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诚信论文【五篇】(完整)

当前,大学生失信现象屡见不鲜。作为培养金融行业一线人才的应用型金融院校,如何进行诚信教育,塑造他们的诚信品质,规范他们的诚信行为,增强诚信教育的实效性是一个非常重要问题。一、诚信教育的内涵诚信教育主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诚信论文【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金融诚信论文【五篇】

金融诚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院校 诚信教育 诚信体系

当前,大学生失信现象屡见不鲜。作为培养金融行业一线人才的应用型金融院校,如何进行诚信教育,塑造他们的诚信品质,规范他们的诚信行为,增强诚信教育的实效性是一个非常重要问题。

一、诚信教育的内涵

诚信教育主要是向学生传授诚实守信的价值观、道德观,在此基础上形成诚实守信的一种行为规范,形成勇于承担责任、诚实待人、乐于助人、言行一致、实事求是的品格和态度。

二、大学生诚信问题及原因

目前,在大学生中,不讲诚信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骗贷逃贷、学术抄袭、编造实验数据、考试作弊、制造虚假履历、随意违约、拖欠学费等方面。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诚信教育的知识体系不完整

一直以来,我们主要从传统诚信理念出发,侧重于内在道德品质,靠自律、自觉的诚信理论进行大学生的诚信教育,而没有系统的诚信教育知识体系。

(二)诚信教育评价方式和方法不科学

在对大学生的诚信评价方式上,考核的标准不够全面,缺少记载反映大学生诚信状况的相关内容,重结果评价,轻过程评价。在对大学生诚信教育与评价方法上,轻启发,重灌输,忽视了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培养,脱离了大学生的道德基础和生活实际。

(三)对诚信的价值认识不够,诚信教育形式化,缺乏实效

虽然学校把德育放在教育的首位,但由于对诚信的价值认识不够,长期以来,学校在观念上仍多以学习成绩的好坏评价学生的优劣,诚信教育也一直被简单化、边缘化。

(四)诚信教育效果缺乏合力

学校是教育的主要阵地,但是不能忽略家庭、社会对学生的潜在影响。在现代社会,学校、家庭、社会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力,互相抵消效果的现象经常出现,使诚信教育缺少必要的生存环境。

(五)诚信教育的信用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社会诚信制度体系不健全,国内多数行业没有标准的诚信制度与机制,高校信用体系也相当不完善。大学生诚信状况缺乏信息采集、评估标准、监督管理等制度,无法进行评价、奖惩和量化考核,个人信用档案缺失。

三、应用型金融院校诚信教育的必要性

应用型金融院校一般培养具有本专业必需的金融、外语、财会、法律等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及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层单位从事储蓄、信贷、证券投资与分析、保险与信托理财、租赁等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从业人员的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所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声誉。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多方位渗透诚信理念,加强诚信教育,将金融理论教学和行业规范与诚信教育结合起来,逐步培养学生的诚实守信品格,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的稳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四、应用型金融院校学生诚信教育的几点思考

金融院校在开展大学生诚信教育时,应积极探索新的教育途径,积极利用金融行业资源,联合金融机构,结合金融行业特点,对大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诚信教育活动,使大学生在金融文化的情境中接受教育,帮助其养成良好的诚信行为习惯,从而切实提高诚信教育的实效性。

(一)积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

环境造就人。对于大学生高尚的道德品质来说,良好的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应用型金融院校加强诚信教育,切实提高诚信教育效果,营造良好的金融诚信校园文化氛围很重要。它不知不觉的影响着学生的诚信品质,已经成为影响诚信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

1.建造诚信环境。大学校园的环境布局和楼宇建筑风格,对刚入大学的学生的感受是最早、最直观的。金融院校可以在建筑风格和布局方面加大力度,在校园环境建设中融入金融诚信文化,从而强化大学生诚信教育。例如建造诚信理念与金融行业的典型标识;
以“诚信报告厅”、“某某银行教学楼”等诚信术语、金融机构名称命名建筑设施等。处处渗透金融诚信文化,让学生时时感受金融诚信。

