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术论文【五篇】

根据案件现场的勘查情况,参考物证检验鉴定,综合分析案情,并通过对案件的认识划定侦查方向、范围。当案件的性质确定下来之后,就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位,并分析作案时间以及案发过程。模拟综合实训进入这个阶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事技术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刑事技术论文【五篇】

刑事技术论文范文第1篇

根据案件现场的勘查情况,参考物证检验鉴定,综合分析案情,并通过对案件的认识划定侦查方向、范围。当案件的性质确定下来之后,就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位,并分析作案时间以及案发过程。模拟综合实训进入这个阶段,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学生要学习制作法律文书。按照公安部统一标准制作刑事案件卷宗。

二、模拟综合实训教学方法

按照犯罪情节设计模拟犯罪现场,并布置好与犯罪有关的物证。

(一)开展实训教学前的培训

在实训课程开展之前,学科教师以及刑事科学技术专家要集体备课,主要讨论综合实训的思路、方案,如何将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实训体现出来。将实训的内容设计为案例,要围绕着教学内容设计犯罪现场、案情的演变以及物证,以培养学生的现场勘验和物证处理能力。现成勘验能力包括笔录、绘图、照相、摄像;
物证的处理,主要是物证的检验鉴定,即物证的发现、提取、保存。

(二)模拟犯罪案例的抽取

为了让学生熟悉模拟犯罪现场,并对现场的勘察做好准备,在实训的前一个天,就让学生抽取设计好的案例,教师则根据学生所抽取的案例布置模拟现场。学生以小组为单位,15个人为一个小组,要求学生自行根据案例进行分工,并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工作。学生所扮演的角色分别为案发现场勘察指挥、案件痕迹检查、法医、摄影和照相以及案件现场的保护工作等等,并根据情节需要准备必要的勘验器材。

(三)模拟案发现场的勘验

模拟案发现场的勘验环节占有45%的评分。平均每一个模拟现场都有4名教师在场监督。在进行案发现成勘验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勘验程序进行。犯罪现场物证的提取包括发现物证、做好现场记录、提取证据并做好包装工作。

(四)模拟物证检验鉴定

模拟物证检验鉴定环节占有30%的评分。学生从模拟犯罪现场所提取的各种物证,经过分类后,包括痕迹物证、文件资料、法医提取证据等等,这些证据都要经过检验鉴定后,制作为鉴定文书。每一个鉴定科目都由两名教师参与检验鉴定评分。

(五)模拟汇报

模拟汇报环节占有25%的评分。学生对模拟犯罪现场所获得的资料,包括勘验情况、“三录”材料以及现场物证检验鉴定资料经过分类、汇总之后,制作成卷宗。在模拟汇报环节,要将汇报内容制作成PPT课件,发表自己的案件分析思路,并提出案件侦查措施。模拟汇报考核组由5名教师组成。教要根据学生的汇总材料以及案件汇报情况评分。

(六)模拟综合实训考核评分

模拟综合实训考核的成绩,即为模拟案发现场的勘验、模拟物证检验鉴定和模拟汇报三项成绩汇总。将模拟实训的考核评分列入到评分表中。评分表制作标准以及评分项目和评分标准都要严格规定,给教师以明确的评分提供参考依据。为了防止教师在考核评分中缺乏客观性,还需要请科学技术专家对模拟实训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提出其中尚需改进和完善之处,以督促教师对综合实训课程不断地调整。

三、刑事科学技术综合实训的意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理论知识为主。知识的抽象性,加之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性,导致学生对于知识的掌握存在着漏洞。实施刑事科学技术综合演练,可以培养学生提高团队精神,进而认识到面对刑事案件如何有调理地解决问题。学生参与到综合演练中,凭借自身的能力完成各项任务,可以提高现场勘验操作水平,同时还能弥补自身专业的不足。教师在监督模拟实训现场的时候,对学生所掌握的知识有所了解,以在今后的教学中适当改进。学生经历了综合实训之后,不仅培养了自我学习能力,还提升了技术创新能力。

四、结语

刑事技术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公安院校;
刑事科学技术;
实验室教学;
改革

【中图分类号】 D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1-283-1

近几年,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极为缺乏,公安机关迫切需要一批动手能力强、技术过硬、责任意识强的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这就给我国的公安院校的刑事科学技术试验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实验室教学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

一、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传统实验教学模式的不足之处

(一)实践型的教师人员比较紧缺。现如今的公安院校刑事技术实验室的教师多来自普通的大学毕业生,这就导致刑事技术的实践动手能力较差。因此,懂理论、教学经验丰富、实践性强的教师极为缺少。此外教师负担大,这样又大大降低了实验室教学的质量。

(二)实验室课程考核改革不平衡。现代在刑事技术的教学考核中,尽管在刑事教学中考教分离的改革已经推行了很长时间,但是相对缺少对学生的实验动手能力的考核。这样就为教师授课过程中,偏重于理论知识的教学,忽视实验室教学。而学生在理论教学中,死记硬背的记笔记;
在实验课中应付了事,没有达到实验课的教学目标。

(三)实验室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在刑事技术教师教学质量的授课质量的评价体系仍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条框下、单一化。而对教师的授课状况,仅只关注刑事理论课的质量,很少实验室教学的授课质量、学生实践能力,这也造成教师轻视实验课教学。

(四)实验教学保障不足。开展实验室教学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可是在实际的教学中,往往实验室的配套设施不全,实验设备器材不足,这样学生在实验室课程中,无法很好的提高他们的动手实践能力。

