从属地位,常常只能按领导的意图处理账务,造成“财务管理跟着会计核算走,会计核算跟着领导意志走",使财务监督流于形式。

  (三)公司的管理者和相关人员整体素质低

  该公司的高层管理员一般都是其亲戚关系,其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而且也缺少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办法,认识不足,管理水平比较低。这样使企业缺乏规范、科学的管理,而且对于一些重要部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会尽可能的选择自己的人来管理,尤其是与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而对于相关人员的聘用常常是“任人唯亲”,进而导致工作的专业技能低下,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这样就使企业的货币资金缺乏规范的管理,时常会导致贪污舞弊现象的发生,进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制度方面,企业缺乏完善的货币资金管理控制体系,且忽视了资金管理的关键要点

  企业缺乏健全有效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的内部管理环境比较薄弱,其组织机构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要求。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关键是在于对现金对现金收支业务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从公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内部管理的状况来看,内部的会计岗位分工缺乏重视意识,缺乏健全而行之有效的授权批准制度。另外监督方面,也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因为制度的制定受人的主观意思影响,即使是再完善的制定也会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五)存货占用和资金回收方面

  由于公司对于原材料的采购没有计划,库存物资的收、发、结存缺乏严格的控制,使得会计期末存货占用资金较大。另外公司只注重生产管理,对于资金的回收没在意,然而因为资金回收迟缓而耗尽了本来不高的利润,使这些资金不仅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益,而且耗费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和财力。对于货币资金近款中,银行承兑汇票所占比例提高,现金所占比例下降,这直接影响到公司现金的使用.另外,公司资金流入的主要流程是各部门收费人员每天将所收资金连同有关单据进行清点、核对、并填制交接清单交财务部.这期间就出现了部门交款不及时的现象,致使一部分资金滞留在基层部门,影响整个公司资金回笼

  四、建议

  (一)

  做好企业的资金收支预算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通过货币资金的流通(流入也流出)来实现的。编制资金收支预算的目的,就是要使企业按照生产经营的要求,对企业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先做一个预先的安排,尽可能使企业保持畅通的资金渠道,从而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

  (二)

  加强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控制

  1.对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等要具体规定办理。

  不能在同一个营业网点多头开户、随意开户,也不能将单位的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

  2.要保障银行和企业的对账环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由会计人员每月末对银行日记

  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且应该在与银行进行对过帐的前提下,再编制会计报表。如发生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相符,应尽快查找不符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的会计为了赶报表,不认真核对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

  以为二者金额一致就可以了,而不知那些“有心的"出纳利用了这点,故意少计两笔金额相同的收支业务,来达到贪污资金的目的。所以,会计人员应对银行存款每一笔的收支都仔细审核,弄清楚未达到账项的真正原因,避免银行存款长期未达,防止循环入账,“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出现。

  (三)建立完善的票据及印章管理制度

  票据和印章的管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货币资金业务正常运转的保证.企业要支配货币资金就必须要有票据和印章。所以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的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登记簿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记录。一方面,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或被盗用;另一方面,规范企业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同时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不能由同一个保管全部印鉴。财务专用章应该由授权的个人自行保管,个人私章必须由本人或者授权人员保管。另外,对已用和未用的票证应当由非保管人员定期检查;禁止签发空白支票;随时与开户银行对账等等。

  (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会计人员是企业资金控制的具体执行者,会计人员的素质是决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即使内部控制不尽完善,如果有了认真负责有能力的会计人员,也能起到良好的控制作用。反之,一个设计再好的制度,也会因人有意舞弊或不去执行而失去作用.提高计人员的素质,一是要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二是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要有会计证,这是对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其次,会计人员要不断的进行后继教育与学习。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点,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

  (五)

  建立健全的货币管理制度,尤其是对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并严格执行

  1.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建立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岗位的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从而确保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进而保证货币资金的流通安全,不得只由一人办理会计业务的全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就会计岗位来讲,出纳和会计这两个职务,应当实行严格的岗位分工。即:出纳只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负责以及各种收据、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等,不得兼任会计审核、档案保管和相关债权、债务、收支、费用登记等总账和分类账的工作等.2.要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和会计人员的设臵情况,对经济业务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建立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货币资金收支业务流程,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同时,也使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处理更为程序化和规范化。

  3.做好企业的资金收支预算

  使企业按照生产经营的要求,对企业货币资金的流入流出先做一个预先的安排,尽可能使企业保持畅通的资金渠道,从而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

  4.合理的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必须对现金的流入流出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把握。要管住现金的流入点,明确资金的来源,对自己取得的货币资金应及时入账,由零星销售货物取得现金的销售行为,凡发生这类业务应先由出纳开具收款凭证(收据或发票),再由会计人员加盖财务专用章,出纳再根据

  收款凭证的顾客联收取现金。业务办理后收取的现金应于当日存入本企业的银行账户,存单回执再由会计人员复核签字,并附上收款凭证的入账联,尽量在当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回收欠款的业务也可以参照此程序来办理。总之,就是要使开票和收款工作分离,且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收取现金,在强调原始凭证作用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账簿的功能,按规定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总分类账,并加强两者之间的核对工作;其次,要控制好现金的支出环节。控制非法和不合理的资金流出,严格审核支付过程;最后,要加强对现金的盘点,对于现金管理除了定期盘点外还应实行不定期突击盘点。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现金的安全性。

  (六)加强存货、应收账款的管理

  1.加强存货的管理

  应该经常检查哪些存货过多,尽快将其处理,这样可以立即获得现金以及可用空间,减少公司的管理费用。而且要限产压库,防止资金新沉淀。

  另外要定期盘点,对大量产成品积压的要限产。对于长期闲置的设备、物资要设法重新投入使用。

  2.要加强应收账款的收回

  从管理、回收、提成三方面着手,把账款是否收回与员工个人的奖罚联系到一起,做到从源头防止不良债权的形成,责权核、利挂钩、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另一方面,挂账已久的死账、呆账,要在取得确凿证据后,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妥善的处理。要确立责任人,责任人在公司的可按照责权清理制度规定期限清理,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责任。责任人不在公司的,由公司另外组织人力清理,并根据账龄长短及清理的难易程度规定一个提成和奖励标准,对个别金额较大的款项,奖励力度适当放大。对于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不良债权,应当用法律程序清理。

篇十: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成因及对策

  近些年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后,审计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现象有所抬头,有的单位将经费从财政国库以各种事由划出,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后,存入会计或出纳人员的个人银行卡,将个人储蓄卡作为单位账户使用,还有的单位会计报表上现金科目余额达100多万元。甚至出现了挪用公款、携款外逃等恶性事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影响了政府形象。

  尽管公款私存的原因多样,但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公款私存是一种违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财务管理,而且还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遏止。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的主要原因

  一是逃避监管。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后,各单位支付款项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提前申请,给单位用款带来了诸多不便,部分单位总是报怨用款不方便,以各种借口采取种种手段将公款套出以个人名义存储,以满足其随时支取需要,从而逃避财政的监管。