2.加强校风、校训教育。对于一个大学,校风、校训是长期的精神积淀,是学校校园文化理念重要体现。开展校风、校训教育,紧密的将培养大学生诚信意识、积淀金融诚信文化和学校育人宗旨与校风学风建设结合在一起,让学生在逐步认识和了解学校的大学精神过程中,进一步认识金融诚信。

3.强化教师的“示范作用”。大学是每个学生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重要阶段,老师的影响非常大。作为诚信教育的施教者,每个教师的诚信高尚品质全面而深刻的影响着学生,示范性强烈。如果教师不能在此方面为人师表,一定会对学生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势必削弱诚信教育的效果。因此,必须强化教师的“示范作用”,使得每个教师做诚实守信的模范。

(二)融合学校和行业企业的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效果

单纯依靠理论教学,学校的诚信教育效果是有限的,应该积极与金融部门合作,共同实施诚信教育,从而有效地实现学校和行业的一体化,共同提高教育效果的完整性。

1.共同参与课程教学。在进行课堂教学时,应强化与相关金融行业企业的联合,设立诚信教育的独立课程,由学校和金融行业企业相关人员共同课程化教学。可以围绕诚信文化和金融职业道德等教学内容,用不同的视角,深入的分析和讲解诚信文化和金融伦理知识,不断强化理论教育。

2.共同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作为金融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金融院校应紧密结合金融行业的特点,联合金融行业,共同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关于诚信方面的主题教育活动。例如,可以邀请行业人士以“金融诚信”为主题作讲座报告,可以联合金融行业开展诚信演讲、征文、知识竞赛、辩论等活动,在金融诚信方面深化学生认识,培养情感,不断养成诚信习惯。

3.通过校企合作突出实践教育。通过校企合作,建立实践教育基地,在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参观学习、志愿服务等过程中体验、熏陶和培养金融诚信道德;
通过组织学生参与金融行业诚信文明监督,对金融行业不诚信行为、不文明行为及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提高学生诚信行为的主动性。让大学生通过实践,使自己在各种金融诚信道德冲突面前能坚持正确的选择,增强社会责任感,并在社会实践中躬行诚信准则,自觉地实施诚信行为。

(三)构建金融诚信制度体系

1.建立金融诚信量化考核制度。针对金融院校学生特点,结合综合素质测评,建立金融诚信量化考核制度,对学生诚信行为进行量化考核。通过量化考核,将诚信行为与入党推荐、评奖评优、毕业鉴定等挂钩,使守信者得到褒奖,失信者受到惩罚,形成人与制度良性互动机制,有效提高诚信教育实效性。

2.设立金融诚信档案。学生诚信档案,是记载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诚信状况的档案材料,是学生个人档案的一部分。为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提高就业市场竞争力和应用型金融院校学生的社会公信力,应联合金融行业,参照行业标准,设立学生金融诚信档案。适时的将学生学习诚信状况、学术诚信状况、生活诚信状况、经济诚信状况、网络诚信状况、择业诚信状况等指标记录在案。在学生毕业时,将这份金融诚信档案与学生的毕业生档案一并提供给就业单位,从而延续学生诚信记录到社会。条件允许的话,学校可以与金融行业联合,共同建立一个统一的诚信数据管理查询系统,供学生、教师及金融机构查询及监督。

3.建立金融契约式教育管理制度。将现代经济契约理念引入金融院校的大学生诚信教育中,通过和金融行业联合,建立金融契约式管理制度,在学生、学校和金融机构三者之间建立起金融诚信的约定和协议。诸如在新生入学时,学校与学生签署《金融院校大学生诚信行为规范协议》,在顶岗实习时,金融机构与学生签署《诚信金融承诺书》等。通过这种金融契约式教育管理制度的实行,一方面使学生认识到金融诚信对自己学习、成长和就业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也使学生感受到学校和金融机构给予充分的信任,从而激励其遵守约定,管理好自己,自觉地践行诚信行为。

参考文献

[1]张阳红.《刍议大学生诚信教育体系的构建》.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9(8).

[2]曲士英.《金融高职院校培养目标视野中的诚信教育》.浙江金融,2009(11).