二、我国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教学的改革

刑事科学技术课程主要由刑事技术理论与实验室教学两部分组成,并且两部分相互促进,不可缺一。在公安院校的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教学中,一些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已经与时代脱节,不能满足现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我国公安院校的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教学得到有效的改革,为公安刑事机关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实验室教学导向。在刑事技术实验室教学中,要坚持准确的定位,把实验室教学作为提高刑事专业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基础,教师要从理论知识、教学观念方面提高实验室教学的质量,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逐步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刑事技术实验室授课教师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优秀实验室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合理掌握刑事技术实验室教学改革的新方向。

(二)要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的创新。在刑事科学技术的实验教学改革中,要逐步深化教学内容的改革,要逐步改变传统的只重视理论知识的教学,忽视对实验室实践教学的现象。并不断的建设成适宜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的自主性学习、开放性学习,不断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并结合创造思维能力的提高,改革刑事科学技术实验课教学的基本模式,教师加大对教学内容的创新力度,广泛推进现代先进的刑事教育制度在实验室教学中的应用。此外,还要改革实验室教学内容的考核方法,不断逐渐摸索出一套符合刑事科学技术实验教学的新模式,逐渐完善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创新型的实验教学新体系,培养一批真正具有创造性思维、实践性强、动手能力强的公安刑事人才。

(三)要加强实验室教学师资力量的建设。在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教学中,教师是直接的参与者,因此,要进行实验室教学的改革,必不可少的是对师资力量的改革。

(四)要加大对实验教学资源投入力量。目前一些公安院校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仅重视理论教学的投入,而往往忽视实验室教学的投入,实验室的器材投入不足,投入资金比重较少,这就造成学生的实践性较差。因此,在实验室教学的改革中,学校领导要加大对实验室的重视,加大对实验室器材的补充、更新力度,不断建设与世界接轨的高新技术的实验室,培养一批高精尖的公安刑事人才。

(五)加大对实验室教学的考核力度。要改变现代实验室教学的只关注学生对刑事理论知识的考查,忽视对实验室实践能力的考查。因此,要在实验室教学的改革中,要注重对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考查,加大对实验课程的考核的学分比重,让学生重视对实验课程的学习。

三、实验室教学改革的评价

通过对公安院校的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教学的改革。第一,实现了将刑事科学技术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动手能力的有机结合,培养了一批专业知识精、实践性强、创造性强的高新尖刑事技术人才;
第二,提高了实验室教学师资力量的建设,促进了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教学的改革,调整了师资结构,组建了一支实践性强的教师团队;
第三,逐渐完善了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教学体系,增强了对实验室教学的重视,使教学、科研、办案有效的融合成一体,推动了我国公安院校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教学的改革,为我国的公安刑事机关培养了一批动手实践性强、逻辑思维强、专业知识精的公安形式人才。

参考文献:

[1]季敏,郁军海,朱斌.警察院校招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开放实验教学模式研究[J].中外教育研究,2010,(2).

刑事技术论文范文第3篇

过去,我国刑法学和立法学研究很少涉及刑事立法技术问题,偶尔涉及也仅限于对罪状表述方式的分析。这样造成我国刑事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刑事立法技术问题亟待加强研究。本文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对刑法中总则与分则、普通法与特殊法、列举与归纳关系问题加以探讨,总则规定的内容具有共性,它指导着分则内容的正确实施。分则规定的内容具有个性,它是总则内容的具体化。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总则的优点是能使法典结构简练,但也有不够明确的缺点;
分则的优点是能使法典条文明确,但也有不够简练的缺点。为了使法典既简练又明确,刑法典采用总则、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总则、分则二者的关系遵循共性与个性关系的逻辑原理,使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在不违背总则的原则下,分则得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当然,如果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以总则进行定罪处罚。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是面与点的关系,使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一般来说,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适用,但是,特殊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普通法与特殊法互相配合,就严密了法网,提高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程度。列举法与归纳法这两种立法技术在刑事立法乃至整个立法活动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列举法简单明了,让人一目了然,但是不能穷尽。归纳法从大处着眼,覆盖范围广,但是往往不够明确。为了既严密法网又明确规范,我们应用这两种立法技术时,应当注意列举要尽量穷尽,归纳要尽量让人明知。以求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技术,从而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执法统一以及公民理解和掌握法律。

关键词:

刑事立法技术 罪刑法定 总则 分则 普通法 特殊法 列举 归纳

一、 刑事立法技术的概念、范围及其意义

(一) 概念

刑事立法技术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是使立法技术科学统一、可行的基础。虽然刑事立法技术看起来只是一个有关法律内容科学表达的形式问题,但从执行和守法的角度看,它其实又是一个内容问题,立法技术的完善与否关系到罪刑事定、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的实现。[1]

一般来说,立法技术是指关于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规程和方法的总称。立法技术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立法技术指关于法律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系统化以及法律条文的修辞、逻辑结构和文字表达的规则等。广义的立法技术出了包括上述狭义立法技术范围之外,还包括:1、关于立法机关组织形式的规则,包括立法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任期、会议形式等;
2、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则,包括提出和讨论法律草案,通过和公布法律的形式等。