  二是支付不合理的款项。近年来,中央发起历行节约,反对浪费活动后,“三公”经费得到较好地遏止,但仍有部分单位领导没有严格执行,公款吃喝、送礼等行为更为隐蔽地进行,为了支付不便公开的费用,安排或授意财务人员从财政以其他事由套出资金,用于不合理开支。

  三是截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有的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为了单位、小集体的利益,将应当上缴的偶然性收入、隐蔽性收入没有上缴,而是存放出纳手中,直接坐支,其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等不合理支出。

  二、针对公款私存现象的几点对策及建议

  公款私存现象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还严重腐蚀了党员干部队伍,一旦掌管这些资金的人有非分之想挪作他用、携款潜逃等,必然会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患于未然,纠正和遏止这一乱象,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及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纪意识。加强对单位一把手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财经纪律教育,使其了解政策法规,增强法纪观念,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从思想上防止公款私存私放念头的滋生,增强防范意识。

  二是科学编制财政预算,加大预算的约束性。推行财务公开,阳光下晒经费,让不合理的支出无处遁行。

  三是强化监督,加大处罚力度。要积极发挥审计和财政监督作用,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并追究问责相关人员。同时,要强化外部监督,发挥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拓宽查处渠道,增强监督效果。

  四是财政部门要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的程序不是很理解,手续很麻烦,年终结算前,须停止办理业务,给各单位的财务核算带来了许多不便。建议财政部门调研改进,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让一项好的制度更具合理性、可操作性。

  五是积极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通过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深化财政改革、强化政府行政成本控制管理,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堵塞漏洞,有效提高财政资金支出透明度,堵塞行政机关财务管理漏洞。

篇十一: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对策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成因及对策

  近些年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后,审计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现象有所抬头,有的单位将经费从财政国库以各种事由划出,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后,存入会计或出纳人员的个人银行卡,将个人储蓄卡作为单位账户使用,还有的单位会计报表上现金科目余额达100多万元。甚至出现了挪用公款、携款外逃等恶性事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影响了政府形象。

  尽管公款私存的原因多样,但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公款私存是一种违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财务管理,而且还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遏止。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私存的主要原因

  一是逃避监管。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后,各单位支付款项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提前申请,给单位用款带来了诸多不便,部分单位总是报怨用款不方便,以各种借口采取种种手段将公款套出以个人名义存储,以满足其随时支取需要,从而逃避财政的监管。

  二是支付不合理的款项。近年来,中央发起历行节约,反对浪费活动后,“三公”经费得到较好地遏止,但仍有部分单位领导没有严格执行,公款吃喝、送礼等行为更为隐蔽地进行,为了支付不便公开的费用,安排或授意财务人员从财政以其他事由套出资金,用于不合理开支。

  三是截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有的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为了单位、小集体的利益,将应当上缴的偶然性收入、隐蔽性收入没有上缴,而是存放出纳手中,直接坐支,其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等不合理支出。

  二、针对公款私存现象的几点对策及建议

  公款私存现象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还严重腐蚀了党员干部队伍,一旦掌管这些资金的人有非分之想挪作他用、携款潜逃等,必然会造成国家资金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患于未然,纠正和遏止这一乱象,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及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纪意识。加强对单位一把手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财经纪律教育,使其了解政策法规,增强法纪观念,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从思想上防止公款私存私放念头的滋生,增强防范意识。

  二是科学编制财政预算,加大预算的约束性。推行财务公开,阳光下晒经费,让不合理的支出无处遁行。

  三是强化监督,加大处罚力度。要积极发挥审计和财政监督作用,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并追究问责相关人员。同时,要强化外部监督,发挥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拓宽查处渠道,增强监督效果。

  四是财政部门要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执行的程序不是很理解,手续很麻烦,年终结算前,须停止办理业务,给各单位的财务核算带来了许多不便。建议财政部门调研改进,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让一项好的制度更具合理性、可操作性。

  五是积极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通过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深化财政改革、强化政府行政成本控制管理,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堵塞漏洞,有效提高财政资金支出透明度,堵塞行政机关财务管理漏洞。

篇十二: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一、如何认定范某的违纪行为性质

  范某是某公司经理,中共党员。2009年2月因其父住院从该单位出纳手中借款6000元,范某给财务科打了一张“今借到现金6000元整”的借据,并落款本人名字及年、月、日。2010年12月,出纳找其签批报销条据时,问:你借的6000元时间长了怎么办?要么处理了(报销)。范同意让在单位小金库中作报销处理,但未在原借条上签批“准报”。2010年12月15日,出纳将范6000元借据做了帐务处理,帐面记载为借款6000元,附原借据一张。范某讲:让出纳报销我知道,但未抽借条,谈不上报销。调查期间范某主动将6000元借款上交了组织。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错误,理由是:范某在主观上有明确占有公款的目的。范某是该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公款私用直至通过报销方式将公款据为己有的违纪手段。客观上将借用公款予以报销,形成了非法占有公款所有权的事实,按照违纪错误构成主观、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范某的行为构成贪污错误。第二种:意见认为:范某虽同意将借款6000元让出纳作了报销处理,但其未在借据上签字,范某借款的事实并未改变。而范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不还,侵害了公款使用权,应定挪用公款错误。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卷宗现有借据即“书证”、出纳将借条用公款冲抵后的帐目并未掩盖范某欠公款6000元的事实。范某虽口供承认报销,但又讲没抽借条,谈不上报销。故此案应以借用公款错误定性为妥。

  我们认为:本案既不能定贪污,也不能定挪用公款,应定为借用公款错误。(1)贪污错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是以永久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以窃取、侵吞、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将公款占为己有。范某在主观上对这笔款先是借款,一年后在出纳问其这笔款如何处理时,范某在主观上才萌生占有公款的故意。答应“行”。但其却未采取永久性的涂改或销

  毁凭证的手段,而是用很不规范的记帐方法将6000元借款记入帐内。即“借款6000元”,所以从形式上来看,公款冲抵了借款,但其实质仍显示着范某借款6000元的事实。即使范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客观上并未形成非法占有的事实。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认定贪污欠妥。(2)挪用公款错误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批准,擅自采取隐蔽手段将公款挪作私用。本案中范某并没有采取这种隐蔽手段,相反是以个人名义写了借条,帐面上显示的是个人借款。而挪用公款错误是不具备这一特征的。(3)根据本案借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及书证具有更高的证据价值而应优先采纳的证据规则。审理认为以借用公款错误定性稳妥。借用公款错误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者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从本案看,范某借用6000元履行了必要的借款手段,用途是为其父看病,无营利或非法活动。时间长达四年未还,即使存在着范某不准备归还公款的故意,但终究未形成侵占公款所有权的落实。而案发后本人又主动归还了6000元借款。综观本案,范某个人使用公款的事实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6条之规定,应以借用公款错误对其定性处分为妥。

  二、索要财物用于发放干部职工福利,如何定性?

  某单位安全环保部经理杨某在2009年元旦、春节前,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向下属三家单位索要现金5万元,所收取的款项,直接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

  对杨某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现金用于发放干部职工福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以单位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5万元现金,构成单位受贿犯罪;单位受贿后,又将受贿所得予以私分,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是以单位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5万元现金,虽然索要财物最终未归单位所有,但是因索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后,单位决定将违法所得以福利分配方式转化为单位成员的报酬,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犯罪。

  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一是如何正确认定单位受贿行为?单位先占有违法所得后私分的,还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为单位所有?二是私分违法所得的行为,是否还需要评价以及如何评价?