金融诚信论文范文第2篇

以“3h:高品质(high quality)、健康(health)、诚信(honesty) ——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2012亚太金融高峰论坛暨九鼎奖颁奖典礼8月11-12日在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圆满落下帷幕。

本届论坛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办、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联合主办,久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归云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和贵州金石矿业集团协办、北京九鼎诚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国资委前监事会主席解思忠、北京大学著名教授曹和平、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孙沛城、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健、融信资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萧辉成、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安民、韩国国际投资促进会会长郑升哲、台湾著名理财专家刘靖宇、香港银行学会行政总裁梁嘉丽、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等嘉宾领导和2000多名分别来自国内、新加坡、泰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美国、韩国的金融业精英代表参加了会议。

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金融办公室主任周道许同志代表贵州省政府致辞:2012亚太金融高峰论坛贵州首届金融博览会,是助推贵州省金融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意义深远。2012亚太金融高峰论坛提倡以高品质、健康、诚信——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理念,是符合现代金融业发展的潮流趋势,有着极强前瞻性和带动作用;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在致辞中谈到: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2012亚太金融高峰论坛贵州首届金融博览会”的隆重开幕,对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对外金融交流与合作,对于打造贵州区域金融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施西部崛起战略,积极推进亚太金融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论坛秘书长谢清顺发表了题为“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演讲,针对当前金融业发展形势谢清顺秘书长谈到:“金融界诚信体系建设应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
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界信用环境,发展金融文化;
提倡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的时代潮流。”

论坛上,中国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全球风险协会联席会长张海云、北京大学著名教授曹和平、国内著名品牌专家李光斗等行业专家学者分别就行业发展发表了主题演讲。例如:新加坡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集团经理张国全演讲的课题“诚信与专业打造终身事业寿险业迈入新纪元”、台湾三商人寿保险公司高级经理谢清辉演讲的课题“如何提高团队产能”、美国友邦人寿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罗若远演讲的课题“团队持续发展道”都吸引了众多听众,四十多位专家的精彩演讲让现场气氛持续火爆,不时爆发出会意的笑声和热烈的掌声。现场观众都表示收获良多,尤其是对于行业发展和金融从业技巧都有新的认识和领悟。

为表彰为我国金融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业务精英,以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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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力量倡导诚信服务,11日上午论坛举行了中国金融业诚信服务大奖“九鼎奖”的颁奖盛典。经过广泛推荐、专家评审、并征求业界意见,亚太金融论坛九鼎奖组委会对候选人进行了多方面的严格考核和评审,最终,来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欧阳曲波以及新华人寿的王玉娟等116名嘉宾赢得了九鼎奖银奖,来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天津、宜春、湖南分公司的91名嘉宾获得九鼎奖铜奖。中国保险协会原会长王宪章、中国保险学会前会长戴凤举、中国人保集团前董事长唐运祥、中国人保集团顾问邓昭雨等领导分别给获奖者颁奖。中国人寿连续开单冠军吕启彪、泰康人寿总公司销售高手高水岭、新加坡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集团经理张国全、台湾三商人寿保险公司高级经理谢清辉、美国友邦人寿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罗若远荣获九鼎奖,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健和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孙沛城等领导为获得九鼎奖的行业代表颁奖。

九鼎奖颁奖盛典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诚信越来越重要,诚信是客户选择银行的首要标准。

“一言九鼎”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传统。亚太金融高峰论坛自2008年设立“九鼎”奖荣誉系列以来,受到广大金融业者的热捧,表彰为我国金融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业务精英,以榜样的力量倡导诚信服务。银行业“九鼎奖”和保险业“九鼎奖”的颁发,为银行业和保险业诚信建设探索一条新路,也为未来各行业诚信品牌建设搭建了一个平台。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基,九鼎奖作为金融行业内的品牌大奖,凝聚着金融人辛勤汗水和卓越贡献,是每一个金融人心中无限崇尚的荣誉。