鉴于立法机关与组织形式的规则、立法程序的规则等问题是所有立法的共性问题,跟刑法内容不甚紧密,在此,我们仅就狭义的刑事立法技术加以探讨。

(二) 范围

根据通行的关于狭义的立法技术的观点,刑事立法技术的范围包括:1、刑法的延续技术。即刑法的承前启后或立、改、废技术问题。它要求立法者认真研究法律存在与发展的条件,既是对刑法进行修改与完善的形式和方法。2、刑法的结构技术。即刑法的结构形式。它要求刑法的各章、节、条、款、项、目及条文内部要素中的罪名、罪状、法定刑应当安排得统一、合理,与法律的内容保持一致。3、刑法的语言技术。即刑法如何使用语言、文字,合乎逻辑地表达法律的精神。它要求法律内容必须表达明确,语言要简洁、易懂、通俗、正确地反映法律规范的立法原意。

(三)意义

一部好的、完整的法律,其立法技术的运用起着关键的作用。完善刑法的立法技术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目前在我国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中却遇到了现实的冲突,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由于语言文字本身的多义性,不完善的立法技术使人们对法律发生误解、矛盾的规定更使立法者不知所适从;
而立法中有些只有假定,没有处理和制裁的规定,则使司法人员无所适从。因此,罪刑法定必须是罪刑的明确、唯一的规定,否则,罪刑法定只是形式上的,实际上还是由人定。

2、有利于执法统一。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使刑法中很多问题的界定和判断交给了法官。法官不是立法者,立法技术上的缺陷,造成了立法权的旁落,也导致了执法上的混乱,“执法必严”就必然有了水分。只有改进立法技术,才能使执法者对法律有统一的理解。

3、有利于公民理解和掌握法律。我国现行刑法的技术上的缺陷,使法律专家也对某些问题上的理解众说纷纭。“立法者的谦虚成了理论界的骄傲”。因此,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应充分尊重我国公民文化素质的现实,在协调统一的同时,还要能明确、易懂,在用法上是充分尊重中国语言文字的特色和含义,使刑法能够真正“布之于百姓”。

二、 刑事立法技术与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之实现

法治国原则作为现代民主宪政的一般指导原则与理念,要求对干涉公民自由的行为首先应从立法上加以规定,以实现法的安定性。对这种基于人权保障的要求波及刑法领域,便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生。由此,罪刑法定主义便成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国原则。是否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及其施行程度如何,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自1997年于新修订的刑法典中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地位以后,朝着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进程迈进了极其重要的一步。

(一) 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涵义

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由刑法条文明确予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为刑。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主义之“法定”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成为罪刑法定主义的重要派生原则。因此,刑法条文必须清楚地规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是用清晰的语言描述对犯罪的规定,对于概括性或模糊性的表述尽量不用或少用,以使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从最伟大的哲学家到最普通的公民都能一眼看明白。”刑法规范是否达到明确性的基本要求,是检验现行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要求的技术标准,也是立法者制定未来法律时必须遵循的宪法义务。尽管刑法规范明确性原则是对全部刑法规范的要求,如基本原则、效力范围、因果关系、排除犯罪的原因、犯罪的表现形态、量刑的情节等,但意大利学者一致认为,其核心是“要求对犯罪的描述必须明确,使人能准确地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即立法者必须用明确的语言描述各种犯罪具体的犯罪构成。所以,不少人干脆就将罪刑法定主义的明确性原则称为“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或者“构成要件典型性原则”。

由于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原则能够明确立法意旨,能够有效划分刑罚权的界限,能够防止司法擅断,能够给公民提供安定的法准则,以便准确地预见自己的行为,最终有效保护公民的自由。“如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准则,比方说,由于模糊的、不精确的法规而受到侵犯的话,那么我们能够自由地去做的事情就同样是模糊的、不精确的。我们的自由的界限便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行使自由就会产生一种合理的担心,从而导致对自由的限制。”因此,“通常对罪刑法定原则真正构成危险者,并非类推而适用法律,而是不明确之法。”明确原则因此可以说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最重要原则。

如果法律规范不明确,即使罪与刑都由法律做出规定,仍然难以做到准确定罪量刑。过于笼统、粗略的立法规定,只能徒增司法的随意和难度。一方面既可能因其具体含义不明难以适用而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又可能诱使权力滥用,导致出入人罪,宽严皆误。因此,最大限度地实现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当然是我国刑事立法上永远追求的目标,这对于法治建设相对落后的我国来说自不待言。但是,对于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实然状态也应该以科学的态度勇敢承认,以使我们在追求明确性目标的过程中不至走入极端,不至于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客观地说,新刑法将罪刑法定做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于刑法第3条之后,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法治观念已经大为改观,但同时还有许多地方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善。

(二) 刑事立法技术的应用

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实现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如立法正确指导思想的树立、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刑事立法技术的完善等。由于过去我国刑法学和立法学研究很少涉及刑事立法技术问题,而刑事立法技术问题对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在此,我们就着重对刑事立法技术的完善进行探讨。

过去,刑法学所关注的立法技术问题,往往仅限于对罪状表述方式的分析。诚然,罪状描述方式的多样化,为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方式提供了必要的选择余地。但就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而言,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应主要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来阐明其犯罪构成的特征。如果有必要采用引证罪状或参见罪状的方式,则所指行为的特征应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得到具体反映。这里着重探讨的是另外几种对增强罪刑法定明确性有积极作用的立法技术问题。