  某些单位内设部门利用职权,以单位开展福利的名义大肆受贿,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索取他人财物,是指上述单位以明示或暗示的要挟方法主动向他人索取一定财物的行为。这种要挟应当是以其职务活动与对方的利害关系为由的,且要挟的程度通常表现为对财物的一种要求而非强索。所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则是指单位违反规定,消极或被动地接受他人贿赂,并利用职责之便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至于单位为他人谋取的是非法利益还是正当利益,客观上都不影响本错误的成立。

  因索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后,单位决定将违法所得通过工资、奖金、福利、提成等分配方式转化为单位成员的报酬,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行为。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单位

  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

  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不正当利益的归属,对认定单位违纪还是个人违纪具有决定意义。本案中,如何正确评价非法所得的归属.对案件定性具有决定性作用。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因索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后,单位决定将违法所得通过工资、奖金、福利、提成等分配方式转化为单位成员的报酬,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犯罪,不能就此认定“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原因在于:索贿所得虽然最终归单位干部职工个人所有,但利益的最终归属只是单位对利益的分配问题,是经过单位授权的,单位已经先行取得了对利益的支配权。

  三、罗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罗某为某道路建设单位负责人。2010年4月,罗某所在单位需对一处公路涵洞塌方进行修建。罗某与李某(该单位一名小车队司机)察看了现场后商定,两人合伙承包该涵洞维修工程,请工、备料由李某负责,结余资金2人平分,于是李某编制了维修涵洞约需4万元的工程概算。工程完工后,李某编制工程结算表,罗某签批同意支付38500元结算,扣除实际支付工程费用,罗某分得8500元、李某分得8700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违纪。第三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违规参与营利活动违纪。

  同意第一种意见。

  所谓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综合分析本案,罗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李某采取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该单位维修公路资金,构成贪污违纪。理由如下:

  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罗某利用了主管该单位公路维修资金的审批权。罗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罗某带领李某察

  看了公路涵洞塌方现场后。罗某主动与李某口头约定“合伙承包工程、结余平分”,说明罗某从一开始就是抱着借维修涵洞工程套取公路维修资金的目的,表明罗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罗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务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罗某没有依纪依法履行其工作职责,而是利用组织修复公路涵洞塌方工程的机会,伙同李某虚增工程造价,并且利用审批公路维修资金的职务便利,套取该单位资金,罗某的违纪所得属于公款,其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罗某采取骗取的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李某采取编造虚假的工程概算、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表和有关收款收据的手段,骗取了作为公共财物的单位公路维修资金。对于罗某而言,李某只是作为实现非法占有公款的工具,通过李某的配合,从而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对于李某而言,主观上有与罗某共同谋利的故意,客观上为罗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提供了帮助,先后编制工程概算、伪造工程承包人、编造工程结算表等,从而为罗某非法占有公款创造了条件。因此。罗某和李某之间不存在行受贿关系,应当认定为两人实施了共同贪污行为。罗某和李某虽约定“两人合伙承包工程”,但不能简单地作为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证据,通过甄别其行为的目的,所谓的“合伙承包工程”应当视为罗某和李某实施贪污行为的手段。

  另外.本案主要问题在于罗某伙同李某套取公款并私分,罗某违纪的对象是作为公共财物的公路维修资金,而不是李某的贿赂款,更不是营利活动所得。综上所述,罗某的行为符合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贪污违纪,这也更加符合其违纪行为的本质。

  四、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

  宋某在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

  本单位公款人民币8万元,令公司出纳毛某按其指定的账户汇入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其与某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为期一年的证券信息咨询服务费。宋某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券分析意见,进行个人买卖股票的营利活动。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关键是正确理解“营利活动”。我们认为,“营利”活动的标准可界定为“投入合法活动获取利益”。这个标准既包含了传统营利的基本内容,又包括了诸如集资、入股、存款取息等特珠营利的内容,这既与现行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相吻合,又与社会现实发展需要相适应。

  宋某利用职务关系,挪用公款8万元,支付给某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用作咨询服务费,向其购买证券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从主观目的上讲,宋某购买资讯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投资有价证券,获取经济利益;从客观上讲,宋某确实利用了某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证券投资信息服务来投资证券,即进行了营利活动;从行为本身来看,购买资讯服务是为投资证券、获取利润而作的前期准备工作,购买资讯的行为与买卖证券获取利益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属于上文中所述的消极营利中的前期准备工作。

  因此,支付证券信息咨询服务费应属于“营利”活动,宋某挪用公款支付证券信息咨询服务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

  五、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王某是一建筑公司的老板;张某是某单位规划计划部负责人;徐某是该单位的一名财务管理人员,普通党员,但是与王、张二人都关系甚好。王某的公司想中标该单位一个工程项目,该项目归张某分管。王某请托徐

  某帮其向张莱送钱人民币5万元,徐某将其中的4万元钱送给了张某,请求其在王某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张某答应后收下。徐某私自截留下1万元钱,未告知张某.也未退还王某,将其占为己有。徐某将王某请托其送给张某的5万元中私自截留l万元钱占为已有,这一情节该如何定性。

  存在多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定性为非法占有违纪。二是定性为受贿违纪。三是定性为诈骗违纪。四是定性为盗窃违纪。同意第四个意见。

  观点一,定性其为非法占有违纪。非法占有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前提,而徐某帮王某送钱给张某及将其中的l万元钱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这一过程都与其“财务管理人员”这一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更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了。故笔者认为按此定性不太妥当。

  观点二,定性为受贿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7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利用积务上的便利也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前提。徐某帮王某送钱给张某,不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党和国家够工作人员的隶属和制约关系,而是因为他与王某和张某的私交较好,是利用私人关系从中联络、沟通、撮合,该行为与其“财务管理人员”的身份没有任何关系,其在本案中的主体身份其实与一名普通党员没有什么差别。且徐某占为己有的这l万元钱,并不是王某所送,是其私自截留的。故笔者认为,按此条定性显然是不妥的。

  观点三,定性其为诈骗违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

  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采取欺骗方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诈骗行为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类违纪行为的主要标志,而欺骗方法主要是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本案中,是王某主动找到徐某,请托其向张某送钱。故不存在徐某利用虚构事实骗取王某信任,也不存在徐某利用隐瞒真相,使王某上当受骗。徐某占为己有的这1万元钱是从王某请托其送给张某的的贿赂款中私自截留的,而并不是用欺诈方法骗取的。故按诈骗对其进行定性也是不妥当的。

  观点四,定性其为盗窃违纪。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违纪行为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徐某将那1万元钱占为己有,显然侵犯了私人财物的所有权。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徐某符合主体身份的要求。该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徐某私自截留1万元钱并占为己有,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使财物所存人、保管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这也是盗窃违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类违纪行为的主要标志。本案中徐某占为己有的这l万元钱是从王某请托其送给张某的贿赂款中私自截留的,王某不知情,张某也不知情,应属秘密窃取,符合盗窃行为的客观表现。故按盗窃对其进行定性是最为恰当的。