金融诚信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造成巨大冲击,金融学教学也面临挑战。由金融危机所引发的诚信危机、风险恐惧,是将来从事金融工作的学生必须要克服的。信用是金融市场运作的根本,一定培养学生的诚信理念;
风险理念的培养是为了防范区域风险的聚集效应;
还要坚持创新,创新理念是确保金融创新步伐与市场变革相适应的前提;
更要培养所有主体要遵法守法,金融人才的法治理念是规范金融市场与维护国家金融利益的根基。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于金融学专业学生而言,既是巨大的挑战,又是良好的机遇。在金融学专业人才的理念培养上,应着重树立金融学专业学生的诚信理念、风险理念、创新理念和法治理念。

一、诚信理念的培养

2008年美国发生的金融危机实质上是一场信用危机,是信用关系中“伦理责任”缺失的后果。在现实金融活动中,诚信就是遵守承诺契约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体系,即包括各种形式的诚信。一般来讲,培养诚信理念包括下述这样三种形式。

1.培养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所谓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就是金融活动中应该信守自己的承诺,按照自己的承诺办事。承诺实际上就是当事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因而任何参与主体都必须遵守。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已经和客户拥有了各种形式的契约,那么就应该全方位地自觉地遵守这些契约,而不是去设法逃避契约的约束,更不能曲解和修改契约的内容,甚至于去毁约。

2.培养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所谓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就是指有的当事者可能因为信息获取上的阻滞性原因而无法清楚地把握信息中的全部内容,从而不能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全部的情况;
而另外的当事者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能够全面地拥有信息,从而可以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全部状况。这种信息的非对称性,使得更多地拥有信息的一方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可以说,那种较多掌握信息的当事者,可以借助信息拥有的优势地位而欺骗信息不全的当事者,但是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却并没有去这样干,而是诚信地对待信息不全的一方,这种状况就是信息非对称下的诚信。

3.培养完全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诚信。也就是说,一方当事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并没有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是充分考虑了当事者的另一方的利益,告诉对方应该怎么做利益才最大。这种考虑对方当事者利益的诚信,是一种最高形式的诚信。完全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这种诚信,往往是当事者从对方的利益出发的,所以这种诚信可以说是一种很高形式的诚信。

二、风险理念的培养

金融是资金的聚集地,也是风险的集合体,金融创新和发展总是伴随着风险。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获益的机会。金融风险具有可测性、客观性、不确定性和受益对称性等特征,是客观的、现实的存在,这是由金融过程内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针对金融学学习,必须培养金融运行的风险理念。

1.培养认识风险的能力。广义的金融风险指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在参与金融活动过程中,因客观环境变化、决策事物或其他原因导致金融资产价值、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狭义的金融风险则指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时,其资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过程的网络化和金融关系的多样化,金融风险具有极强的联动性、广泛的渗透性和自我增强的传播特性。如果金融风险超过了承受能力,局部、个别的风险就会蔓延、传播开来,从而影响到区域、国家甚至国际范围,形成金融危机,给经济运行和社会福利造成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海啸,范围广,影响大,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这些危机和动荡不但使一国多年的经济发展成果毁于一旦,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扩大了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甚至引发政治和社会危机。

2.培养防范风险的能力。目前,就国内金融市场而言,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被推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各类资金的流动性明显增强,资金回报率高的区域会吸引其他地区资金的流入。如果该区域的资金高回报是源于投机性的泡沫化,那么该区域会很快成为金融高风险区。我们要加大了对金融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力度,并重视金融风险的评估、预警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建设,着力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三、创新理念的培养

1.金融业的发展需要创新。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经济发展的原因,更是经济发展的本质。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产生或引进的新事物,从而使得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其功能。金融创新的内容包括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机构的创新和金融制度的创新,其核心是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工具的创新主要包括规避利率风险的创新、转移风险的创新、增加流动性的创新、信用创造的创新、股权创造型创新、运用高新技术的创新和规避金融管制的创新。