1、总则与分则

(1) 我国刑法中总则与分则关系问题检讨

总则规定的内容具有共性,它指导着分则内容的正确实施。分则规定的内容具有个性,它是总则内容的具体化。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总则的优点是能使法典结构简练,但也有不够明确的缺点;
分则的优点是能使法典条文明确,但也有不够简练的缺点。为了使法典既简练又明确,刑法典采用总则、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总则、分则二者的关系遵循共性与个性关系的逻辑原理,使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在不违背总则的原则下,分则得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当然,如果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以总则进行定罪处罚。[2]

就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看,还有很多地方值得检讨。现行刑法总则结构基本上沿袭了1979年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当前刑事司法的变化和刑法科学的发展,在与刑法分则关系的协调上,其存在下列问题:

① 刑法总则的涵盖范围过小,有必要进一步充实其内容。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保安处分、刑罚和保安处分的执行等内容。对刑事责任虽然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对刑事责任的概念、依据、实现方法没有作系统规定,有必要补充增加上述内容,以完善刑法总则内容。

② 刑法总则的有关章的排列顺序与分则条文的排列顺序不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可以调整为: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三章刑事责任;
第四章刑罚;
第五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章保安处分;
第七章刑罚和保安处分的执行;
第八章其他规定。这种刑法总则结构能够体现刑法适用的内在逻辑规律,即:一般原则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受刑罚或者保安处分,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或者保安处分,达到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其他规定”的内容重点是关于名词含义的规定,其效力涉及总则、分则和负责以及其他刑法规范等整个刑法范围,因此应将它列入总则。这样刑法总则就真正地统领指导刑法分则,刑法分则也便是真正的刑法总则具体化了。

按照当代科学性法体系来衡量,刑法分则存在下列问题有必要进行改进:刑法分则章、节、条结构规定的不统一,不协调。刑法分则共分10章,其中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章下分别设八节、九节,在节下设条,其他各章,在章下直接设条没有节的规定,这种结构显得非常不协调;
各章规定的条文多少相差很大;
刑法分则条文的设定很不一致,有的一条规定一种犯罪,有的一条规定集中犯罪,有的几个条文规定一种犯罪,还有些条文没有规定犯罪,致使规定一些解释性的内容,显得条文规定很不统一。例如,刑法分则对贪污罪的规定就分别规定在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394条、第271条、第183条中,既分散又不集中,更不便于适用。走私毒品本应归并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专节规定中,却生硬地规定在毒品犯罪之中;
将第五章中“毒品”解释规定在这节中,显得不伦不类,既有损于刑法结构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也便于对刑法的理解和实施。

(2) 总则与分则立法技术的完善

在总则方面,除了进一步充实刑法总则内容、调整有关章的排列顺序之外,应当进一步健全刑法总则中每章下设的节,同时将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规定移到刑法附则中。这样可以使每章内容清楚,便于对刑法总则内容的理解和运用。

在分则方面,应作如下完善:①分则应只设章、条,不设节。将所有的犯罪严格按其同类客体分类,如将金融诈骗罪归类于诈骗罪中,每类犯罪为刑法分则的一章,可以比现行刑法规定十章多几章,但也不宜规定太多章,宜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章下设的节犯罪合并为几章犯罪,从而使每章规定的犯罪趋向相对平衡。②刑法分则条文设置上坚持一条一罪的原则,取消一条文规定数罪和数条规定一种犯罪的立法模式。例如,所有贪污罪都规定在刑法第382条中,其他条款不再另作规定。③统一刑法章罪排列顺序标准,力求完全按照同类客体社会危害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④解决罪名阙如问题,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补充新罪名。

2、普通法与特殊法

(1) 我国刑法中普通法与特殊法关系问题检讨

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是面与点的关系,使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一般来说,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适用,但是,特殊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普通法与特殊法互相配合,就严密了法网,提高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程度。

(2)在处理普通法与特殊法关系问题方面,现行刑法典有一些地方需要检讨。1979年刑法中存在“口袋罪”问题,现行刑法分解了这几个“口袋罪”,可为使立法技术的一大进步。这是因为“口袋罪”问题不利于罪刑法定明确化,不利于执法统一。“口袋罪”罪名抽象广泛,罪状模糊、笼统,法定型与具体罪行缺乏对应性,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多弊端。新刑法对“口袋”进行了详细分解,使之罪状清晰,罪行结构合理,合理地处理了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但是,现行刑法中还存在着一些普通法与特殊法关系处理不当的问题。如:诈骗罪问题在刑法分则中分成普通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两部分规定,金融诈骗罪又分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金融凭证诈骗罪等,内容庞杂,但漏洞百出。还有从“口袋”罪中分解出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更是问题丛生。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对这一问题认识不一,分歧很大。[3]

(3)普通法与特殊法立法技术的完善

新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一种概括的罪名,除此外还在其他章节中规定了一系列诈骗罪,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外汇罪等。这些诈骗罪有共同的特点就是以虚构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只不过是诈骗的具体手段或者财务的具体性质不同而已。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即是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从节约法律条文看,将所有的诈骗罪都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分别规定处不同的法定刑是完全可以的。所以,我们可以将所有诈骗罪都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可以充分考虑各种诈骗犯罪行为的处刑轻重,使其定罪处罚都协调。

此外,新刑法第397条规定,凡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都要按照有关的具体条文规定定罪处罚,不能再按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对渎职犯罪的概括规定仍然是一个“口袋罪”,违反了普通法与特殊法之间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亟需对此加以完善。我们可以在修改刑法时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分别设立专条规定,对各自的犯罪构成、法定刑分别作出规定,并表明其概括方面的罪名。