  综上,徐某在王某与张某之间介绍贿赂的过程中,将王某请托其送给张某的4万元钱中私自截留l万元并占为己有这一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违纪,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1条第l款对其进行定性和量纪。

  六、张某行为如何定性

  张某,党员,某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科室的“小金库”。2009年3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陆续将“小金库”内的2400元现金挪

  用,用于购买个人物品。10月上旬,张某办公室被盗,但财物未少。张某上班发现这一情况后,伪造了被盗现场,谎报2400元被盗。几天后,盗窃分子被抓获,交待了盗窃经过,张某伪造现场、谎报案情的假象被揭露,挪用公款并用于购买个人物品的事实被查清。

  讨论此案时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挪用公款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行为。

  此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意见,由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并没有对违纪行为的构成形态作出规定,所以在《条例》中不存在行为构成的完成形态既遂和未完成形态未遂的规定,因此第二种意见是不准确的。

  第一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是否正确,首先要分清两种违纪行为的行为构成。贪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主体都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客观上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对象都是公款。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贪污行为侵犯的客体则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2.侵犯的对象范围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对象是公款和特定款物;而贪污侵犯的对象不仅是公款,还包括所有公物;3.手段不同。挪用公款是采取违反财经制度,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方法;而贪污则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将公共

  财物非法据为己有;4.违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只具有非法暂时使用公款的目的;而贪污则是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张某为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主观上为直接故意,满足贪污行为及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和主观方面要求。综合其行为全过程看,本科室的“小金库”内的现金应属公款,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私用公款2400元时,在账面上仍存在着这笔公款,此时应属挪用公款性质,但张某借办公室被盗,伪造现场,谎报2400元被盗,此时其主观故意发生变化,已从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侵犯公款的使用权、收益权,转变为占有公款,侵占公款的所有权,违纪行为的目的已成为永久占有公款,完成了贪污的全过程,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行为。

  七、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如何认定

  王某单位出纳员,负责统计单位的日常收入、支出。他到储蓄所存款时,得知如果能揽到存款,就可成为储蓄代办员,并按一定比例分给提成。王某听后不久,便擅自将上级单位拨付材料费40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储蓄所,存期9个月,获取利息7000元,“代办提成费”4000元。

  本案的焦点一是如何评价公款私存行为?公款私存违纪(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与挪用公款违纪之间区分标准是什么?二是如何评价侵吞利息的行为?三是如何看待收取“提成费”的行为?

  公款私存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管理制度,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公款私存,既可能构成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违纪,两者区分点关键是看公款私存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若是单位行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不同,与单位法定账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若是个人行为,在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情况下,公款私存,则构成

  挪用公款的违纪。本案中,王某未经单位的同意,使擅自决定公款私存,使单位丧失对公款的控制,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

  如何评价侵吞公款私存产生的利息呢?目前的司法机关做法有:一种做法是只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对侵吞利息行为不另行评价;另一种做法是将公款私存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同时又将侵吞利息的行为评价为贪污罪,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第三种做法是此种情形成立牵连犯,按牵连犯通常做法择一重罪处罚。我们认为公款私存、侵吞利息,形式上虽是两个行为,但不应评价为两个罪,而只应评价为挪用公款罪。理由如下:首先,利息是根据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定利息,利息归权利人单位所有。同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虽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但应当追缴”。其次,对侵占通过挪用公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与挪用公款用于购买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获得成倍收益,也可能血本无归)应坚持同一立场,即都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是挪用公款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不宜截然分为挪用和贪污两种行为定性。侵吞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数额未达到贪污罪立案标准与超过立案标准的情况性质相同,都是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必然结果,没有必要因利息大小而将其生硬地分为两个部分,再进行重复评价。最后,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可推知最高审判机关的立场,将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占为已有,在案发后没有归还的,只是量刑上不得从轻处罚,对行为人侵占公款所生利息不再另行定罪。至于被行为人侵占的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11如何看待公款私存过程中收受有关单位给付的好处费的行为?关于这个问题,目前的司法机关做法有:第一种,只评价为受贿罪;第二种,既成立挪用公款罪,又成受贿罪;第三种认为构成牵连犯,择重罪处罚。我们认为,应根据《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王某收受的“代办提成费”4000元属于受贿违纪,但由于尚未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因而未构成受贿罪。

  八、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王某是某单位机关办公室副主任,中共党员。2009年6月,该单位职工徐某想调动工作,得知王某与该单位人力资源部主任关系甚为密切,便找到王某让其帮忙活动活动,并送给王某一张存有人民币10000元的银行储蓄卡。王某考虑到徐某的年龄过大,便未帮助其活动。2009年10月王某外出,从该卡中取出9000元私用。2010年初,该单位内部调整结束,徐某未能得到调整。王某在2010年3月取出了剩余的100元后,打电话让徐某把10000元钱拿回去,徐某推辞。4月的一天徐某到王某办公室办事,王某把10000元现金退还给徐某,徐某推辞后就走了。2010年5月,王某得知纪委找徐某谈话后,当晚便将10000元人民币现金退还给徐某。

  该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受贿定性处理。徐某为调动工作送给王某10000元让其帮忙活动,其请托事项清楚。王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徐某的请托事项后,收受对方财物,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定性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受礼违纪定性处理。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下属单位人员的礼品,应按《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受礼违纪定性处理。

  同意第二个观点。该案不能认定为受贿。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

  12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接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违纪的客观方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行为人职务范围内,并能对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形成或施加影响的权力;“地位”是指行为人所在的、能对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形成或施加影响的领导岗位。(2)必须是“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不是通过行为人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来实现请托人要求的,而是通过对请托人请托事项有主管、经管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或不作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请托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条例等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帮助。(4)必须具有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事实。本案中,事实上王某也没有实施为徐某谋取利益行为。综上,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违纪。

  该案不宜直接按受礼违纪定性处理。受礼违纪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形式:(一)在国内交往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上交而不上交的行为。这里的“在国内交往中”,即包括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也包括在国内非公务活动中。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规定:“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1)管理和服务对象;(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3)外商、私营企业主;(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馈赠。”本案中徐某不是上述几类人员,与王某职务无关,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属于该情况。

  (二)在国内交往中,接受其他礼品,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上交而不上交的行为。这里的“其他礼品”是指非管理和服务对象及

  13其亲属赠送的、不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但不包括礼金、礼券。因此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第二种情况。(三)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上交而不上交的行为。很明显王某的行为不是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的范围,因此也不属于第三种情况。综上,王某的行为不宜直接按受礼违纪定性处理。

  我们认为该案可依据《处分条例》第29条之规定比照受礼违纪定性处理。首先,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确需追究党纪责任。

  其次,该案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符合受礼违纪的要件,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上不同。(1)王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符合;(2)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王某是在纪委找徐某谈话后,才退还此款,尽管王某曾两次提出退钱,但是其提出退钱是在徐某未得到调整后才提出,该款在王某手中近两年时间,王某既没有退还也没有登记上交,还使用过该款,可见王某具有占有该10000元的故意;(3)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徐某10000元现金,其行为既侵犯了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且达到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程度。因此,该案应依据《处分条例》第29条之规定,比照受礼违纪定性处理。