2.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培养金融学专业学生全面而辩证地看待金融创新效应。通过对金融工程学等重要专业课程的学习,既要培养金融创新思维、掌握金融创新的技巧和方法,又要把握金融创新的路径和规律、正确认识和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金融稳定的关系。金融创新既具有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丰富金融交易品种、使商业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获得新的生存发展空间、增强经济主体应对和转移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率以及促进金融市场一体化等积极作用,也具有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降低金融体系稳定性、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削弱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等负面影响。2008年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而直接的原因便是美国金融创新过度,以至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滥,以及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次贷衍生品业务及其交易的放任自流,助长了衍生品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3.创新需要监管,强化金融监管理念。对中国而言,既不能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而视金融创新为洪水猛兽,抵制金融创新,也不能对金融创新监管过死。明智的策略应该是:一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对经济金融的积极作用,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中国现阶段由于金融创新不足,金融产品种类少、结构单一,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因此应完善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大力鼓励和推动金融创新,探索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途径。二要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金融监管机构应切实加强跨市场、跨境风险的监管,确保金融监管体系与金融创新步伐和市场变革相适应。同时,要弄清楚金融创新中的产品结构、层次和风险特征,研究金融创新规律,适时、适度地引导金融创新活动,把握监管力度,避免监管过度和监管缺位,探索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由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由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等转变的途径。

四、法治理念的培养

1.培养学生掌握金融法律知识。在依法治国及法律全球化的宏观环境下,金融学专业人才必须确立法治理念。在金融市场国际化、金融风险加大的形势下,政府的“政策规制”只能发挥短期效应,只有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才能形成安全的长效机制。无论国内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有序衔接,必须有金融法律制度加以有效调整。目前,中国的金融业发展面临两大挑战,一是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二是金融业发展国际化的挑战。前者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特别是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导致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流动性不强,以及金融交易的不规范等。后者主要表现为国内金融市场的“政策导向”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法律调整”相冲突,这也是西方国家以国际贸易平衡为由干涉中国金融市场的“法定借口”。因此,无论是金融专业或任何一个专业方向的本科生、研究生,掌握国内金融立法的动态与金融法律制度,熟悉国际金融体制、规则及其相关法律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培养运用法律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犹存、中国正处于金融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完善金融立法,健全金融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其一,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过度自由化和自主创新会使风险叠加,无论是国际或国内,甚至是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只能应对而不能消除。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对安全金融创新、加强系统性风险控制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律制度的确立,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与根本。其二,有利于维护中国的金融利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内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在美国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干涉下,人民币处于缓慢升值状况中。境外短期投机资金乘机而入,如果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来防范金融风险,势必会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货币危机。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国际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好各种法律切实维护中国金融利益。

参考文献:

[1]郭建新.论金融信用与伦理责任[J].财贸经济,2010,(8).

[2]曹廷贵.对于金融及金融教育理念的一点看法[J].财经科学,2002,(增刊).

金融诚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字:金融 诈骗 金融诈骗犯罪 诚实信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不过是计划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活动代明显的计划性,因此,当时金融领域内的各项活动在特定的经济体制下相对安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有很大发展,金融市场应运而生,并空前活跃,对我国整个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深入,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其中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又由于对此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健全,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同时,不仅我国如此,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也呈迅速增长的趋势,全世界每年因国际金融欺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二亿美元左右。由此可见,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中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如何有效地防止金融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时代赋予我门的一个必须完成的暂新课题。

但在此,对于什么是金融诈骗犯罪却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有金融诈骗罪这一概念,但其范围实是难以确定。因此,给金融诈骗犯罪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不仅具有理论研究的价值,更具有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法律的实践意义。本文所有对于这一主题的讨论也正是基于该定义展开的。