3、列举与归纳

(1)我国刑法中列举与归纳关系问题检讨

列举法与归纳法这两种立法技术在刑事立法乃至整个立法活动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列举法简单明了,让人一目了然,但是不能穷尽。归纳法从大处着眼,覆盖范围广,但是往往不够明确。为了既严密法网又明确规范,我们应用这两种立法技术时,应当注意列举要尽量穷尽,归纳要尽量让人明知。

综观我国刑法中列举与归纳着这两种立法技术的运用,要检讨以下这些内容。我国1979年刑法中,存在一条多罪,甚至一款多罪,并共用一个法定刑的情况。这就是列举式罪名,也称并列式罪名。如1979年刑法中第122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与贩运货币罪,第121条规定的偷税罪与抗税罪、第128条的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第151条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与抢夺罪,第157条的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等。这种列举式罪名的弊端是很多的。首先,它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列举式罪名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二个个罪名间社会危害性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共同法定刑体现不了个罪在不同行为时的罪轻罪重。其次,它与选择性罪名很相似,都可以多行为加对象的形式出现,立法上没有区分标志,司法中只能根据理论和司法人员的个人理解加以区分,导致罪数混乱,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无从落实。再次,列举式罪名造成了罪名概括上的困难,即概括为一罪还是数罪不确定。可是,新刑法在取消了部分列举式罪名的同时,却仍然保留了1979年刑法的第105条、106条列举式罪名,将其确定为114条、115条。

此外,新刑法对归纳法的应用也很不够。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修订后刑法没有标题式罪名。这就使司法人员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学习、交流与引用法典等时无所适从,对哪一种罪名概括正确难与决断。二是由于立法者立法时没有考虑将来罪名成为问题,有些罪概括起来十分困难,如第130条就不得不概括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罪”,十分冗长,简化起来也较困难。

(2)列举与归纳立法技术的完善

为避免列举式罪名带来的后果,目前可通过立法解释,明确指出那些为列举式罪名,哪些是选择性罪名,并确定各自定罪量刑的一般规则。当然,最好是通过修改刑法彻底废除列举式罪名,做到一条一罪,这有利于罪刑法定明确化。结合刑法第116条等来看,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等8种罪名分别集中在4个条文中,特别是将这几种犯罪的加重处罚集中规定在刑法第119条中,既违背一条一罪的立法原则,又使具体犯罪的规定上有些混乱,失去个性,不便于理解,也不便于适用。因此,我们应对每一种具体犯罪设单条规定。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否定以列举具体行为的方法补充描述罪状或者对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后果加以列举的立法技术。这种列举法有助于明确罪状的行为界限和其他构成要件的特定内容,是提高罪刑法定明确性程度的有效方法。

另外,在修订刑法时应在具体犯罪的条文之前标明该罪的罪名,这虽然增加了立法责任和技术要求,但是为刑法分则条文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概括罪名,是一项必须要做的工作。罪名是对具体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司法机关和学者在命名时,可能对立法原意的理解有所偏差,从而影响准确概括命名。而且还存在不同司法部门以及各地地方司法机关如何协调统一使用罪名的问题。立法者对刑法规范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原意最为了解,也最有资格准确地概括罪名。因此,应由立法者对罪名进行概括,这样既可避免司法机关使用罪名时出现混乱现象,又有利于一般公民领会刑法规范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实质,更有利于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实现。[4] 注释:

刑法是我国针对刑事犯罪的有关针对性很强的法律,刑法的语言文字不但要合乎逻辑,且每字都有严格的含意,因为法定准绳、文字语言不准确在执法中就会有偏差或由于概念模糊而造成错案。本文在立法概念范围等方面比较详细的作了论述,就是想通过研讨使法的内容科学、完善、公正。

参考文献:

[1] 高一飞. 刑事法的特色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95.

[2]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6

[3] 周其华. 刑法典问题之全景展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88-210

[4] 刘艳红. 齐文远.刑事立法技术与法治国之实践――简论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实施

刑事技术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 刑事技术 联系 实践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的任务与依法治国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公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是人类智慧的最高成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所以刑事诉讼法涉及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权力的行驶。而这一系列的权力的行驶的法律依据与逻辑推理都与物证技术栖息相关!物证技术广泛运用于刑事诉讼过程当中,以物证和刑事技术为对象,以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实施法律、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研究应用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有关物证的专门性问题。