  九、收受“红包”不构成受贿罪

  徐某是某公司机关安全环保部主任,自2008年10月至2010年6月先后12次收受本公司下属单位等9个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送的“红包”,累计价值达人民币18000余元。

  本案在处理时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错误,因为他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收受,并且送钱给他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冲着他是安全环保部主任这一职务的,因此,其行为构成受贿错误。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错误,因为他虽是利用职务上的14便利而收受,送钱给他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冲着他是安全环保部主任这一职务而送的,但他毕竟没有为送钱给他的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受贿错误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受贿错误。

  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即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错误。根据受贿错误构成要件的要求,构成受贿错误的主体一是要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要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三是要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徐某符合了两个要件,但缺少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这一要件,因此,我们认为其行为不符合受贿错误的构成,不构成受贿错误。

  本案中,徐某接受“红包”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亦无证据证实徐某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事实,因而不能将徐某的行为定性为受贿行为。但徐某作为安全环保部主任,收取下属单位的礼品,应认定为与其公职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职相冲突,因而属于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据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徐某接受“红包”后,未按规定登记交公,其行为构成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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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公款私存违反什么纪律

  -------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摘要:本文对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对所涉嫌犯罪行为究竟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进行了初步分析。对此类行为仅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可按贪污罪处理,对于同一犯罪故意而触犯二个犯罪行为可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罚。

  关键词:公款私存;挪用公款;贪污;牵连犯

  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因其往往是逃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导致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对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甚至于在对同一件案件如何定性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争议颇大,本文尝试着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款私存的定义及其与私设“小金库”的区别:

  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何谓公款私存,目前学术界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笔者认为: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二种形式:一种是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如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同时在单位“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帐外私存,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外以个人名

  义存放资金。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在这种情况下,虽不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但实质上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款私存的含义,这里有必要将其与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简单区分:何谓“小金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29号)第1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私设小金库,应是指在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的行为。

  公款私存与私设“小金库”在表现形式上都有在单位帐外存放资金的行为,但两者有细微不同:私设“小金库”通常是单位行为,而公款私存既有单位行为,又有个人行为;私设“小金库”既可以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储存,又可以单位名义或第三方名义储存,而公款私存一般以私人名义储存;私设“小金库”只能是在单位帐外设置,而公款私存既可是在单位帐内,也可是在帐外。两者虽有差别,但却不是截然对立的,两者在涵盖的范围上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有的财务行为可能既属于“公款私存”行为,又属于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二、公款私存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

  公款私存现象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逃避债务

  有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因种种原因,长期拖欠银行贷款、国家税款或外单位债务,担心把钱存在银行帐户上会被银行扣款、被税务机关扣税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为达到躲债、逃税和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而有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

  2.逃避监管

  有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单位财务制度执行不严,内部控制不健全,为了谋取私利将公款私存。这里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单位领导为了将公款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发奖金、搞福利,也有的为了自己吃喝玩乐用钱方便,或为了自己中饱私囊

  而授意下属将公款私存;另一种情况是单位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将公款私存。

  3.金融机构揽储

  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对其职员均规定有揽储任务。职员为了完成任务,找关系、托朋友揽储,乱拉存款,造成一些单位将公款私存。

  4.财务人员为资金周转方便而临时性设立私人帐户

  此种情况较为复杂,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有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有时财务人员为了收款方便和资金安全,将所取公款直接到收款地金融机构就近以个人名义开户储存或银行存款机上存入;也有的单位因收费项目繁多,财务人员图省事而集中收取,先让对方将钱存入或转入到个人帐户上,然后分门别类进行分解。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公款私存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方表现得尤其突出.5.财务人员的错误认识

  有的财务人员认为,为方便存储而设立的公款私存帐户,开支均在单位帐上反映,同时保证了资金安全,公款私存并不违规。

  公款私存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将公款私存,掩盖了违纪问题;私存资金随意开支,助长了奢侈浪费等社会不正之风,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逃避监管,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也给一些违法违纪的人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挪用公款、贪污的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三、公款私存的法律规制

  对单位和个人公款私存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

  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四、公款私存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公款私存不仅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而且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了侵吞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为个人私利为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私存资金用于炒股、贩毒、做生意、购私房等违法行为。对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在司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时,所涉行为是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对定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因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

  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刑法学原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根据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来判断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它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同时一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要着重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主观或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该原则反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1】。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客观行为,同时还要看主观;不能只重危害行为或者发生危害结果,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认识;不能重形式而轻实质,要求主客观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因而在公款私存过程中,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此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存单折属于有价证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私存银行存单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在什么情况下“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具体要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质押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论公款是否被抵偿到期债务,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二)质押期间三个月以下,则分三种情况:(1)约定未到期前之前的质押期间是否属于挪用。在质押期间,公款虽然在质权人的控制下,公款事实上处于一种可能抵偿的风险中,在此种情况下,质押行为似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因而不能按挪用公款罪论处;(2)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公款被抵偿到期债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3)没有发生单位公款被抵偿到期个人债务的事实,公款的使用权没有受到侵害,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行为人为了侵吞利息而公款私存,对此行为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实践中争论较大,对此,我们进行深入地探讨。

  相当部分人认为,此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①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后,其单位也就失去了对其公款的控制权,个人则完全掌握了公款的支配权,公款的使用权受到了侵害,是挪用公款的行为;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私存用于生息,是一种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③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应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所带来的违法所得,即非法所得,而非“公款”,因而不能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认定为“贪污”;④将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已有行为是挪用公款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二者是一个完整的行为,不宜分为挪用和贪污两种行为定性。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公款私存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属于公款。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银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孳息。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应由原物的所有权人、持有人或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收取【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收取【3】。《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也规定:“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可见,公款所生利息应属于公款的所有权人即单位所有,从性质上讲也应属于“公款”。侵吞私存利息者属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无权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对真正的权利人负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所收取的孳息也应返还权利人【4】。另外,我们还要看到,公款私存与公款公存只是资金存放形式的不同,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两者所获利息具有等值性,只要公款金额、银行利率、存入时间是具体的、确定的,可获取的利息也是具体的、确定的,是客观存在的,——这与将公款用于集资、购买股票是不同的,后者所产生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既然公款私存所获取的利息是公款,那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究竟该如何定性呢?我们进一步展开分析:

  我们前面说过,公款私存通常表现为帐内、帐外私存两种形式,帐内私存是指将单位银行存款不存放在单位银行帐户上,而私存入个人帐户中或是违规将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私存。在帐内私存中,行为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存款利息,而且为了掩盖这一目的,行为人在单位需要使用资金时一般都能及时将公款从私人户中取出公用,不会妨碍单位对私存公款的使用。此时形式上公款似乎是在私人控制下,但实质上公款的使用权仍在单位,并没有受到实质的侵害,不存在挪

  用公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私存公款侵吞利息的行为若涉嫌犯罪,可只按贪污论处。

  另外一种情况是帐外私存,通常表现为将各种现金收入截留不入帐(虽不入帐但所占有的公款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或虽没有反映,但私存一段时间后归还给单位),或收到现金后不及时上交,私自截留,在下次收到货款(或应收帐款)后补交上次的的截留款,不断循环入帐,将截留部分私存吃利息;以支付“货款”、“差旅费”名义将单位银行帐户中公款转入个人银行帐户私存……,在这一过程中,私存吃利息涉嫌犯罪,该如何定性?