从金融诈骗犯罪的具体概念来看,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通俗地讲,金融诈骗犯罪即指为了骗取财产或银行信用而恶意利用来自被害人自身的弱点,使金融机构或开户单位、个人陷于错误认识,自动向骗犯交付财产或提供银行信用的行为。”[1]另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是指以骗取金融机构的财产或者信用为目的,采取虚构实是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只是金融秩序遭到破坏的行为”,[2]还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或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我们认为,上述诸种定义都未能完全揭示金融诈骗犯罪的本质,其中第一种观点的表述过于学理化,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不具可操作性;
第二种观点似乎执强调了金融诈骗对金融秩序的侵害,而忽视了金融诈骗侵害的其它客体如私人财产等,这就人为地缩小了金融诈骗的定义范围;
而第三种观点虽然很好地弥补了上述前两种观点的不足,但是,单纯以列举的方式来讨论金融诈骗的概念,注定是要挂一漏万的,金融诈骗的犯罪手段决不仅仅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3].笔者认为,要准确界定这一概念,首先应当立足于金融诈骗区别与其它任何罪的本质特征即“诈骗”,同时又必须看到金融诈骗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其有别于一般诈骗罪的特征即发生的领域在且仅在“金融领域”,最后我们须对所有形形色色的金融诈骗的犯罪手段和途径作一个科学而准确的概括,既不能陷于因过分抽象而失去可操作性,更不能为强调可操作性而使对诈骗的认定范围失之过窄。

因此,我们认为,金融诈骗应是指在金融领域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欺诈的方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或个人的信用或财产,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作为一独立的罪,其罪域极为广泛,从属罪名繁多,包括信贷犯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证券犯罪等等。

同时,金融诈骗犯罪相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它仅仅是经济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其最重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经济犯罪主要是由金融犯罪构成的。从两者的区别来看,金融犯罪不应包括一般的财产型犯罪、公职侵占型犯罪、公职挪用型犯罪、公职贿赂型犯罪、危害自然资源犯罪、伪造货币犯罪、破坏型经济犯罪、过失型经济犯罪等。因为这些犯罪行为本身并不属于金融领域内犯罪,二者的犯罪主体、犯罪的直接目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以及犯罪的情节与法律后果均不同。当然, 这里论及的财产犯罪是狭义的,一般是指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所规定的财产犯罪。

我国惩治金融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法,始于一九七九年刑法,但是囿于当时的立法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没有对金融犯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十分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只能依据诈骗罪定罪处罚。随着金融诈骗案件的多发,司法实践表明,仅凭一个笼统的、泛泛的“诈骗罪”,已很难有效的制裁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第八届全国人大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旨在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用较大篇幅规定了金融诈骗犯罪问题,明确列举出六种金融诈骗犯罪形式,即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和保险诈骗,并且将集资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死刑。在1997年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其中增加了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两种新类型的诈骗犯罪。

但是,试图仅仅依靠刑罚来控制与防范金融诈骗显然是幼稚而不切实际的,可能的情况并且被现实生活所一再证明的是重刑之下,金融诈骗犯罪不仅没有丝毫减少,相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金融诈骗犯罪在逃避刑罚制裁的进程中不断摸索、前进,并不断通过林林种种的更为隐蔽的手法继续犯罪,可以说,金融诈骗犯罪正是在刑罚的制裁与反制裁中成熟壮大起来的。

至此,我们似乎可以这么说,刑罚制裁对于金融诈骗犯罪仅仅只是一剂治标的药方,并且该药方并不是总是那么有效。

那么,刑罚是否使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控制与防范的唯一手段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从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手段来看,不论何种法律,都是凭借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途径或曰手段总括来说,无非有且仅有两种,即事前调整与事后调整。事前调整就是塑造社会关系为法律关系,使其遵循立法者意志的方向发展,从而形成一种理想的秩序,如法律对主体、客体内容的限定与规范。但是,这种理想秩序并不排除被破坏的可能,而事后调整是通过适用法律责任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一种补救方式,如适用刑罚。对于此二种调整手段,究竟该以何种手段为主,向有争议,但是,由于事后调整的外在客观性较之事前调整要来得显著,即社会对于法律责任的认知程度较高,这就在事实上似乎确立了事后调整的主导地位。但是,从纯粹意义上来说,理想秩序的建构究竟是否真的仅仅依靠法律责任的实现就可以完成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事实上,对于理想秩序的塑造与建构,更多的是需要运用事前而非事后调整的手段对之加以规制与防范。