一切事物都是时间的函数,法律和无证技术都是时代的产物,是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就物证技术而言不得不提到同一认定和种属鉴别,不仅如此还有刑事摄影技术、显微镜技术、光谱技术、色谱技术、电泳技术等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使用方法。细分又可分为痕迹检验技术、文件检验技术、刑事图像技术、理化检验技术、法医检验技术、生物物证检验技术。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刑事技术在侦查、和审判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刑事技术作为侦查工作的重要取证手段,介入侦查工作最早、时间最长。从勘验犯罪现场开始直到最后破案,在立案、初始侦查、深入侦查、并案侦查和破案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审判活动中,运用刑事技术对与犯罪活动相关联的各种物证进行鉴定,使这些无证成为可靠的科学证据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物证技术正是通过对其各个分支学科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丰富的内容武装刑事诉讼的工作者,使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刑事技术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工作中运用自如。正以为物证技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相联,所以它适应并切合了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手段,更便于打击犯罪,这也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精神,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逻辑严密清晰,完善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在过去的一百年左右的时间里,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个人主义思想在其物质方面发生了巨变。有生产力解放出来的自由竞争生产关系成为了促进个人堕落的社会疾病。人们为了个人主义而摒弃了诸多集体思想,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财富被控制在越来越少的醒悟较早的精英手中,而政府为了顺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也允许了种种不成文的特权予他们。结果政府和大公司在最高程度上融为一体,难以再割舍分离。也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从而在法律和刑事技术领域出现了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侦查和检验取证工作。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法律纲领上的治国理念,他更需要法律条款的落实和贯彻,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和展开,这样才能让纲领具有指导性意义,让细化的条文ο附诘乃痉ǔ绦蚝臀シㄐ形有约束力。所以,刑事诉讼法和物证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就是如此。比如,刑事技术下的笔记检验、印刷文件检验、伪造印章印文鉴定就在该领域屡立奇功。就笔迹鉴定而言,他的鉴定需要按照符合法律效力的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的客观意见,需要符合法律的思维和逻辑为前提,从而才能谈得上对物证鉴定技术的有效利用,否则不然。实践证明,专业鉴定人员在不断实践中发现每个人的笔记不同,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由于在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的学习和训练过程中,每个人所具备的主客观条件不一样就形成了人们各自不同的书写习惯,作为书写习惯外部表现的笔迹当然也就因人而异,这就是笔迹检验笔迹鉴定的原理,同时也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证据提供了法律效力上的依据。根据这样有法可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思维、法律程序与法律逻辑才能真正环环相扣地做到了依法治国,才是从头至尾地贯彻落实好依法治国的方针,才是完全领悟到依法治国的精髓。所以依法治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这三者看似关系不大,实则是缺一不可。第一者为后两者提供了总体性纲领和指导思想,刑事诉讼法承接依法治国做出一系列细化的法律成文规定,也启迪并规范刑事技术的运用与发展方向。而刑事技术在大纲领和细化的法律条文和法律逻辑指导下,在明确的方向上不断迎难而上解决疑问,攻克难关、斩获硕果。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技术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看眼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住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119条更加明确地指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些规定显而易见是开展物证技术工作的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诉讼发明文规定与物证技术密不可分,两者是指导与实践的结合,是理论与验证的交叉,是刑事诉讼法律赋予物证技术专门机构的权利,也更是相关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他的存在是为了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规则。与时俱进地规范犯罪侦查的各个环节,为其提供法律依据,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诉讼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办事,如在物证技术的现场勘察、物证提取、物证检验、物证保存等都有较为细致的规定。既不能随意改变,也不能为所欲为,当下的物证技术无论是明文规定或者习惯渊源都无一例外。

三、对衔接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技术的主体的辨证认识

刑事诉讼法犹如一个系统,而刑事技术是其子系统之一,毫无疑问要把这两者联系起来,其纽带就是侦查人员和物证技术人员。刑事诉讼法系统的整体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刑事技术子系统的功能的局部完善,而想要达到整个系统的功能最大化最完整化,就得强调人的主体作用,调动和挖掘人的主观能动性。傅雷曾经说:“不经劫难磨炼的超脱是轻佻的。”这句话至为深刻。人和法律都是在顺境和逆境中同时进步的,顺境的动力就像发动机必不可少,它激励着整个刑事诉讼法律系统和刑事技术的进步,在程序中取得司法秩序的成功,在刑事技术中去的案件破获的喜悦都是振奋人心的历史主流,这一切主要归功于司法人员、侦查人员和物证技术人员等。在我看来逆境更是一笔财富,丘吉尔如是说:人类在失败中获得的知识更值得发人深省。毫无疑问侦查人员和物证技术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曾伤痕累累,在失败和曲折中不断总结失败的教训和经验,这是顺境所不曾积累的宝贵财富。法律人的成功需要保持个性的独立,他是星辰闪耀着专属的光辉,他是孤鹰彰显着卓尔不凡承载着人生远航,纵观古今成功人士皆保有其独立个性,不轻易拜倒在潮流世俗的脚下。佛曰,一滴水要使他永恒就把它放入大海。部分总是要依赖整体才能得以生存,但部分也有相对独立性,每一滴水汇成的大海是蔚蓝的,然而每一滴水又不都是无色的。

四、 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技术的实际运用

案例:“张某28岁,男,因持刀抢劫致人死亡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们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张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持刀抢劫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个案例上既有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也有刑事技术的多处运用。首先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方面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得知,为了确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所以大部分对张某的定罪依据都来自于刑事技术关于指纹、痕迹的检验结果。本案凶器上的指纹和张某右手手指指纹完全吻合,凶器的形状和痕迹与受害者被害的致命与非致命伤口完全吻合。张某长期居住的场所发现5kg白色粉末物品,经鉴定是我国所禁止且严厉打击的犯罪,这些都是刑事技术为刑事诉讼过程所提供的有力证据。刑事科学技术的勘察和检验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进一步有助于提高该案件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程序中的公正性和弘扬诉讼程序的威严性。