  我们在上面已分析了公款私存所形成的利息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公款,我们接着分析一下在公款私存吃利息这一过程到底是一个行为还是二个行为。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获取公款私存利息而将公款占有,很明显有一个挪用公款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下将公款所生利息秘密据为已有,有一个贪污的行为,因而在公款私存侵吞利息这一行为过程中有二个行为,即挪用行为和贪污行为,且挪用行为与贪污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挪用是手段行为,贪污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即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按刑法中有关罪数原理,完全符合牵连犯的规定,从一重罪处罚【5】,在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二者之间,择一重者予以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也符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对此不再累述。我们还要看到,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也完全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我们不妨看一下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解释,“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以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其起点),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而对贪污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远比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重得多,在实践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而所获利息十几万元至几十万元,若按挪用公款罪处罚显然比按贪污罪处罚轻很多,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再者,我们从另一个角度,从反方面来看,也可发现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我们不妨举例说明,在以拆后补前,以循环入帐截留公款私存吃息过程中,财务人员在收到第二笔现金后,不及时入帐存入银行,而是全部或部分截留私存,待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回后,用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取的现金补交上次挪用的金额或将所私存的第一笔货款(或应收帐款)私存存取出补交上次挪用的金额或将第二笔货款(或应收帐款)收取的现金截留私存吃息,如此不断循环入帐,从而实现对公款的挪用。若只按挪用公款罪处罚,那么对挪用公款的金额该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应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若在案发前将公款全部归还了,对例中挪用行为该如何定性?若只按挪用公款罪处理,则挪用金额如何计算,又是多少;对侵吞利息(若利息金额在贪污罪规定最低金额以上)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综上所述,对于公款私存过程中出现的犯罪行为,我们要结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予以正确定性,或定挪用或定贪污或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14、公款私存

  ●常见表现形式

  1、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2、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

  3、其他公款私存的行为。

  ●定性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2、1997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1997]339号《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处理、处罚依据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第(十三)款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2.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3、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

  1、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199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银发[1997]3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3、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2004年8月28日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

  6、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2、2005年2月1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

  其他在司法实践中,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法律界尚存争议,不便作答。

篇十四: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隐瞒收支

  私分公款——基于某国有企业私设“小金库”的案例剖析

  林绍征

  【期刊名称】《《财政监督》》

  【年(卷),期】2013(000)013【总页数】2页(P52-53)

  【关键词】“小金库”;国有企业;公款私存;案例剖析;全资子公司;收支;A公司;行政机关

  【作

  者】林绍征

  【作者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239.41一、违规事实

  A公司隶属于某行政机关的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向境内外劳务派遣和贸易经营,有5家境内全资子公司以及2家境外全资子公司。在对A公司进行检查中发现,A公司通过转移境外收益买卖股票及境内房租收入公款私存等手段设立“小金库”,主要用于私分、购置车辆、集体福利等开支。

  (一)转移境外投资收益375万元违规炒股

  2006年2月,A公司管理层(主要涉及5人)集体研究决定,以原副主经理林某名义,在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账户资金主要来源系境外子公司投资收益。2006年2月—2008年2月,2家境外子公司将分红所得美元49万元汇入原副主经理张某个人的美元账户,再由张某结汇成人民币375万元交林某存入股票账户。为了分清公款与个人财产,A公司要求林某以个人名义写借条,并书面承诺股票投资款及收益归属A公司所有,经原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投入证券市场。此后陆续收回原始投资款均以虚假经济业务转回A公司账上。

  (二)私分公款86万元

  根据林某股票账户及银行卡等资料显示,扣除原始投资款,A公司股票投资收益150万元,主要用于管理层奖金、购置车辆等账外开支,其中林某、张某等5人以“管理层奖金”名义私分公款86万元。

  (三)房租收入公款私存325万元

  A公司出租的房屋有上海7套公寓、厦门4套公寓、福州6套商住房等共计17套,房租收入计人民币325万元,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先存入出纳李某个人银行账户,除发放福利费账外开支166万元、转入下属子公司78万元外,余额81万元转入A公司银行账户。

  二、违规动机及原因

  分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A公司领导干部思想观念上存在偏差,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失效,外部监督不力等。

  (一)领导干部思想观念上存在偏差

  A公司主要领导干部没有牢固树立廉洁自律的思想观念,极端的个人主义有所滋长,部分管理人员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本案中A公司设立

  “小金库”主要目的就是私分和改善集体福利。同时,集体决策下的个人责任意识淡薄。A公司管理层普遍

  认为,设立并使用“小金库”都是经过集体决策的,而且“小金库”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发展需要和全体职工,既不需要承担风险,也出不了大问题,即便“小金库”遭到查处,个人也不必承担主要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A公司属于某行政机关所办的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身兼行政机关领导职务,虽然公司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但形同虚设,公司大小事务均由“一把手”说了算,权力得不到制约。此外,从历史承继上,不肯打破“潜规则”,把以往的错误做法看作老规矩、潜规则。本案中A公司违规问题先后经历两任法定代表人,后任认为这是延续前任的决策,且是集体决策,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内部控制失效

  A公司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人员内部分工不合理、不明确,相互之间缺少制约。如公司境内资产出租业务较多,资产日常管理、租金收支均由出纳一人经办。同时境外资产缺乏有效登记,也为截留收入创造条件。2家境外子公司成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均以员工个人名义登记注册(境外法律要求),子公司资金来源系A公司在境外的业务分成所得,但A公司财务账上未提现股权投资,也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法律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至使境外投资分红所得作为“小金库”主要来源。

  (四)党政机关所属的国有企业出现监管真空

  上个世纪90年代,中央多次要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进行脱钩,但至今仍不彻底,特别是地方党政机关与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一些国有企业成为主管部门创收的主要来源,利益的驱动也使这项工作一拖再拖。这些国有企业即不属于当地国资委监管范围,也未纳入同级审计机关监督范畴,主管部门也较少对所属的国有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国有企业的监管出现真空地带。这些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活动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导致一些违规

  问题屡屡发生。

  三、教训与启示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并重,缺一不可。

  (一)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是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支柱。一是抓好廉政教育,特别是加强领导干部、“一把手”的教育,充分利用警示教育、训诫教育等手段,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价值观,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加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小金库”的本质和危害性,在关键时刻明辨是非、坚持原则。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上,建立起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一是推动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国有企业要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党政机关实现脱钩,或改制,或划归当地国资委统一管理,党政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真正推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引入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发挥外派监事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推动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使职工以法定的形式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防止侵占法人财产设立“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内部控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一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公司决策议事规则,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二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强化财务部门对相关业务部门的约束和监督;进一步推进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把各项经费、资金的收支