同时,从犯罪控制论的角度来看,历来有社会预防论与刑罚报应论,纵观世界各国,对此又有一元论与二元论之分,其中二元论为我国学者所主张,认为,实现有罪必罚、罚当其罪,刑罚报应就势所难免;
而运用刑罚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社会价值,就必须坚持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社会预防论。因此,对犯罪的控制应当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并认为这是从一定社会结构出发,根据社会正义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但是,对于报应论而言,对于无限复杂的社会来说,相对有限的的刑罚手段在解决社会冲突中的适用却总是难免陷入不敷使用的尴尬境地,事实上,刑罚在解决了一部分社会冲突的同时,又制造了更多的社会冲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刑罚是冲突的解毒剂,但又是冲突的创造物。刑罚天然地具有强制性,对此谁也无法否认。但是,在现代法制国家,即使是适用刑罚,刑罚也应当将其现实强制性转化为诱导性强制。

同时,对于预防论而言,就作为预防论基础的功利主义而言,其又必须有其赖以成就的基础,而该基础在现实社会中,我们认为、事实也的确如此,必定或表现为一定的人类本性,或表现为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

而对于本文讨论的主题金融诈骗犯罪而言,我们首先不得不承认刑罚在控制与防范该类犯罪过程中的苍白与无力,这也就迫使我们必须首先抛弃单纯的事后调整方式,而更多地采用事前调整的方式,即从预防的角度来寻找一个控制与防范金融诈骗犯罪的有效途径。而已如前述,预防的基础在于表现为一定形式的人类本性或社会道德规范的功利主义。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其发生在市场经济活动当中,而根据任何法律对人性本恶的假定,即任何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私自利的人。同时,反映在市场中的最基本道德规范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即任何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或经济活动中必须诚实、不欺诈,守信用。

正是基于上述事实与条件,诚实信用原则由此确立其在金融诈骗犯罪的控制与防范领域内的刑罚替代地位。

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原则由是被立法明文规定下来并由此成为整个市场经济活动中都必须恪守的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在我国的法律渊源表现为民法通则的第四条。就其宗旨乃为维持某种秩序,而这种秩序或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平衡,或体现为一定的道德基础的可供依赖。[4]

从社会形态角度看,在犯罪控制领域内契合诚信原则是与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念是相契合的,法治理想在社会扎根,就必须说明这种社会的本质如何既能推动人们去追求这一理想又限制人们充分事项这一理想。唯此,才可能避免理想注意和行为注意认识法律秩序的错误。而该原则既有利于促成一种法治理想,又可防止上述流弊。即塑造一个道德高尚,诚实不伪的理想社会,最终使法律的适用尽可能地停留在事前调整的范畴。

从国家角度着眼,福柯指出,压制性立法的重要用途之一是能够被法律系统用来作为临时填补缺口的策略。它既是一种权宜之计,又是在市场、在社会推动诚信的首要障碍。事实上,刑罚无论经过统治者如何精心设计,都是在把人们当作强制和表演的对象,其实质是贬低人们的道德观。

诚信原则这一理念在犯罪控制领域内暗示着但并不仅仅意味着:一个人从来不能在不考虑其行为可能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影响地前提下,追求个人自己的目的,由此他的行为受到约束,该约束表现为个人由于通过认识到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的无(负)价值而自觉放弃实施犯罪地意思决定。

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其基本特征以及主要犯罪手段都是在金融领域甚至整个商业领域进行“诈骗”,而众所周知的是,诈骗实质上是对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的诈骗特性既然是对该原则的违反,那么我们便有必要从根源上去探讨为什么该原则会遭到破坏,如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贯彻该原则并防止或减少对该原则的任何破坏。

而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也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适用是在法律上的直接适用,即在市场经济参加者一方或双方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而导致纠纷或诉讼时,法官可将该原则作为一般条款直接适用,对违反者施加法律上的不利益,该种不利益即可表现为财产权利的丧减,也可表现为人身权利的限缩。

但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帝王条款,并不仅仅也不可能仅仅只在上述层次上得到适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第二层次适用,乃在于在市场中自觉而非自发的建构一种理想秩序,从而使该原则的遵守成为经济活动中理所应当的事,即使其从法律层次上升为道德的层次,即实现其终极价值的回归。