刑事诉讼的刑法执行机关监狱也离不开刑事科学技术的运用。我国的监狱就好比一个个铁打的营盘,而罪犯就是营盘中流水的兵。从实际的可行性角度出发,监狱的在押犯处于相对较稳定的秩序和状态当中,这也为采集DNA数据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使DNA数据库在监狱的建立成为了一项切实可行的工作。与此同时监狱系统的DNA数据库也可以通过联网或其他方式及时地传输到国家其他需要罪犯DNA数据库的系统当中。DNA数据是刑事科学运用得比较前沿的部分。与此同时我们需要知道,随着科技全球化加快,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科技创新成为发展中国家寻求突破和跨越的根本途径。近年来,发达国家普遍改变了长期对科技发展的不干预政策,大幅增加研究经费,把争夺科技制高点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面对发达国家咄咄逼人的发展态势,中国更应加快树立自主创新的信心与决心。DNA数据库的自主创新,一是加强原始性创新;
二是加强集成创新;
三是在广泛吸收全球科学成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充分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但由于罪犯的新增、假释、保外就医、刑满施放等复杂多变因素。若公安或其他国家机关要取代监狱对罪犯的DNA数据进行统计,也必然要通过监狱系统作为其建库的“桥梁”。那么其所消耗的警力、物力、财力、成本等相对于监狱系统自身对罪犯的DNA数据统计都会大幅度提高,并且在相对较复杂的工作环境和程序之下,DNA数据提取过程中的精确性、安全性和效率也会有所降低。而监狱系统自身在长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制度下,在监狱干警以其安全稳定的工作方式和高效率的管理方法的基A之上,则可以建立较完善的“提取、储存并广泛运用的监狱DNA数据系统”。所以从全面而符合我国当今国情的角度出发,监狱系统自主地对罪犯DNA数据库的建立不但减少了国家财政开支和警力的投入而且更加准确、安全和高效,更可以长期持续地维持DNA数据库的更新。可谓是以最少的消耗使国家的利益最大化,以最佳的方式保证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运转。刑事科学技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还可以使刑法执行的到科学支持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王彦吉,王世全.刑事技术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黄群,朱东风.刑事图像技术的未来与发展[J].影像技术,2005,(02).

[3]伍志锐.论见听资料的审查与认定[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03).

[4]孟建国.视听资料检验技术方法的比较研究[J].警察技术,2004,(06).

[5]周艳玲.实施人犯辨认照相标准化的途径[J].警察技术,2002,(0l).

[6]郝新华.犯罪嫌疑人辨认照相规则的修改与完善[J].刑事技术,2007,(02).

[7]余华,吴新原.数字图像处理在尸体面貌辨认照相中的应用[J].政法学刊,2000,(0l).

[8]廖翔.刑事案件现场照相新特点及应对[J].警察技术,2007,(04).

刑事技术论文范文第5篇

一、刑事科学技术改革的必要性

1.刑事科学技术重要的战略地位

刑事科学技术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律,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原理与方法,研究查明事件法律性质,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预防犯罪规律的科学技术手段与方法的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

它将现代物证摄影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检验技术、法医检验技术等高新技术与传统刑事技术相结合运用于侦查破案,使原有单一的“勘查访问、摸底排查”等破案手段向“现场采证、鉴定查询、科技破案”转变。

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始终以法律为指导,以技术为基石,时刻保持与现代科学技术的结合,为打击犯罪提供技术保障,为侦查起诉提供证据保障。[2]

2.刑事科学技术重要的学科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中国法制不断健全和普及,讲证据、重证据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大背景下,刑事科学技术作为侦查的关键手段,是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的重要工具,刑事科学技术必然是武装公安人才的必备武器。相应地,在各大公安院校课程建设中,刑事科学技术学科建设必然是重中之重,它的学科地位自然毋庸赘述。[3]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教学困境

据统计,全国刑事警察约16万左右,刑事科学技术人员不足3万人,仅占18%;
另外,刑事科学技术人员除担负大量的日常性现场勘验还担负不同类型的检验鉴定工作,这种“一警多用”的现象对刑事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回溯到刑事技术人才的培养问题,我们深思当今各院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教学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以铁道警察学院公安技术系150名学生为研究对象进行了调查,得报告如下:

从以上报告可得出如下刑事科学技术教学中存在以下问题:

1.实训教学薄弱,课堂技能训练不足

从上述报告可看出,83%的学生愿意从实训课中学习知识,只有13%的学生喜欢理论课。而实践中刑事技术教学设置以理论为主实训课为辅,没能考虑受众需求,进而影响学生学习效果。[4]

再者,公安专业刑事科学技术实训教学主要遵循传统模式开展,即完全遵照教材或实训手册既定步骤要求学生操作,并且短暂的实训课程使得老师不能对每一位学生在实验中遇到的不解之处进行指导,更没有机会进行再次实践操作。这种实训模式让学生在教学中处于被动地位,也限制了学生实际操作思维和动手能力,并且与学生参与的公安实践工作脱节较大,所以93%的学生反映实训课按部就班无实践指导意义。再者,因个体智力、能力等存在差异,传统实验教学限制了接受能力强的学生探究新问题,也让基础差的学生越感困惑,造成学生不重视实训教学,怠于思考和探究新知识。

2.课堂互动环节薄弱,教学效果单一

在课堂教学中,多数教师采用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即组织教学、复习旧课、讲解新课、巩固新课、布置作业的五段教学法开展教学,并且授课中紧遵教材多以讲授为主,课堂上缺少与学生交流互动,教学方式可总结为:我讲,你听;
我说,你记;
我问,你答。

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存在,并使教材成为了禁锢学生拓展思维的枷锁。

3.培养目标不明确,学生抓不到重点

多数教师备课充分、知识渊博,他们迫切希望传授更多知识给学生,因此在短暂的课堂教学中开展“满堂灌”式教学,追求“大而全”的教学目标,忽略了对某些重点知识进一步详细讲解。