  情况置于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避免“暗箱”操作。三是加大内部审计和内部监督力度,不放过任何小的苗头和违纪行为,防微杜渐,避免形成严重危害。

  (四)加强外部监督工作

  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的作用,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制约和压力。一是建立全方位的政府监督体系。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规案件;财政、审计部门做好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和行业监管工作;税务部门做好企业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二是加大处罚力度。扭转过去那种只对单位处罚、不对个人处罚,只重经济处罚、不重人事处理的倾向,追究直接责任人,特别是企业“一把手”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三是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抵制重大违规问题的发生;对于群众的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办落实,绝不可走过场,使违法违规问题无处藏身。

篇十五:公款私存案例分析

 违法,也称违法行为,是指特定的法律主体(个人或单位)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或导致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违法行为表现为超越法律允许限度的权利滥用、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的积极义务等。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叁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1一、基本案情

  郭清宏,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安徽宁国人,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7年11月加入九三学社,24年当选广东省政协委员,案发时任广东省地质局下属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副主任(副处级)、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站(以下简称“珠宝检测站”)站长。

  214年11月27日,省监察厅派驻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室对郭清宏违反政纪问题立案调查。11月28日,经省监察厅批准,对郭清宏采取“两指”措施。215年2月1日,移送司法机关调查。

  郭清宏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如下一是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郭清宏任珠宝检测站站长以来,私设“小金库”涉案金额约68亿元,情节十分恶劣,郭清宏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二是私分公款,郭清宏本人分得56万元。珠宝检测站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测试中心)批准,用截留检测款形成的“小金库”私分奖金,23年至214年期间郭清宏个人分得56万元。三是公款私存,从中贪污公款516667万元。

  郭清宏以珠宝检测站工作人员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用来存放检测费等收入,达到向测试中心隐瞒经营收入的目的,从中贪污公款37667万元。另外,通过大量存放现金,随意支取贪污公款283万元。四是使用贪污的公款购置房产,涉案金额751388万元。郭清宏利用前述贪污的公款购置房产8处,涉案金额751388万元。

  五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郭清宏伙同曹姝旻(珠宝检测站副站长,另案处理)等人为了逃避罪责,组织指挥、亲自参与和指使他人销毁“小金库”涉及的财务资料,涉及金额约68亿元,情节十分严重。六是挪用公款。22年7月,郭清宏挪用公款27万元,替曹姝旻支付购买广州某处房产的部分购房款。七是违规开办私人同行业公司。郭清宏违反有关规定,牵头开办了广州某珠宝贵金属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和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二、案件剖析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小官巨贪”。

  郭清宏作案时为正科级,案发时为副处级领导干部,其所主持的部门为省地质局下属三级生产经营单位(珠宝检测站,二级事业法人单位),个人和单位级别均不高。但郭清宏利用珠宝检测站站长职务之便,长期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的金额竟

  高达68亿元,贪污公款516667万元。涉案金额之大,令人震惊,在省直单位的下属机构中实属罕见,是“小官巨贪”的典型。

  二是作案时间跨度长。自23年起,郭清宏便利用珠宝检测站收取的检测款私设“小金库”,至案发跨时12年。其中,23年至21年8月期间,先后向公款私存的21个账户存入检测费、培训费等共计64万元。21年下半年后,郭清宏本人或授权下属直接到珠宝检测站下设的各地办事处直接提取现金,并将大量现金存放在出租屋及本人办公室内自由支取。

  三是作案手段隐蔽、疯狂。郭清宏把珠宝检测站当成自己的“私人公司”,完全不受上级监管,一个人说了算,任意支配,肆意妄为。先后利用自己、下属、客户的2多个银行账户私存公款,以及通过大量存放现金的形式,随意挪用支取、贪污公款超5万元。

  为掩盖罪行,郭清宏多年来一直严禁员工擅自与上级单位(测试中心)任何人员接触,“违者立即开除”,并要求所有员工对外口径一致,形成内部堡垒,企图“密不透风”。为逃避罪责,郭清宏从211年起,不定期亲自或指示下属删除财务资料、销毁账册凭证,尤其是213年珠宝检测站被省地质局审计部门审计期间,郭清宏更是疯狂销毁会计凭证、财务账册以及电脑硬盘存储的所有财务资料数据,企图逃避甚至对抗调查,情节十分严重。

  (二)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郭清宏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之所以发生,除了其本人目无法纪、理想信念丧失、欲壑难填等根本原因外,还包括一系列外在诱因,即在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及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和问题。

  一是无视法纪,理想信念彻底滑坡。身为领导干部、一站之长、政协委员,郭清宏长期以来不重视政纪法纪学习,毫无法纪观念和规矩意识,毫无自我要求和约束,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极度扭曲,贪欲膨胀。崇尚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缺乏自律又逃避监督,疯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同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上面有人不会出事,瞒报单位经营收入,藐视法纪销毁财务凭证,长期大量贪污公款,最终坠入犯罪深渊。理想信念的滑坡也导致其在行动上、生活中日益奢靡享乐,郭清宏利用贪污的巨额公款,先后在多地购买住宅、写字楼、车位等,购置各种昂贵珠宝玉石,其中仅购买单颗宝石便花费超百万元,奢靡程度令人咂舌。

  二是挥霍权力,完全不受监督约束。作为珠宝检测站的“一把手”,郭清宏“家长式”作风严重,把珠宝检测站完全当作自己的私人档口进行经营,完全游离于上级的监管之外,毫无接受监督约束意识。郭清宏(伙同曹姝旻)对该站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该站在省内各地下设的2多个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具有高度的、自由的决定权,包括办事处的设立或撤销、合作经营方选择、站点人员招聘、设备仪器采购、检测业务登记审核、检测款收入存放使用、财务会计账册编造等“一条龙”运作都自己做主说了算。liuxue8com

  此外,测试中心原主要负责人冯超(另案处理)是曹姝旻(珠宝检测站常务副站长)的丈夫,对珠宝检测站的日常管理运作采取有所偏颇和袒护的态度,测试中心其他班子成员难以过问

  和不敢监督,测试中心监察、审计部门介入珠宝检测站的内部监管更是难上加难。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郭清宏利用单位管理与监督上的漏洞肆意挥霍手中的权力,欺骗上级主管单位,瞒报经营的检测收入,截留站点的收入资金,大量侵占公款。

  三是管理粗放,单位经营运作以包代管。珠宝检测站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隶属测试中心的二级事业法人单位,统一采用测试中心制定的以承包收入任务的经营管理模式。但测试中心本部对珠宝检测站人、财、物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基本上是放任不管,尤其是对珠宝检测站下设的办事处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导致珠宝检测站下设的多个办事处长期游离于测试中心本部的管理和监督之外,存在管理运作缺失制度约束,只求完成定额上缴经营收入,缺乏财务收支的监管等漏洞。各办事处的检测业务未经登记审核,检测费经营收入也不开发票。

  该中心本部对珠宝检测站各办事处选择的合作方的情况也一概不知,郭清宏利用此漏洞编造虚假的合作经营,订立对付上级的虚假合作协议,骗取截留公款。同时,珠宝检测站的人员管理严重不规范,全站实有员工近2名,但在测试中心人事部门备案管理的只有5多名,有的办事处雇了1多名员工,只有2名与测试中心本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他人员都是以虚假“合作方”的方式聘请任用。