但是,这一回归的实现是前提的,这一前提便是在市场中建立和完善与该原则相配套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以保证诚信原则得到最大限度的遵守。而这一制度体系无疑十分繁复庞杂,但究其要旨,大致应包括下列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

(一)、建立并完善金融信用体系。诚信原则中的诚实仅为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他人无从得知与判断,但是信用却可以尤其外观,即为社会对其信用的评价。鉴于在金融活动中的参加主体双方或一方主要是金融机构,而由于金融机构公司在我国大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开放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封闭性公司,法律上对其对外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这就导致了此类金融机构的透明性不高,外部社会以及潜在的从事金融交易的相对人无从得知该机构或公司的运营状况,包括资产状况以及信用状况,这就使得金融机构的暗箱操作成为可能,这也是滋生金融腐败、金融诈骗的温床。而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则恰恰是弥补上述缺漏的最佳途径。

但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信用体系,而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金融市场成熟与否的一个标志。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对于规范金融活动的市场准入、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以及维护金融活动的公平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如何建立与完善金融信用体系,这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策问题。在这方面做得较超前也较好的是上海市,早在九十年代末,上海市就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的制度办法,并推广一整套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通过社会力量与政府力量来建立和推动市场金融信用体系,这无疑是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效仿与推广的。

(二)、建立并完善金融机构认证体系。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主要是对于所有金融机构的信用的一种考察与建档,使抽象的金融信用获得外在的客观性。而金融机构的认证体系与此不同,金融机构的认证体系,主要是对于那些长期以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金融机构认定与肯定。而对于金融机构的认证方式,笔者认为,应当采取自愿认证的方式,对其中符合认证标准的金融机构授予认证标志,并对此类获得认证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商业优惠性政策。而潜在的交易相对人也可自主选择此类或非此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而事实上,任何商人总是倾向于与诚实守信的商人打交道-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与效率,而这反过来又必将促进或曰推动此类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壮大。这对于所有金融机构而言,又不亚于是一种事实的激励机制,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广与深入人心是有巨大现实意义的。

金融诚信论文范文第5篇

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从金融诚信问题入手,针对目前金融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多层次、宽角度提出构建金融诚信体系的建议。

1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诚信行为的有力约束工具,针对现有的金融诚信体系运行情况,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加快诚信立法进程,特别是加大金融诚信方面的立法力度,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在加强金融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诚信法律体系,重点健全完善金融信用、商业信用、个人信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金融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坚持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和服务对象在诚信体系框架内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金融机构各项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持续加大金融行业内不诚信的行为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于已经发现的金融不诚信现象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规范限期整改;对于处罚法律法规的不诚信行为,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规范金融诚信体系建设,坚决避免“多头管理”的现象,确保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的权威性。

2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网络

坚持大诚信体系建设原则,将金融诚信体系建设有机融入社会信用网络建设过程中。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机构的诚信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将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按照评估结果排出名次。第三方机构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严格区分开来,重点加强针对金融机构的诚信资格认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个人的诚信体系,这也是构建金融诚信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引导人们珍视自身信用等级。重点加强以金融机构评级、个人信用体制、金融信用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网络建设,加快完善个人信用方面账户管理、征信机构、评估体系等方面的内容,加快完善金融机构信贷方式、交流平台、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内容,加快完善针对不诚信金融机构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针对金融机构的诚信管理机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要从自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入手,首先搞好自查自纠,动态掌握金融机构客户的信用情况,建立完善严格的企业贷款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口。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要建立互相信任的竞争环境,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健康、有序的竞争原则,消除不诚信企业的风险隐患。对于发现的不诚信企业及其行为,要共同抵制其不诚信行为,共同营造互信互利的良好环境。

3建议进一步营造金融诚信环境

加强金融诚信体系建设不能单靠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的力量,而是>!

综上所述,当前加强金融诚信体系建设已经迫在眉睫,需要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大众的共同参与、齐心协力。现代金融诚信体系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和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各方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始终把诚信作为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生命线”,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诚信体系。

参考文献:

[1]曹元芳.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制设计分析[J].西安金融,2007.

[2]张同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J].现代经济探讨,2006.

[3]朱冬辉.金融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初探[J].南方金融,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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