这使得学生并不能吸收被授予的全部知识,并且在盲目听讲中难以把握教学重点。再者,大学教育与初高中基础教育不同,大学教育强调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要求学生在课下补充阅读加以深入研究,而“满堂灌”式教育方式让学生难以在课上把握重点,进而在课下也难以开展有所侧重的自我学习与深入研究。这就使得学生的自我学习事半功倍,进而导致知识滞后,学意倦怠。

4.学生对考试课与考查课认识差异较大

刑事科学技术课程设置中常分为考试课和考察课,如痕迹检验、法医学、文件检验等实践价值大的课程均以考试课形式开启;
特殊痕迹检验、声纹鉴定、测谎技术、人像检验技术等新兴但实践价值依然较高的刑事技术学科则以考察课形式开启。

而学生对考试课、考查课重视程度存在明显差异,调查表明67%的学生认为只有考试课重要;
13%认为考试课与考查课同等重要;
20%重视考试课,考查课视教师而定。据分析得知大多学生只在乎期末考试成绩,因此将考试课视为重点,对不参与期末考试的考查课则任课教师要求严格与否而定。这种以成绩为目的、以教师为中轴的学习态度,使学生忽略了课程带来的知识财富,错失了学习新技能的机会。

5.刑事科学技术教材更新缓慢,实践运用与理论脱节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刑事科学技术的知识更新更加迅速,而刑事科学技术教材却在某些原因下更新缓慢,内容与实践脱节,导致大多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无法充分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并逐步产生“课本知识无用”的意识。

三、刑事科学技术教学改革的措施

1.改革学分制度

笔者分析了刑事科学技术学生的思想状态,发现:大一学生思想起伏较大,而在大二大三过程中随着专业课程的深入,学习状态将会产生两极分化现象。究其原因,一是大一学生刚从高中学习状态过渡到大学,此时他们仍有渴望学习、愿意学习的动力,但随着大学“自主式”学习的慢慢融入,一些自控力较差的学生会产生惰性。二是在入学后,学校未及时对学生进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的分析与培养,导致大多学生在入学一年后不能明确目标,内心感到迷茫,不知所云。笔者认为,针对以上情况,可对本科学生进行学分体制改革计划

该计划主要结合学分,在不同阶段对其进行刑事科学技术实践探究,循序渐进,使学生时刻产生探究意识,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和实践技能。例如,对大一学生可以组织关于物证技术的小型案发事故现场,在校园某一范围内设立“刑事技术实验园”,使学生在该范围内发现、探索刑事技术的奥秘,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并组织相关讲座,充实学科概念,扩展专业视野,使学生对刑事技术热爱并主动探索。[5]

在大二、大三年级,可实施学分增加模式,激励学生对刑事科学技术学的思考。此学分制度不同于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而旨在培养学生探索与创新能力。以学分作为激励,鼓励学生去从多角度分析理解刑事科学技术,若对于在刑事技术方面有新奇发现,并用论文或其他形式获得认可,以此为据增加学分。这不仅打破了公安院校传统教学学分模式的困扰,还鼓励了学生开拓创新,为有能力、有潜力的未来刑事科学技术人才提供施展才智的平台。

2.改变“重理轻实”思想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而刑事科学技术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主要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以满足公安实践需要。为彻底消除“重理轻实”现象,必须打破传统教学观念。首先,根据所学知识,培养学生自主设计实验,独自完成实验的能力。其次,增加实践课堂教学时间,使学生有充分时间去思考探究。再次,为从根本上杜绝重理轻实的观念,笔者建议将实践课单独设课,予以独立考核。这将是克服“重理轻实”现象的最佳途径之一。

3.改革教学方式

1.改变灌输式教学模式,优化课程结构

在传统教学中,灌输式讲授几乎占据了大量课堂教学时间,却忽略了学生接受能力。在课堂上,教师要尽量创造“教学互动”的机会,多与学生交流,有助学生思维的开拓,调节课堂气氛。例如合理设问启发学生思考,通过提问明白学生知识盲点,学生也可以通过老师的提问对知识点进行巩固,从而达到课堂双赢。

2.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技术,提高教学效果。

利用多媒体教学是当今各学校教师授课不可缺少的方式之一,教师应当合理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并丰富教学手段,使课本、科技、学生接受力融为一体。

3.优化课程考核方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态度。

合理设置考试课与考查课,帮助学生纠正考查课不重要的认识,指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担任考查课的教师在教学中应更多一份辛劳和付出,在教学中以精彩的教学内容、活泼的教学方式吸引学生注意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严格要求学生,并制定合理有效的考核标准,如,将平时表现、课堂听课状态、积极回答问题参与讨论、积极参与实践报告和总结制作等纳入考核范围,优化考查课考核机制,以此提高考查课教学效果。

4.及时更新教材,丰富教学资料。

刑事科学技术日益更新,现有课本知识全面、基础性与理论性较强,很适合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学生进行基础学习。但教材内容缺点在于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考虑到教材的系统性和全面普及性、传承性,要求教材应具备稳定的体系结构,所以教材一般不会有本质变动。

笔者认为,教师可将新知识、新技术的运用、实践部门的新理念等知识以知识链接、扩充阅读等形式形成教辅资料加以优化,以此补充教材的知识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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