  办事处员工只对郭清宏等人负责,言听计从,对外口径一致,形成了“内部堡垒”、“攻守同盟”。综上所述,珠宝检测站其实就成了郭清宏等人的“私人企业”,各办事处其实就成为郭清宏等人的“私人档口”。郭清宏一手遮天,为所欲为,最终积重难返,铸成大错。

  四是监督缺位,上级单位的监管形同虚设。多年来,珠宝检测站的直接上级(测试中心)的财务部门仅对该站定额上缴的经营收入进行核算,对该站在检测业务中收取的现金或没有上缴的资金没有监控或控制不全,在财务账目设置上一直分不清上缴的经营收入来自哪个办事处,各办事处的经营效益如何也不进行考核和过问,没能有效发挥财务全覆盖及统一管理的作用,郭清宏等就是利用检测费不开发票、测试中心财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珠宝检测站各办事处的实际收入等漏洞,大量截留各办事处收取的经营检测费用,公款私存,挪用侵吞公款。

  同时,测试中心长期以来对地质实验测试工作,尤其是珠宝检测业务预防腐败工作的形势研判不足,自认为地质实验测试机构是“清水衙门”,存在“检测是一门技术活,是服务性工作,利润低、赚钱少、总量小”的观念,长期弱化建章立制工作,对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教育也抓得不紧。

  因此,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方面只满足于开会、传达文件、签订责任书“三个样板动作”,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不严,对苗头倾向性问题未能抓早抓小,对腐败行为警觉性不高,缺失自我防范和自律意识,测试中心职工群众中对珠宝检测站员工的收入早有议论,对该站的市场经营收入和员工的实际收入存疑,反映也不断,测试中心获悉后虽也曾对有关情况进行过调查了解,但大多采取应付的做法,加之珠宝检测站员工上下口径一致,没有发现实质性证据,平时调查也只是点到即止。

  三、警示与预防

  郭清宏私存、贪污巨额公款一案,是“小官巨腐”、发生在基层单位的一桩大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教训也是深刻的,发人深省。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和严惩腐败相结合,需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廉政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做到坚定理想信念,不越红线,守住底线,筑牢防线是防止领导干部犯错误,违纪违法的根本所在。要把加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首要任务,做到教育更有针对性、更有警示震慑性,使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都能自觉适应从严管理与监督的工作约束。

  明确重点,不断创新教育形式和载体,案发单位和全局系统要从这次地质局系列腐败案件中认真反思,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案发的原因有哪些;针对制度上的漏洞要抓好哪些环节进行整改。同时,加强组织纪律教育、政纪法纪教育,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增强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充分利用发生在本单位本系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论纪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外化于形、内化于心,增强教育实效。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结合各单位实际,扎实做好立规矩、建制度、严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等制度的建设,加快修订和完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大额资金使用、人事管理、设备仪器采购、合同管理、违反财经纪律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办法。推进规范化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建立按制度经营、依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通过深入调研、学习借鉴、广泛征集干部职工意见等方式,制定、健全、优化一套合法合规、以人为本、上下认同、行之有效、针对性强、可操性好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各单位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带好头,以自身严格执行制度的行为,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彻底解决以往不拿制度规定当回事、我行我素的任性行为,对违反者一律从严从重查处和让其付出代价。

  三是强化监督制约,使领导干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始终坚持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首先,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坚决克服班子成员之间“老好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一把手”要自觉带头接受监督,班子成员既要相互尊重,维护、支持“一把手”,又要大胆监督“一把手”,敢于提醒,。把监督当成班子成员间、领导干部之间一种防止犯错的“援手”,时常拉一拉,促一促,拍一拍。

  其次,强化职工群众监督,完善事务公开制度,把本单位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因、决策依据、决策执行过程和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职工干部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以公开保证公正。再次,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力度。纪委要强化双重管理,加强对同级及下级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同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

  抓住干部管理的各个环节,把监督寓于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权力的严格管理之中,要让大家认识到平时的严格律己和监督是在保护干部,不要出现一旦犯错悔之已晚的情况。此外,加强审计外部监督,审计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早纠正问题、避免重大错误的有效手段。要完善单位内控机制,加大审计力度,定期对本单位及下设机构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堵塞管理漏洞。

  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2严重违纪案件剖析材料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剖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6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

  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

  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材料3关于汪××

  贪污受贿案的剖析报告最近,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汪××

  的贪污、受贿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汪××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县委组织部已免去了汪××

  担任的××

  单位负责人职务.

  汪××,男,汉族,……

  (一)主要违纪事实

  (二)发案原因分析

  汪××

  贪污受贿案是近年来全县××

  系统发生的一起严重违纪案件,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此案的发生暴露出××

  系统在抓干部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思想政治工作放松,廉政教育抓得不紧.局党委班子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重视不够,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自觉性不高,廉洁自律意识淡漠,有的干部甚至见利忘义,把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不给好处不办事,

  给了好处乱办事.……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项目管理比较混乱.从汪××

  贪污受贿案不难看出,该单位对下达村上实施的项目,监督检查不够到位,技术人员变动频繁,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特别在项目资金管理上,没有实行严格的报账制,不是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而是由个别人说了算,项目资金使用随意性较大,为个别人套取项目资金、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结成利益共同体,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管单位互惠互利.在项目工程实施期间,除有关人员贪污受贿外,项目实施单位多次将套取的项目资金转到账外,用于支付招待费和其他难

  以处理的支出,许多支出没有规范的票据,胡支乱花现象十分严重,客观上导致了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措施

  第一,以案为鉴,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推行事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加强监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例文案件剖析报告的主体由主要违纪事实、发案原因分析、整改建议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叙述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通常采取两种方法,即先总后分和先分后总.先总后分,就是先扼要综述被调查人的错误及性质,再具体介绍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具体事实;先分后总就是先介绍具体错误事实,然后归纳出错误性质.不论采取哪种方法写作,都不能泄露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总之,对这部分内容详略的把握,可以比错误事实材料简练,大体相当于处分决定叙述错误事实时的详略程度.

  第二部分,剖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这部分内容是案件剖析报告的核心内容,应着重围绕案件造成的严重危害、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叙述时,这三方面内容又不宜截然分开,特别是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结合起来去写,使之浑然一体,结构形式更加紧凑.

  第三部分,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一般不外乎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深化监督、完善管理等几个方面,但在写作过程中应避免平铺直叙,千人一面.要对案件发生的各种原因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抓住问题症结,研究制定解决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要把关键性的建议放在重要位置着力去写,以凸现其重要地位,防止被其他问题淹没或冲淡.

  以下是应注意的问题

  1、撰写案件剖析报告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它是针对初发性案件、普遍性案件、屡

  发性案件、大案要案等典型案件而言的,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效果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撰写案件剖析报告要讲求质量,追求实效,避免流于形式.

  2、开展案件剖析工作,大体上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要坚持以查促教,推动廉政教育.注意选择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剖析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以案说纪,以案释法,用处边事教育身边人,促

  “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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